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管理辦法

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地區河北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建設
  • 適用:全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建設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申報程式、認定與命名,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建設,規範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管理,進一步發揮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示範帶動作用,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建設、申報、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創建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指導思想是: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以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保障一方平安為目標,主動、慎重、科學、有效地開展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學生的防震減災意識和防震避震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第四條 地震部門是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教育、科技、科協等部門協助地震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全省各級、各類學校要積極參與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創建活動,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豐富宣傳教育內容,提高宣傳教育水平與實效。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凡經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依據《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建設認定標準》開展了建設,並應具備以下條件的:
(一)成立有學校領導負責的創建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工作領導小組,將創建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工作列入學校教學工作計畫和考核內容;
(二)建立了防震減災科普輔導員隊伍。輔導員應掌握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輔導員數量能夠滿足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三)學校能夠為地震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提供經費和條件支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印發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材料,購置宣傳教育教學設備;
(四)學校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室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有一定數量的地震科普圖書、展板、掛圖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識宣傳櫥窗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定期更換櫥窗內容,每年不少於2次。(活動室、宣傳櫥窗可與其他共用)
(五)學校每學期至少開展2個學時的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教育;建立課外地震科普知識興趣活動小組。
學校每年開展或者參與各類活動不少於2次,參加活動的學生數量不少於在校學生數量的80%。
(六)學校積極組織師生參與各項防震減災社會宣傳活動。
(七)在學校網站或者校辦刊物上開闢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專版或專欄,採用多媒體教育、廣播、圖書、網際網路等傳媒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防震減災教育。
(八)制定了學校地震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1次地震應急演練,開展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模擬演練,不斷提高學生的應急能力。
(九)有比較健全的地震科普管理制度,科普活動的檔案資料齊全。

第三章 申報程式、認定與命名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中申報範圍和條件的單位,可按通知要求進行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認定申報表》一式4份(見附屬檔案);
(二)申請報告一份,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示範學校科普設施、科普能力等情況;
(三)防震減災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關圖片、視頻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 省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科協共同部署開展省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申報工作。
各縣(市、區)地震、教育、科技、科協部門負責組織省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申報推薦工作,對申報學校和材料提出審查推薦意見,經市級各相關部門審核後報省級。
第九條 省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科協等有關部門領導或專家組成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考核認定專家組,審查申報材料,研究確定認定意見,必要時對申報學校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 根據認定專家組的認定意見,省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科協聯合發文對獲得認定的學校授予“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稱號,頒發示範標誌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科協共同負責指導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各項科普活動、地震應急演練活動。
第十一條 “河北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應當自命名之後的第二年起,於每年12月底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市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地震局會同省教育廳、科技廳、科協定期或不定期對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開展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對檢查不合格的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和標誌。

第五章 表彰和獎勵

對地震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中,盡心盡責、積極熱心,表現突出的教師授予“防震減災優秀輔導員”稱號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科普示範學校的建設經費原則上由學校經費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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