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申報認定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了積極推進江西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建設,規範申報和認定工作,依據《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西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贛府發〔200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建江西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指導思想是: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以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為目標,主動、慎重、科學、有效地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全面提升我省青少年應對地震災害的公共安全教育水平。
第三條江西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分省、市兩級。省級示範學校由省地震局會同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組織認定。省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一般在設區市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的市、縣(區)產生。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由所在設區市地震局(辦)會同教育局、科技局組織認定。
第二章申報資格與條件
第四條申報市(設區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條件:
(一)條件保障
1. 成立有校領導負責的創建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工作領導小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列入學校教學工作計畫並作為班級考核內容。
2.在校園網路或校辦刊物開闢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專欄;設有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櫥窗。
3.學校有兼職的防震減災教師若干名。教師數量根據學校規模和學生人數確定,能夠滿足教育教學需要。
(二)宣教活動
1.在校學生每學期接受二個學時以上的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教育。
2.每個班成立課外防震減災科普知識興趣活動小組,通過開展知識講座、主題班會等課外、校外活動,對學生進行防震減災知識教育。活動小組每年活動2次以上,參加上述活動的學生人數占全校學生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3.學校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模擬演習。
(三)宣傳效果
1.經抽查,50%的學生應掌握地震基礎知識和概念、地震應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識。
2、在校中小學生在掌握地震科普知識的基礎上,能夠撰寫學習心得或科普文章。
3.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要對本轄區的其他學校開放,對外來參觀學習的師生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充分發揮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示範輻射作用。
第五條申報省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條件:
除滿足以上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的條件之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被設區市有關部門命名的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
(二)條件保障
1.學校要為防震減災科普教育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2.防震減災科普教育活動室不得少於20m,並配有防震減災科普圖書、展板和掛圖等相關的宣傳內容;或室外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櫥窗面積不少於20m。
3.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教育活動的檔案資料齊全。
(三)宣教活動
1.課外防震減災活動小組,積極參加各級防震減災知識競賽和科普夏令營等宣傳活動。
2.學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模擬演習。
3.學校與當地地震部門建立聯繫制度,不定期組織學生參觀學習。
(四)宣傳效果
1.經抽查,60%的學生掌握地震基礎知識和概念、地震應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識。
2.每年有外來參觀學習的學校。
3.重視防震減災科普教育的理論學習,能夠撰寫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文章。
第三章申報認定的程式和辦法
第六條申報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工作報告
1.創建工作基本情況。
2.防震減災教育情況。
3.開展的主要活動項目。
4.工作的規劃與計畫。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江西省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其他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認定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所在設區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申報材料。
(二)設區市地震局(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省級示範學校的申報材料,經過初審合格後,報省地震局審查。
(三)省、市地震部門會同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或專家組成認定委員會,對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對照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到申報單位進行考察驗收,最終通過評審評分投票的方式認定。
(四)經認定的省、市兩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分別由省、市兩級地震、教育、科技部門聯合下文確定,頒發《江西省(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證書》,授予“江西省(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牌匾。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江西省省(市)級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自命名之後第二年起,應於每年12月30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報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本辦法由江西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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