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是浙江省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
  • 所在地區:浙江省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我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0〕66號),參照《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中震發防〔2004〕1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認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是面向公眾開展地震科普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以普及防震減災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堅持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貫徹主動、慎重、科學、有效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方針。
第四條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選擇具有一定示範作用和能夠發揮較大影響作用的場所,具體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社會場館和公共場所類。科技、文化、教育類場館,如專門的地震科普館、綜合性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青少年宮、青少年素質教育基地等;具有科普宣教功能的公共場所,如歷史地震遺址、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動物園、文化旅遊景區等;
(二)學校類。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具備教學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
(三)專業機構和企業類。各類科研機構等面向公眾開放的陳列館、實驗室;地震台站、地震監測中心、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等專業機構場所;企業基於自身文化建設和管理的有關災害體驗和減災教育場所。
第五條 省地震局負責組織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和業務指導;市地震局負責本轄區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薦,協助省地震局開展認定審核工作,並對本轄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進行具體業務指導。
第六條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積極為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第七條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享有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依法享受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八條重視防震減災科普工作,願意承擔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義務。有穩定的能維持正常宣傳和運轉的工作經費來源,將科普基地活動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
第九條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用於防震減災科普展陳、體驗和活動的面積要求:社會場館和公共場所類不少於200平方米;學校、專業機構和企業類不少於100平方米。
第十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內容:
(一)地震基本知識;
(二)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等;
(四)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禦和地震應急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開闢有固定的科普教育展區、擁有一定數量規模的科普教育展品,展品總完好率保持90%以上。展陳形式多樣化,其中社會場館和公共場所類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可供觀眾演示、體驗和互動的展品。
第十二條 有專(兼)職講解、接待和活動輔導、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或老師2人以上。
第三章 組織要求
第十三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或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能及時解決科普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將科普教育工作納入單位年度工作考核、表彰、獎勵範圍。
第十四條 有防震減災科普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更新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根據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具備一定防止各種突發情況和應急疏散的能力。
第十六條 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下達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任務。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注重科學性和實效性,宣傳內容應準確,宣傳方式應靈活,宣傳產品豐富多樣,兼顧地方特色,體現防震減災工作特點。積極利用新媒體開展線上和線下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建設完備的開放制度。社會場館和公共場所類科普基地保證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50天;學校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活動,每學期組織不少於2次專題科普宣傳活動;相關專業機構和企業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根據自身工作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眾開放,開放時間不少於30天;盈利性科普教育基地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對參觀對象實行優惠或免費,並安排一定時間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九條 在每年“5.12防災減災日”、“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全國科普日”、 “科技活動周”、“7.28唐山地震紀念日”、“國際減災日”、“世界地球日”等紀念活動期間,應開展各種形式科普宣傳活動。每年開展專題防震減災宣傳活動不少於2次,宣傳教育活動覆蓋人數不少於2000人。
第二十條 專題科普教育活動應有文字、照片和影像等資料記錄,以及接待公眾人數等有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一條 學校類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結合學校的教學特點,將防震減災知識和技能教育納入教學計畫,配備防震減災知識專門教材,配備掌握豐富防震減災知識的輔導教師專職或兼職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保證每學期不少於2個學時的防震減災知識和技能的學習時間,鼓勵成立長期活動的課外興趣小組或第二課堂。
第二十二條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與當地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建立聯繫,定期合作開展相應的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廣泛利用社會力量,有效利用各類資源,積極發展志願者參與基地科普活動,主動吸引公眾參加基地科普活動。
第二十三條 應不斷充實和完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及時維護修繕設施,更新宣傳內容。
第五章 申報、認定程式和授牌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單位可於每年10月31日前申報,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一式三份,見附屬檔案1);
(二)申請報告一份,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防震減災科普設施、科普能力、活動開展等總體情況;
(三)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關文字、圖片、視頻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單位向所屬市地震局提交申報材料,經市地震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地震局。省地震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視情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實地考察,確定市地震局的審核意見,形成認定結果。
第二十六條 經認定單位,由省地震局授予“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稱號,頒發證書和基地牌匾。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後第二年起,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工作總結一式二份分別報省地震局和所在市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地震局將視情聯合科普基地所在地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消“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稱號,並收回證書和基地牌匾:(1)有違法行為的;(2)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3)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4)已不具備省級防震減災科普基地條件的;(5)活動經費不能保障和計畫的;(6)對於檢查、考核中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九條對工作紮實、成績突出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視情給予表彰,並擇優向中國地震局或省科協推薦為國家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級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組織開展市、縣(市、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和認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辦法(試行)》(浙震發〔2007〕3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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