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
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主動承擔和開展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和宣傳工作,積極推進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範申報和認定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堅持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則。貫徹主動、慎重、科學、有效的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的方針。
第三條 建設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選擇具有明顯的示範作用和能夠發揮較大影響作用的場所,如科教文化場館、科教名人紀念館、文化旅遊景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重點實驗室、地震遺蹟遺址、地震觀測台站、現代化地震監測中心和地震應急指揮中心等單位或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組織認定和業務指導。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對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的審核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有固定的科普宣傳及示範防震減災科學內容的場所,具有普及與防震減災相關科學知識內容的條件、設施和器材,配備書籍、展板、圖片、多媒體等宣傳材料。
第六條 有專(兼)職講解員、有負責接待和輔導的並具備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有穩定的能夠維持工作正常運轉的科普教育工作投入。
第八條 接受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三章 組織要求
第九條 所屬主管單位的領導應重視科普工作,能及時解決科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並將科普工作納入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表彰、獎勵範圍。
第十條 有科普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能根據計畫或防震減災科普工作需要及時更新有關科普內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有比較全面豐富的科普教育資料和內容,防震減災特色突出,針對性強、易被公眾接受。
第十二條 制定了科普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教育工作計畫,並能認真落實。
第十三條 科技、文化、博物館類場館和旅遊、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於180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向公眾開放的場館、實驗室、生產現場和地震遺蹟遺址、地震觀測台站等基地,要根據公眾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眾開放,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天。
第十四條 在每年的“7.28唐山地震紀念日”、“科技活動周”、“國際減災日”期間須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應與當地學校建立聯繫,合作開展相應的校外科普活動。對學生團體參觀要實行至少半價優惠。
第十六條 廣泛利用社會力量,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參與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七條 要公布開放時間和活動內容,主動吸引公眾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
第五章 申報與認定的程式和辦法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或機構的報告;
(二)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申請單位或機構的法人資格材料;
(四)其它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實申報材料內容,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條 經審定批准的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證書》,授予“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每年應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第二十二條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條件發生變化,或未按照本管理辦法基本要求運行的,取消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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