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素質,培育科學文化,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於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已於2023年5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6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普組織管理
第三章 科普資源
第四章 科普活動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素質,培育科學文化,推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國家和社會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公眾參與、社會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構建政府、社會、市場等協同推進的科普工作體系,營造崇尚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
科普工作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貫徹新發展理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堅持科普與科技創新並重,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組織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推進科普數位化轉型,為全社會開展科普活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或者明確工作人員,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科普工作。
第五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科普工作。公民應當依法參加科普活動,主動學習、掌握、運用科學知識,自覺抵制偽科學、反科學等不良現象。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支持、培育和推動科普產業發展。
第六條 本省應當根據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要求,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在科普資源開發、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動開展等方面的協作聯動,並推進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普領域的合作。
鼓勵開展科普國際交流合作,提升科普工作的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科普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召集,其日常工作由同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承擔。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研究科普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協調科普工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科普行政管理職責,加強科普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推進全社會科普能力建設,推動科普工作創新發展。
第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履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牽頭職責,協助制定科普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科普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日常教學工作,完善學校科普課程體系,加強學校科普師資建設,完善學校科普工作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衛生健康科普工作納入衛生健康規劃,建設衛生健康科普教育平台和基地,完善衛生健康科普信息發布機制,開展居民健康素養監測,倡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動者科技教育培訓管理,將勞動者科學素質列入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內容,開展科普人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提高科學素質作為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相關公務員培訓教學計畫,並將科學素質要求列入公務員考試錄用內容。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業農村科普工作納入促進鄉村振興相關規劃,提供農業農村科普公共服務,普及農業科學生產知識和技能,提升農村居民科學素質。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氣象、地震工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事故災難、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災減災救災等知識宣傳和基本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和土地、海洋、礦產、水等自然資源保護的科普工作,倡導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社會形成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自然資源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十七條 宣傳、新聞出版、網信、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加強對科普公益宣傳的指導,推動科普作品創作與出版發行,督促各類媒體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章 科普資源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的整體規劃,推進科普與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資源融合。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省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普資源調查,建設全省統一的科普資源庫,匯總和公布科普資源種類、數量、內容、分布等信息,並實行動態管理,提升科普資源公共服務的整體水平。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科學技術協會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建設科普數位化套用系統,促進優質科普資源共享共用,為全社會提供權威、專業、實時的科普服務。
鼓勵科普設施數位化、智慧型化建設,推進科普設施數位化轉型,建設數位化科普場館,提升科普資源的公共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根據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文化特色等因素,統籌確定科普設施的布局、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應當建設綜合性科技館。常住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市)應當結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產業特色建設專業科技館;其他縣(市)應當配備流動科技館或者科普大篷車。
第二十三條 支持有條件的工業遺產和閒置淘汰生產設施改建為科技博物館、工業博物館、安全體驗場館和科普創意園等科普設施。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和運營專業類、行業類科普設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文化體育等公共場館開展科普活動,推動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站)、農村文化禮堂等場所增強科普功能。
鼓勵和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利用科技產品體驗館、展示館等設施,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參觀和體驗活動。
第二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設施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的重大科學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應當結合自身特色開發相應的科普功能,面向公眾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實驗室等科技設施向公眾開放,為科普活動提供服務;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本省支持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設。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協會會同宣傳、科學技術等相關部門制定。
經認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和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依法向公眾開放,並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發布科技項目指南時,應當設立科普項目計畫;對具有科普價值的科技項目,應當合理設定科普目標和任務,並將科普工作業績作為科研成果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優秀科普作品評選,加大對原創優秀科普作品的宣傳和推廣,支持對國內外優秀科普作品的引進、翻譯和推廣。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創作科普作品,建設高水平科普創作中心,豐富科普作品形態,推廣優秀科普作品。出版、發行科普類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普產業發展,促進科普與文化、旅遊、體育等產業融合,支持興辦科普企業,加大優質科普產品研發和服務供給,加強科普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科普資源開發體驗式科普旅遊項目和科普旅遊線路。
第四章 科普活動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在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期間統籌開展重大科普活動,提高具備科學素質公民群體的比例,加強對科普示範縣(市、區)、科普示範鄉鎮(街道)創建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專業領域宣傳日、紀念日和事故災難、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開展主題科普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
開展科普活動應當創新傳播載體,注重運用新媒體傳播等方式,提升科普宣傳效果。
第三十一條 中國小校應當每年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觀科普場館、科技創新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場所,引進科普資源到校開展服務,安排一定學時的科技實踐,組織開展科技製作、科技發明、科普研學等活動,將科學素質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鼓勵中國小校通過組織學生參觀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邀請科學家進校園等方式,弘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支持中國小校建立院士科普基地。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學前教育內容,根據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開展科學啟蒙教育,啟迪幼兒科學意識。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科技通識課程,建立科技創新實踐基地,鼓勵在校學生成立科普社團,開展科技創新實踐活動。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科技成果科普轉化,加大科普資源供給,開展面向社會的科普服務。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科技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等工作,重點普及生產經營、生態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科技知識。
鼓勵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設施和服務優勢製作科普產品,向公眾展示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
企業科普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題,定期發布科普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出租汽車、樓宇內廣告設施等按照規定發布的公益廣告,應當包含科普內容。
第三十五條 廣場、商場、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和特點開展科普活動。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應急體驗館、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動物園、植(藥)物園、向社會開放的自然保護地等場所,應當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和設立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科普活動室等方式,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綠色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衛生健康、移風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動。
第三十七條 民政、衛生健康、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動,普及衛生健康、網路通信、智慧型技術、安全應急等知識。
老年大學、養老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完善科普服務功能,開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動。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師、高等院校學生、傳媒工作者等人員註冊成為科技志願者,開展科普志願服務。
第三十九條 開展科普活動的組織、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活動內容的科學性負責。
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學術共識或者沒有定論的科學類內容和觀點的,創作主體應當聲明其最新研究狀態。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擴大科普人才隊伍規模,最佳化科普人才隊伍結構,提升科普人才隊伍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科學技術等部門加強科普類學科建設,建立健全科學教師培養體系,提高科學教師科普教育能力和水平。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訓體系,建立科普人才庫,加強對科普人才的教育培訓,發揮科普人才對科普活動的支撐作用。
鼓勵開展科普理論研究,支持有條件的單位設立科普研究智庫。
第四十二條 本省建立首席科學傳播專家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首席科學傳播專家。首席科學傳播專家主要從事科普作品創作和科普活動開展的指導、發生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時的科學說明以及其他科普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負有科普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確定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承擔科普工作。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科普崗位,確定科普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通過創作和翻譯科普作品、舉辦科普講座等方式參與和支持科普事業,自覺承擔科普責任,提升科普能力。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普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和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普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中國小校、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單位應當配備科技輔導員,加強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合理核定科技輔導員科普工作績效。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普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將符合條件的科普專業人才納入人才管理。
建立健全科普專業人才職務評聘機制,將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業績納入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標準,通過科普專業類別單列評審,對科普專業人才實施分類評價。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省科學技術協會制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科普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科普經費投入力度,通過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科普事業發展。
負有科普工作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開展科普工作的相應經費。
第四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建設科普設施、設立科普基金、捐贈等多種形式投入科普事業,推動建立科普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四十九條 支持和引導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設施和服務優勢,開展科普產品研發和創新,推動科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學技術、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可以設立引導科普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加大對公益性科普產品和服務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激勵機制。浙江省科學技術獎應當設定科普類別,加大獎勵力度;支持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普成果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
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農技推廣機構、企業等單位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的科普工作業績應當作為工作考核和評獎評優指標的內容。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科普獎。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監測評估體系,合理設定科普工作在科技進步等考核評價體系中的比重。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定期開展科普統計和科普工作評估。科普統計和科普工作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和調整科普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證偽闢謠工作機制,加強對科普活動的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以科普名義欺騙民眾、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準確發布和傳播科技信息,加強傳播內容的科學性審核,抵制歪曲、不實、不嚴謹的科技報導;發現含有虛假科技信息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以科普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騙取財物,以及發布虛假科技信息或者反科學、偽科學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糾正;未及時予以糾正的,由科學技術、網信、公安等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支持有條件的工業遺產和閒置淘汰生產設施改建為科技博物館、工業博物館、安全體驗場館和科普創意園等科普設施。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科普資源開發體驗式科普旅遊項目和科普旅遊線路。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師、高等院校學生、傳媒工作者等人員註冊成為科技志願者,開展科普志願服務。
為進一步激發科技人員參與科普的積極性,《條件》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科普激勵機制。浙江省科學技術獎應設定科普類別,加大獎勵力度;支持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普成果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同時,明確建立首席科學傳播專家制度。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首席科學傳播專家。首席科學傳播專家主要從事科普作品創作和科普活動開展的指導、發生重大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時的科學說明及其他科普相關工作。
此外,《條例》要求學前教育機構應把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學前教育內容,根據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開展科學啟蒙教育,啟迪幼兒科學意識。中國小校應每年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觀科普場館、科技創新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場所,引進科普資源到校開展服務,安排一定學時的科技實踐,組織開展科技製作、科技發明、科普研學等活動,將科學素質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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