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交科技發〔2010〕334號
為加強部科技項目管理,實現科技項目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部對《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4〕54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管理,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國家對科技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運輸科學技術項目執行計畫》並依據科技項目任務書(契約)管理、在一定時間周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活動。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堅持依法管理、職責明確、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驗收、成果管理、監督檢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交通運輸科技發展規劃中所確定的發展目標和重點領域,結合交通運輸發展需求,組織科技項目申報,徵集項目建議。
第六條 申報單位應於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
第七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評議,確定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主要研究內容。
第八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評議結果,負責組織編寫《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屬檔案2),並按規定要求報部,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並向第一承擔單位下達專家評審意見(見附屬檔案3)。
第九條 招投標的科技項目應依據有關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進行,確定項目第一承擔單位。
第十條 通過可行性研究評審的科技項目和招投標的科技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與第一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契約)(見附屬檔案4),明確項目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門、項目保證方、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等。專家及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託,參與有關諮詢或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科技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依據任務書(契約)對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大型交通運輸企業,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經費管理、配套條件落實以及項目預期效益等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也可聘請專家對項目進行檢查或評估,提出檢查或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作為科技項目保證方,主要負責協調項目實施,協助部科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保質完成研究任務,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等。
第十四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對項目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並協調各項目承擔單位研究工作。各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任務分工要求,按期保質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撥款按照財務預算分年度執行,部科技主管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保證方或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見附屬檔案5)報至部科技主管部門。無保證方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上報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需對科技項目的考核目標、研究內容、關鍵技術方案、負責人、完成時間等事項作調整和變更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通過保證方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變更任務書(契約)內容。
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門有權撤銷或解除項目研究任務:
(一)科技項目配套資金或依託工程、技術引進等條件不落實的;
(二)科技項目長期拖延、執行不力,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執行的;
(三)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第十九條 對不按時上報科技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擅自變更任務書(契約)內容或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科技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要求項目保證方和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將對其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主要研究人員不能按照任務書(契約)有效地履行職責,致使項目進度或質量受到較大影響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成其所在單位予以調整,視情節暫停其承擔部科技項目的資格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做到專款專用,不得自行擴大使用範圍。對違反者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外,部將暫停項目經費撥付,並責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驗 收
第二十二條 科技項目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驗收材料》(見附屬檔案6)等有關文檔(含電子文檔)、資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經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項目進行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令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科技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並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規定執行期結束三個月後仍未提出驗收申請或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請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撤銷項目研究任務,並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驗收採用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審查驗收等方式,可根據科技項目的特點和驗收條件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採用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法驗收。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驗收以任務書(契約)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對項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況、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的關鍵技術、科技成果套用及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智慧財產權的形成與管理、項目組織管理的經驗、科技人才的培養情況以及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驗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聘請從事該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7人。
第二十七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提出意見,討論後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 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二) 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有弄虛作假和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行為的;
(三) 擅自變更任務書(契約)考核目標、研究內容的;
(四) 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因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科技項目,為需要複議的項目。
需要複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後的三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按期提出驗收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為不通過驗收。
對無正當理由造成科技項目任務終止或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並記入科研信用檔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將不得承擔部科技項目。
第三十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向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下達《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通知書》(見附屬檔案7),並抄送項目保證方。
第三十一條 科技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成果鑑定(評審)。對未列入年度《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執行計畫》,但對交通運輸行業具有重要影響的科技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在徵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成果鑑定(評審)申請。經部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將按照有關科技成果鑑定(評審)辦法對成果進行鑑定(評審)。
第五章 專家諮詢
第三十二條 在科技項目管理過程中引入專家諮詢機制,發揮專家諮詢作用,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
第三十三條 在科技項目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招投標、評估、檢查、驗收等環節應組織專家進行諮詢。專家諮詢意見作為項目立項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諮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諮詢意見;
(二)從事科技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工作,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和了解國內外該領域最新發展趨勢;
(三)諮詢專家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結構應相對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條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置、計算機軟體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
第三十六條 實行科技成果登記制度。凡通過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鑑定(評審)的科技成果,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實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已登記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歸屬關係存在爭議或其公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將暫不對外公布、發表。
第三十八條 實行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科技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運輸行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科技項目所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等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註"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字樣,且不得影響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公開發表後,應將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的名稱以及發表刊物名稱、著作權人等基本信息在項目執行情況中報告。
第四十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對適宜轉化的科技項目,在項目任務書(契約)中應包括成果轉化方案,明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科技項目驗收意見中應提出今後科技成果轉化建議。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範》和有關項目數據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項目實施中所產生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工作。
第四十二條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項目評估制度,對項目任務書(契約)的執行、經費使用和成果轉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科技項目後評價機制,為加快成果轉化提供依據。
第四十四條 在科技項目執行中有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並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4〕54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