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提升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提質增效與轉型升級,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檔案制定。由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4月27日印發,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 有效期限:3年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現將《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全文
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提升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促進交通運輸行業提質增效與轉型升級,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信息資源),是指交通運輸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產生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非涉密數據、檔案、資料和圖表等。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交通運輸部及部省、部際、省際相關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評價和監督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發布和著錄,組織相關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和宣貫實施,監督部級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部級共享平台)的運行。
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套用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技術支持部門)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的維護管理、部級共享平台的建設和運維、部級信息資源對外共享交換的聯絡、共享工作的監測分析等工作,並為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共享平台建設、信息資源目錄著錄和維護、共享信息資源,以及與部級共享平台聯通。
第五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類信息資源原則上均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平台交換。按照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信息資源的編目、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政務部門應基於部、省兩級共享平台開展信息資源共享。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政務部門和部、省兩級共享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信息資源),是指交通運輸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產生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非涉密數據、檔案、資料和圖表等。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政務部門(以下簡稱政務部門),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使用部門,是指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資源的部門。本辦法所稱提供部門,是指共享信息資源的產生和提供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交通運輸部及部省、部際、省際相關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評價和監督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組織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發布和著錄,組織相關標準規範的制修訂和宣貫實施,監督部級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部級共享平台)的運行。
綜合交通運輸大數據套用技術支持部門(以下簡稱技術支持部門)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的維護管理、部級共享平台的建設和運維、部級信息資源對外共享交換的聯絡、共享工作的監測分析等工作,並為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共享平台建設、信息資源目錄著錄和維護、共享信息資源,以及與部級共享平台聯通。
第五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類信息資源原則上均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資源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平台交換。按照國家及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信息資源的編目、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政務部門應基於部、省兩級共享平台開展信息資源共享。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籌建立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政務部門和部、省兩級共享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分類與要求
第六條 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七條 信息資源共享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出具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信息、運載工具基本信息、從業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執法案件結果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接入部級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享。
(三)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明確共享範圍、數據內容和使用用途。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部分內容能夠提供給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七條 信息資源共享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出具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信息、運載工具基本信息、從業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執法案件結果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接入部級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供政務部門無條件共享。
(三)對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明確共享範圍、數據內容和使用用途。
第三章 目錄編制與管理
第八條 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信息資源目錄應包括信息資源的分類、名稱、提供部門、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範圍、共享方式、使用要求、來源系統等內容。
第九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統籌組織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已匯聚到部級共享平台的信息資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信息資源目錄;未匯聚到部級共享平台的信息資源,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信息資源目錄。
部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形成部級信息資源目錄,經專家諮詢並報部審定後,統一在部級共享平台著錄並發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信息資源目錄,應在部級共享平台著錄並發布。
信息資源目錄一經發布,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更新。
第十條 技術支持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目錄的一致性檢測,並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建議。
信息資源目錄應包括信息資源的分類、名稱、提供部門、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範圍、共享方式、使用要求、來源系統等內容。
第九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統籌組織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已匯聚到部級共享平台的信息資源,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信息資源目錄;未匯聚到部級共享平台的信息資源,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編制信息資源目錄。
部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形成部級信息資源目錄,經專家諮詢並報部審定後,統一在部級共享平台著錄並發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信息資源目錄,應在部級共享平台著錄並發布。
信息資源目錄一經發布,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由部科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更新。
第十條 技術支持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目錄的一致性檢測,並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建議。
第四章 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部級共享平台提供信息資源目錄管理,支撐涉及交通運輸部的信息資源共享等功能。
凡涉及交通運輸部的信息資源共享均應通過部級共享平台實施。部級共享平台應與國家共享平台對接以實現部際共享。
第十二條 凡新建的部本級業務信息系統、部省聯網運行的業務信息系統,如需跨部門、跨層級共享信息資源,須通過部級共享平台實施信息資源共享;原有跨部門、跨層級的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系統在升級改造時,須遷移到部級共享平台。
省級共享平台應滿足省級、省際間共享交換信息資源的需要,並實現與部級共享平台的對接。
第十三條 部級、省級共享平台應提供在線上查詢、在線上對比、批量下載等共享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務,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可直接獲取共享服務。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資源,對拒絕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設線下審批程式。
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但提供部門拒絕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報部協調解決。
對於涉及到重要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等時效性較高的信息資源共享,可由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共享方式,依託共享平台共享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並確保與本部門實際掌握信息資源的一致性。委託其他單位提供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對其委託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源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資源,並加強共享信息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切實維護提供部門的合法權益。
使用部門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資源,應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應與提供部門協商。
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泄露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或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使用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提供部門應及時予以校核。對多源異義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協商進行信息資源質量校核和業務規則修訂,並明確信息資源的唯一來源。
凡涉及交通運輸部的信息資源共享均應通過部級共享平台實施。部級共享平台應與國家共享平台對接以實現部際共享。
第十二條 凡新建的部本級業務信息系統、部省聯網運行的業務信息系統,如需跨部門、跨層級共享信息資源,須通過部級共享平台實施信息資源共享;原有跨部門、跨層級的交通運輸行業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系統在升級改造時,須遷移到部級共享平台。
省級共享平台應滿足省級、省際間共享交換信息資源的需要,並實現與部級共享平台的對接。
第十三條 部級、省級共享平台應提供在線上查詢、在線上對比、批量下載等共享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務,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可直接獲取共享服務。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用途,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資源,對拒絕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設線下審批程式。
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但提供部門拒絕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報部協調解決。
對於涉及到重要敏感時期、重大節假日等時效性較高的信息資源共享,可由使用部門和提供部門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共享方式,依託共享平台共享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 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並確保與本部門實際掌握信息資源的一致性。委託其他單位提供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對其委託單位提供的信息資源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資源,並加強共享信息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切實維護提供部門的合法權益。
使用部門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資源,應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職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應與提供部門協商。
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擴散或泄露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因使用不當造成安全問題或不良影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使用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提供部門應及時予以校核。對多源異義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通過協商進行信息資源質量校核和業務規則修訂,並明確信息資源的唯一來源。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信息資源共享評價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共享評價工作並通報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網路安全法》等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網路安全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
共享平台建設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共享平台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信息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部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申請部補助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按照部印發的建設指南、標準規範等指導性檔案,落實信息資源共享要求。
項目建成的信息系統上線試運行前應將信息資源目錄在共享平台著錄,並接受信息資源目錄合規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通過驗收。
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情況將作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經費安排和運維經費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合理保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經費,將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與著錄、共享平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落實本辦法要求,明確本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向政務部門通報。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維護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更新共享信息資源的;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資源和本部門所實際掌握的信息資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資源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不共享其他部門信息資源,重複採集信息資源或隨意擴大信息資源採集範圍的;
(五)對已發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信息資源,不及時校核的;
(六)對共享獲得的信息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七)未經提供部門授權,擅自將共享信息資源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網路安全法》等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網路安全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
共享平台建設和運維單位應加強共享平台的安全防護,切實保障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信息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部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申請部補助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應按照部印發的建設指南、標準規範等指導性檔案,落實信息資源共享要求。
項目建成的信息系統上線試運行前應將信息資源目錄在共享平台著錄,並接受信息資源目錄合規性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通過驗收。
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情況將作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經費安排和運維經費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合理保障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經費,將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與著錄、共享平台建設及運行維護等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落實本辦法要求,明確本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科技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向政務部門通報。
(一)未按要求編制和更新維護信息資源目錄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更新共享信息資源的;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資源和本部門所實際掌握的信息資源不一致的,或提供的信息資源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的;
(四)不共享其他部門信息資源,重複採集信息資源或隨意擴大信息資源採集範圍的;
(五)對已發現不一致或有明顯錯誤的信息資源,不及時校核的;
(六)對共享獲得的信息資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現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以及泄漏的;
(七)未經提供部門授權,擅自將共享信息資源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其他目的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政務區域網路信息資源共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政務區域網路信息資源共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內容解讀
讓政務信息資源找得到用得上——《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解讀
中國交通報2017年5月第6497期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了《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簡稱《共享辦法》)。本報特邀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信息所所長徐志遠,就《共享辦法》的制定背景以及推進信息資源共享的思路、基本途徑和動力機制進行了深入解讀。
——編者
交通運輸部規劃研究院信息所所長 徐志遠
背景 信息資源共享須突破技術和制度障礙
信息資源作為生產要素、無形資產和社會財富,日益成為與能源、材料同等重要的國家戰略資源。
隨著行業信息化的深入推進,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業務工作中收集了大量信息資源,在行業管理與服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交通運輸信息資源共享困難、開發利用不足,一直是制約綜合交通運輸融合發展的瓶頸。碎片化的信息資源“找不到”、“用不上”等問題較為突出,未建立有效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和穩定的交換渠道,已開展的信息資源共享可持續性較差,公共數據部門化、部門數據利益化的藩籬尚未打破,信息資源共享動力不足,整合利用效能較低,浪費嚴重。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管理制度和技術體系的缺位。一是統籌機制不健全,相關部門管理權責不清、統籌不夠,信息資源共享利用各自為政。相關管理制度和考評機制尚未建立,數據共享缺乏跟蹤監督和激勵約束。二是技術體系不完善,跨部門、跨區域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技術體系分化。即:信息資源“在哪裡”、“如何拿”、“怎么傳”等技術問題尚無明確答案。
為破解行業信息資源共享利用難題,突破深層次的技術和制度障礙,提高交通運輸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根據《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政策的規定和要求,並按照《關於推進交通運輸行業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的工作部署,交通運輸部組織制定了該《共享辦法》。
思路 共享是原則 不共享是例外
推動信息資源“開閘放水”
為有效解決信息資源共享都“希望共享別人的,不願提供自己的”怪圈,《共享辦法》明確提出,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同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例外的不共享情形,要求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予以舉證,“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提供部門應出具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對於相關部門履職過程中共同需要的行業基礎信息資源,如經脫密處理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空間和屬性信息、運載工具基本信息、從業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執法案件結果信息等六類信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共享辦法》指出應無條件共享,並集中匯聚、統籌管理。從而從認知上力求破除行業信息資源共享的壁壘和封鎖,推動信息資源最大限度地“開閘放水”,為提高行業信息資源的“流動性”注入活力。
共享信息無償使用
為最大限度推動共享數據能廣泛套用,防止共享過程中出現成本上的“潛規則”,《共享辦法》明確提出,交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由於政務信息資源是政府部門履職過程中獲取的信息,絕大部分是投入財政資金採集的,屬於“公共物品”,無償使用是合理的。同時,為了保證信息資源共享的基本成本支出,《共享辦法》明確相關工作經費由“政府買單”,納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誰提供誰保證質量
信息資源共享質量主要取決於信息資源本身的質量,因此,為保證共享質量,《共享辦法》明確提出,誰提供誰保證質量,“提供部門應保障所提供信息資源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並確保與本部門實際掌握信息資源的一致性”。
誰使用誰保證安全
為明確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相關部門的信息安全和利益保護責任,打破各方“顧忌”,《共享辦法》提出,使用部門應“加強共享信息資源使用全過程管理,切實維護提供部門的合法權益”,並按照“誰使用誰保證安全”的原則,要求“使用部門應當加強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濫用、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不能擴散或泄露所獲取的共享信息資源”。
增量先行逐步推進
由於行業信息資源很大部分存在於現有各種形態的信息系統中,推進這些信息資源的共享在技術上和管理上都有很大的難度。因此,《共享辦法》按照“增量先行”的原則,務實提出,新建信息系統須通過共享平台實施信息資源共享,原有系統待升級改造時,逐步遷移到相關共享平台。
途徑 編目錄建平台 找得到用得上
以目錄體系為基礎
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是保證信息資源能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所謂信息資源目錄體系,是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對信息資源元數據(用於描述數據的內容、覆蓋範圍、管理方式、所有者、提供方式等有關的特徵信息,類似於圖書目錄卡片)進行有序組織,為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資源發現、定位等功能的服務系統,讓信息需求者便捷查找並高效共享所需信息,保證行業信息資源“找得到”(哪些地方部署了哪些信息)、“用得上”(所需信息如何獲取)。同時,信息資源目錄也是各部門信息資源的“字典”,是摸清“家底”的重要手段。(其概念模型如圖所示)。
鑒於此,為有效解決行業信息資源“在哪裡”“如何拿”等問題,《共享辦法》提出了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與管理要求,明確了信息資源目錄的主要內容以及編目、著錄、發布等要求,並將信息資源目錄作為“清單”,對政務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對標管理。
為有效指導各級相關部門的目錄編制工作,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將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統籌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工作。
以共享平台為渠道
信息交換體系主要提供跨系統信息傳輸和共享信息存取服務,是獲取並利用相關信息資源的基本手段。信息交換體系的主要載體是信息共享平台。
為解決共享信息資源“如何傳”“怎么用”等問題,《共享辦法》明確提出,將通過部、省兩級共享平台,實現行業信息資源的交換共享;並針對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等信息資源,提出了相應的交換共享規程。為回響不同的套用需求,《共享辦法》提出,除基本的交換共享功能外,共享平台還將基於信息資源目錄,提供在線上查詢、在線上比對、批量下載等多種形式的數據服務功能。
同時,為了打破行業信息資源共享“縱強橫弱”的煙囪式共享格局,避免部門間多個系統重複建設交換平台的問題發生,支撐並規範部內、部省、部際和省際政務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行為,交通運輸行業總體上將形成縱向上以部省兩級互聯互通的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為“主幹路由”,橫向上分級聯通相關政務部門的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技術框架,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通過統一的交換平台進行交換,從而“推動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數據資源向部省兩級匯聚”,有效解決行業信息資源家底不清、管理分散、開發利用程度不高等突出問題。
機制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評價體系
明確責任
長期以來,行業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主體不明確,統籌管理力度弱,是信息資源共享不暢的一個重要原因。鑒於此,為有效解決信息資源“誰來管”的問題,《共享辦法》明確提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信息資源提供部門、使用部門、平台運維部門的責任,強化了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統籌,建立起了相應責任體系。
強化考評
由於缺乏有效跟蹤監督和激勵約束,行業信息資源共享缺乏的動力,持續性差。鑒於此,《共享辦法》提出要建立信息資源共享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共享評價並通過評價結果。
加強預控
信息資源來源於相關政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共享的技術手段只有與政務信息系統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才能發揮作用。為此,《共享辦法》明確提出,信息資源目錄的編目、著錄將作為相關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立項審批、驗收上線運行的要件或前置條件,並將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情況及成效作為相關經費安排的參考,從而加強信息共享的預控,推動相關部門完善相關技術體系和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