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動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構建全市政務數據共享機制,加快推進政務數據關聯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升服務水平,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和《陝西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陝政發〔2017〕34號)等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含西鹹新區)從事政務數據資源採集登記、共享交換、開放開發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國家、陝西省和西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數據,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四條 西安市大數據產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協調推進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有關重大事項。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管理機構是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指導和組織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區管委會編制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負責西安市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台和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的建設、運行及維護工作,負責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西安市政務數據交換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以下簡稱共享數據),並從共享平台獲取和使用共享數據。
第五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數據資源原則上都應共享,涉及到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數據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共享數據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陝西省及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數據交換共享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管理機構統籌建立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數據共享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對共享數據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數據安全、可靠。
第二章 權屬與權益
第六條 政務數據資源權利包括所有權、管理權、採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所有權歸國家,屬於國有資產管理範疇。市政府授權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管理機構行使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權,負責西安市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授權開發、利用增值和監督指導等工作。
第八條 政務部門依據其法定職能擁有對相關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權、管理權、使用權。
第九條 經市大數據產業發展管理機構授權,有關企業和單位擁有相關政務數據資源的使用權,享有數據資源再利用的收益權。
第三章 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條 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實現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數據資源共享的依據。建設西安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省級目錄註冊,實現省市兩級目錄互聯互通。建設縣(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管理節點,與市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聯通。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根據法定職責,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發改高技〔2017〕1272號)要求在共享平台上編制、維護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政務部門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線上編制、離線工具、系統對接等方式,進行本部門資源目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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