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東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動政務信息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業務協同,在推進誠信社會建設中更好地發揮誠信政務的帶頭示範作用,強化和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東莞市各鎮街及市直各機關(包括中央、省屬駐莞具有行政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機關單位)通過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和獲取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東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是指東莞市政府規劃建設的,用於為本市機關單位之間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提供支撐的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共享平台)。
第四條本規定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指各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採集、整理、更新和維護的業務數據的集合。包括各機關單位為履行政務職能而採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資源,在辦理業務和事項過程中產生和生成的信息資源,以及各機關單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資源等。
二、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滿足基本信息項元數據要求,對各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基本屬性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與交換的基礎。
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指機關單位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要求向其他機關單位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及履行政務職能過程中需從其他機關單位獲取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四、政務信息資源交換指兩機關單位之間通過市共享平台提供的技術服務,進行定向數據提供和獲取的行為。
第五條政務信息資源(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敏感信息除外)原則上要通過市共享平台進行公開共享,各機關單位可自行確定公開共享範圍。政務信息資源公開共享屬性的界定可細化至信息類中各數據項。數據項公開共享主要劃分為對內公開、對外公開、不公開三種模式:
其他信息
對內公開:指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數據項可提供給其他機關單位進行共享使用,但該數據項不能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布。
對外公開:指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數據項既可提供給其他機關單位進行共享使用,也可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布。任何單位或人員需要對外公布其他機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必須徵得提供該信息的機關單位授權許可,並在對外公開使用時標註引自何機關提供。
不公開:指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項既不對公眾公開,也不對其他機關單位公開共享,但該政務信息資源必須在市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進行註冊登記,其數據內容由機關單位自主決定是否提供到市共享平台存儲。
市共享平台根據政務信息資源中各數據項公開共享模式的劃定情況,把政務信息資源歸類為全部對內公開、全部對外公開、不公開、部分公開四種狀態。
第六條政務信息資源基本元數據是指資源目錄中必須包含的信息項,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記載主體為工商企業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機構名稱(以工商登記的名稱為準,不可使用簡稱)、工商企業註冊號(工商部門頒發)、
組織機構代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實施機關、業務辦理時間等。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記載主體為社會組織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機構名稱、社會組織登記號(民政部門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實施機關、業務辦理時間等。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記載主體為事業單位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機構名稱(以機構編制部門登記名為準,不可使用簡稱)、批准文號(機構編制部門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實施機關、業務辦理時間等。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為自然人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實施機關、業務辦理時間等。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為機構及自然人之外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實施機關、業務辦理時間、事項具體內容等。
政務信息資源內容為市場經營許可、業務資質、從業資格的,信息資源信息項必須包含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時間等。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使用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職能需求。機關單位通過市共享平台對其他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共享需求,必須源於自身工作職能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統一標準。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歸檔和共享工作,滿足信息共享的技術要求。
三、管理規範。機關單位要獲取市共享平台中的政務信息資源,須向市電子政務辦登記申請,並履行市共享平台有關管理要求。
四、無償共享。各機關單位公開共享的信息資源,在公開範圍內免費共享使用。機關單位不能向共享平台提供本部門信息資源,或不能按資源目錄已約定方式繼續提供信息資源的,必須將有關情況和理由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可授權市電子政務辦負責與有關單位和部門協商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報請市委或市政府決定。
五、授權公開。各機關單位在市共享平台中確定的可對外公開的政務信息資源,可由市電子政務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統一集中進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