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東莞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東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6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東莞市
  • 發布日期:2002-06-19
  • 生效日期:2002-06-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東莞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2002-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東莞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二ОО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統籌和協調,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參照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財政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工程和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設管理,均適用本辦法。隸屬中央、省屬駐莞單位和軍事系統的信息化工程可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投資主體以計算機、通信、廣播電視以及其他現代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建設、信息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等相關工程。
第三條東莞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辦)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鎮區人民政府要落實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鎮區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
市和鎮區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信息化工程建設進行相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則,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市和鎮區人民政府應將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鎮區、村鎮建設總體規劃。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中的管道建設,由市政、規劃部門會同市信息辦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信息化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東莞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市信息辦會同市計畫、財政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執行。
第七條市和鎮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等),投資總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必須遵照有關規定向計畫部門申請立項。
第八條信息化工程中的重大項目辦理立項手續前,建設單位應將技術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信息辦審查、備案。審查不合格的,計畫部門不予批准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將有關技術設計方案,報市或者鎮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中規定的審查、備案的具體程式或者辦法,由市信息辦協同市計畫、財政等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九條凡符合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都應依法進行招標,擇優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通用硬體設備和非開發設計,或承建單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系統以及硬體工程,應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購買和選擇施工單位;屬於開發設計單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系統和硬體系統可採用談判式招標,由業務部門與開發單位簽訂技術開發和維護契約。
第十一條從事信息網路和信息套用系統的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和保障的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定的,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第十三條從事信息化工程設計、開發、服務的單位,應執行國家的有關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四條信息化工程的建設,應同步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應能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保密標準,並保證有相應的投入。
信息化工程的設計方案、使用的產品、驗收以及相關服務,應當執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標準。重大項目要通過信息系統安全測評認證,未經測評認證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五條重大信息工程項目的建設應實行監理。市信息辦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重大項目的質量共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市信息辦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組織對重大信息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實行信息化工程質量保修維護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中標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定契約,對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維護責任。保修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信息辦提請有關資質評審部門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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