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於 2017年11月15日印發。本辦法共六章四十條,自2017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交通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5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出台背景,修訂思路,主要內容,
通知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11月15日
辦法全文
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建設與管理,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幹企業進行建設與運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幹企業進行建設與運行,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以部名義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是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承擔其所轄單位(包括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重點實驗室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運行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申請。
(一)組織擬訂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以部名義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組織申報認定工作。
(三)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依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是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協助管理機構),承擔其所轄單位(包括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協助交通運輸部審核重點實驗室有關重大事項,配合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運行與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運行經費等條件。
(四)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申請。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由交通運輸部發布認定指南,組織開展認定工作。認定指南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商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擁有學術水平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運行經費。
(四)已連續運行2年以上,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第十條 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認定主要對實驗室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式分為初審和現場評審二個階段。
第十一條 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布。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運輸發展現實和長遠需求,規劃清晰、目標明確,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
(二)擁有學術水平高,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良好的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運行經費。
(四)已連續運行2年以上,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礎條件。
第十條 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按規定格式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測評表》,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認定主要對實驗室基礎條件與認定要求的匹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認定程式分為初審和現場評審二個階段。
第十一條 初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包括形式審查、會評等。通過初審的,進入現場評審。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初審和現場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依託單位聘用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留學人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
第二十條 鼓勵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日常運行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批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5年,可以連任。任期內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9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5年,每次換屆一般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依託單位聘用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留學人員、訪問學者、進修人員等。
第二十條 鼓勵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加強國際國內學術交流,積極承辦、參加國際國內學術活動;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符合條件的,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依託有關平台面向社會開放運行;重點實驗室應強化社會責任,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與普及。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日常運行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堅持嚴謹治學,維護良好學術風氣,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發展目標變更等重大事項,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依託單位每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實驗室研究水平與貢獻、實驗條件建設、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年度考核報告應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交通運輸部會同協助管理機構,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交通運輸部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重點實驗室名單,委託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條 定期評估周期為3~5年。定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近3~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三十一條 自評。參加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交通運輸部會同協助管理機構,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交通運輸部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評估規則,確定參評重點實驗室名單,委託和指導有關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等。
第三十條 定期評估周期為3~5年。定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近3~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自評、現場評估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三十一條 自評。參加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應填寫《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報表》《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測評表》,並形成自評工作總結報告,經協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交通運輸部。
第三十二條 現場評估。交通運輸部對自評工作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綜合評議。交通運輸部根據自評和現場評估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評估結果並予以公布。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交通運輸行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託單位)”。
第三十六條 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領域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協助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廳科教字〔2005〕29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 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領域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協助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廳科教字〔2005〕29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重點實驗室是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在各級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近年來重點實驗室發展迅速。截止目前,重點實驗室總數達52家,涵蓋綜合運輸、公路工程、水運工程、材料工程、運輸工程、交通安全、環保節能和智慧型交通等8個領域。目前,重點實驗室科研用房建築總面積達51.2萬平方米;500萬元以上科研基礎設施61套,5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591台(套);固定人員1830人,博士學位占比50.83%。“十二五”期間,重點實驗室研究成果獲國家科技進步獎23項、技術發明獎3項,省部級科技進步獎902項;獲專利授權3370項,參與標準規範制修訂551項。
為加強重點實驗室管理,2005年部印發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和《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廳科教發〔2005〕298號),建立了重點實驗室的組織構架和運行管理機制,有效保障了重點實驗室快速發展。當前,國家科技體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帶來深刻影響。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強化基礎研究,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加強套用基礎研究,拓展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建設科技強國、交通強國等提供有力支撐。這些新的形勢對包括重點實驗室在內的行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管理,加快提升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組織對《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按照精簡公文的原則,在修訂中納入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
為加強重點實驗室管理,2005年部印發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5〕317號)和《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廳科教發〔2005〕298號),建立了重點實驗室的組織構架和運行管理機制,有效保障了重點實驗室快速發展。當前,國家科技體制、預算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帶來深刻影響。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強化基礎研究,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加強套用基礎研究,拓展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建設科技強國、交通強國等提供有力支撐。這些新的形勢對包括重點實驗室在內的行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管理,加快提升行業科技創新能力,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們依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組織對《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同時,按照精簡公文的原則,在修訂中納入了《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與評估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辦法》。
修訂思路
《辦法》的修訂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思路。
一是最佳化創新環境。結合調研中行業重點實驗室和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現實問題,《辦法》立足於落實中央利於創新的政策制度,通過鼓勵支持行業重點實驗室開放共享、加強人才流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等措施,最佳化創新環境,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動力活力。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在《辦法》修訂中,注重發揮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的巨觀指導作用,以及協助管理機構(包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依託單位的支持保障作用,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在行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中的責任,強化後續管理與服務工作,力求形成多方共建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創新投入。《辦法》圍繞行業重點實驗室發展實際需求,立足於更好的發揮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的支持保障作用,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不斷加大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投入,夯實創新基礎。
一是最佳化創新環境。結合調研中行業重點實驗室和廣大科研人員關心的現實問題,《辦法》立足於落實中央利於創新的政策制度,通過鼓勵支持行業重點實驗室開放共享、加強人才流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科學道德和誠信建設等措施,最佳化創新環境,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動力活力。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在《辦法》修訂中,注重發揮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的巨觀指導作用,以及協助管理機構(包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依託單位的支持保障作用,明確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在行業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中的責任,強化後續管理與服務工作,力求形成多方共建的工作合力。
三是加大創新投入。《辦法》圍繞行業重點實驗室發展實際需求,立足於更好的發揮協助管理機構、依託單位的支持保障作用,建立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的機制,鼓勵重點實驗室與相關企業或機構合作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活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不斷加大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投入,夯實創新基礎。
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涉及到很多變化,主要的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在“總則”部分,重新界定了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在《辦法》修訂中,結合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需求,明確指出行業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二是在“管理職責”部分,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管理主體的職責。對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以及依託單位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尤其是明確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為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並對其主要職責進行了界定,包括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是在“申報與認定”部分,進一步明確了行業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程式和要求。結合當前科技發展的形勢和要求,從學術水平、人才隊伍、實驗條件等方面,對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和補充,並結合當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專業布局、總量規模對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的程式、周期進行了相應調整。
四是在“運行與管理”部分,突出體現國家科技體制改革的最新要求。明確重點實驗室要實行 “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行業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增加了“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相關內容,增加了重點實驗室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要求,並對重點實驗室強化社會責任、開展科學普及等提出了要求。
五是在“考核與評估”部分,調整了行業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的程式和規則。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並對年度報告的主體、程式進行了要求。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周期及程式,並對評估結果的套用提出要求,即: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一是在“總則”部分,重新界定了新形勢下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在《辦法》修訂中,結合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需求,明確指出行業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立足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圍繞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的主導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運輸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綜合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支撐。
二是在“管理職責”部分,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管理主體的職責。對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機構以及依託單位的職責進一步細化和補充,尤其是明確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運輸企業為重點實驗室的協助管理機構,並對其主要職責進行了界定,包括推進重點實驗室建設,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
三是在“申報與認定”部分,進一步明確了行業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程式和要求。結合當前科技發展的形勢和要求,從學術水平、人才隊伍、實驗條件等方面,對重點實驗室申報認定的基本條件予以明確和補充,並結合當前行業重點實驗室的專業布局、總量規模對行業重點實驗室認定的程式、周期進行了相應調整。
四是在“運行與管理”部分,突出體現國家科技體制改革的最新要求。明確重點實驗室要實行 “開放、共享、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行業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增加了“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相關內容,增加了重點實驗室科研設施、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要求,並對重點實驗室強化社會責任、開展科學普及等提出了要求。
五是在“考核與評估”部分,調整了行業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的程式和規則。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報告制度,並對年度報告的主體、程式進行了要求。明確了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周期及程式,並對評估結果的套用提出要求,即:交通運輸部根據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