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交辦人教〔2016〕174號印發《交通運輸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與程式、共建內容、組織實施、監督評估、附則6章20條,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已與交通運輸部簽署共建協定的共建高校管理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試行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文號:交辦人教〔2016〕17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通知
試行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共建高校工作是指交通運輸部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雙方或多方簽署共建協定,共同建設高等學校,協同支持和推進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開展共建高校工作旨在通過支持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建設,著力提升交通運輸專門人才培養質量,不斷提高交通運輸科技創新能力,充分發揮高校“人才庫”和“智囊團”作用,持續推進交通運輸先進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為交通運輸科學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共建工作堅持需求導向、共商共建、服務大局的原則。共建協定期限原則上為5年。各共建參與方(以下簡稱共建方)和共建高校可結合共建成效或發展需要,提出取消、退出或延續共建。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牽頭管理共建高校工作,負責會同部內相關司局研究確定共建內容,監督管理共建組織實施,評估共建成效等。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開設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具備承擔交通運輸人才培養、政策研究、科技研發、教育培訓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的基礎條件;
(二)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在國家教育部門公布的學科專業排名中位居前列;
(三)學校具有交通運輸領域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教學實驗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
(四)學校承擔過多項交通運輸領域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重點建設工程,並作出重大貢獻或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表彰獎勵;
(五)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的畢業生以交通運輸行業為主要就業方向,畢業生質量得到行業認同。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高校,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與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就共建事宜溝通協商;人事教育司報部批准後,高校向部提交共建申請材料。
第八條 共建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校基本情況,以及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建設總體情況;
(二)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師資和人才培養情況;
(三)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教學科研基礎條件,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教學實驗中心等建設情況;
(四)近5年學校承擔的交通運輸領域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重點建設工程情況,以及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和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表彰獎勵情況;
(五)需交通運輸部支持的有關事項;
(六)高校主管部門等相關共建方同意申請共建的函件,以及支持共建工作的相關措施等。
第九條 人事教育司根據共建申請材料,會同部內相關司局研究提出共建可行性建議,報部批准後,各共建方簽署共建協定。
(一)交通運輸部支持共建高校發展的主要措施;
(二)共建高校服務交通運輸發展的主要舉措;
(三)相關共建方支持共建高校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建設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支持共建高校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支持共建高校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協同創新平台等教學科研和實習實訓條件的發展;
(二)支持共建高校申報省部級以上教學科研項目,支持申報行業科技創新人才推進計畫等省部級以上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支持共建高校交通運輸類學科申報國家一流學科建設計畫;
(三)支持共建高校承擔交通運輸政策研究、科技研發、教育培訓和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等;
(四)為共建高校與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共建高校間開展協同合作創造條件,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第十二條 共建高校應加強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服務交通運輸發展的相應舉措,主要包括:
(一)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建設的目標任務及措施;
(二)交通運輸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實現路徑及創業就業保障措施;
(三)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建設的目標及措施;
(四)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教學科研基礎條件建設的目標及措施;
(五)服務交通運輸發展的主要舉措,包括交通運輸政策研究、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和行業先進文化傳播等。
第十三條 相關共建方應明確支持共建高校建設與發展的保障措施,重點加大對交通運輸相關學科專業教學科研條件、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條 建立共建協商工作機制。人事教育司根據共建工作需要,會同部內相關司局、相關共建方共建工作負責部門和共建高校,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共建事項,推進共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實行共建工作執行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共建高校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年度共建工作執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並抄送其他共建方。
第十八條 共建工作評估結果將作為交通運輸部調整共建內容或共建資格的重要依據。對評估結果不合格的高校,交通運輸部將終止共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