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2014〕539號

各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各科普教育基地、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加強科普能力建設,進一步規範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運行與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委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滬科〔2014〕539號
  • 地區:上海市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附屬檔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28日
附屬檔案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普能力建設,進一步規範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的運行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2006-2010-2020)》、《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和本市科普事業發展規劃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社會組織興辦,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簡稱“四科”)的場所,主要包括綜合性科普場館、專題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教育基地三類。
綜合性科普場館是指涵蓋多個學科和行業領域、專門從事科學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專題性科普場館是指具有行業(專業)特色、主要從事某學科或行業領域科學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礎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圍繞“四科”的有關普及點開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科委”)協助市科委對科普基地的日常運行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科普基地註冊地與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區(縣)科委實行屬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託單位應當為科普基地日常運行提供經費、人力資源等基本條件保障。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申報科普基地的基本條件:
1.面向公眾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2.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開放時間累計不少於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時間每年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
3.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4.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畫。
申報“上海市基礎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室內展示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2.至少配備1名專職科普管理者和2名專職科普講解員。
申報“上海市專題性科普場館”,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室內展示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配備專門的科普教室或報告廳;
2.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少於250天,法定節假日至少開放一半天數;
3.至少配備2名專職科普管理者和4名專職科普講解員。
申報“上海市綜合性科普場館”,除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建有獨立科普建築,展廳(館)面積達30000平方米以上,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報告廳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展覽廳;
2.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少於300天,法定節假日至少開放一半天數;
3.具有不少於50人的專業科普工作團隊,並至少配備20名專職科普講解員。
第五條市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報,具體申報時間以相關通知為準。
第六條科普基地的認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1.申報。相關單位在市科委申報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2.初審。區(縣)科委在申報截止日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推薦到市科委。
3.評審。市科委在收到區(縣)科委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後,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勘察和綜合評審。
4.授牌。對通過綜合評審的單位,市科委相應授予“上海市基礎性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專題性科普場館”或“上海市綜合性科普場館”的稱號和匾牌。
第七條申報單位申請時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並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
2.法人證書複印件和法人同意申報科普基地的證明檔案;
3.其他相關證明。
第三章運行要求
第八條科普基地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況需閉館應提前向社會公告;在科技活動周(節)等大型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第九條科普基地應適時對科普設施、科普內容進行改造或更新,確保科普內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項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於20%。
第十條科普基地應積極參加國家和市級重大科普活動,並主動策劃開展各類科普活動,其中基礎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劃開展的主題科普活動不少於3次、專題性科普場館不少於6次、綜合性科普場館不少於12次。
第十一條科普基地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拓展傳播渠道,加強科普工作宣傳與合作交流、擴大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科普基地應加強人員管理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財務、人事、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評價與獎懲
第十三條科普基地應每年參加年度檢查(簡稱“年檢”)。年檢的主要內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開放接待、內容更新、活動開展、對外宣傳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市科委對通過年檢的科普基地的運行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市科委根據年檢綜合評價結果,在提升改造計畫中擇優對部分科普基地給予項目資助。
第十五條市科委根據年檢綜合評價結果,擇優對部分科普基地給予一定額度的科普活動後補貼。
第十六條經認定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國家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
第十七條市科委對在科普設施條件、內部管理、人員配備、開放接待、活動舉辦等方面表現突出、科普工作綜合效益良好、社會影響廣泛的綜合性科普場館和專題性科普場館,擇優授予星級稱號。星級評價辦法和標準另行發布。
第十八條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有權責令限期整改:
1.科普內容陳舊或科普設施老化,不能正常運行和對外開放的;
2.觀眾對展示展覽條件、接待服務水平等意見較大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3.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改為他用的;
4.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捐贈款物的;
5.年檢未通過的。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稱號:
1.不參加年檢的;
2.年檢不合格經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標準的;
3.科普功能已喪失的;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受到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處罰的;
5.宣傳邪教、封建迷信,或從事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6.從事損害公眾利益或其他違法活動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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