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推動上海市科普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上海市科普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印發《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8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至 2027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 文號:滬科規〔2024〕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科規〔2024〕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全市科普事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範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市科委對《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滬科規〔2019〕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年8月30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設與管理,推動全市科普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本市科普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請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指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認定的,面向社會公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場所、機構和平台,包括示範性科普場館、基礎性科普基地、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
第四條 市科委負責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包括:
(一)負責科普基地的認定、資質檢查和隨機抽查;
(二)對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進行綜合評價;
(三)支持和指導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務能力。
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科普基地實施屬地化管理。其中,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由註冊地所在區的科技管理部門實施管理。包括:
(一)科普基地認定、資質檢查和綜合評價等工作的初審和推薦;
(二)協助市科委對科普基地的日常運行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託單位負責科普基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應當為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提供經費、人力資源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保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請科普基地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滿足從事科普活動所需要的穩定投入;
(二)有滿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場所或載體,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配備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第六條 示範性科普場館是指面向特定學科和行業領域,專注於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和傳播,對全市科普發展具有示範、帶動和輻射作用的科普場館,包括各類綜合科技館、博物館和公共展示場所等。申報“示範性科普場館”,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同一建築體內的室內科普展示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配備可容納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報告廳,擁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的臨時展覽廳;
(二)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25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開放時間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其中,對青少年實行優惠開放是指對身高1.3米(含)以下或6周歲(含)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對6周歲(不含)至18周歲(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收取不高於普通門票價格的70%(下同);
(三)內設科普工作部門,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科普管理者和4名專職科普講解員。
第七條 基礎性科普基地是指圍繞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等普及要點,開展科普宣傳和展示活動,提供基本科普服務的場所,包括各類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等的展示場館,以及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少年科技指導站等。申報“基礎性科普基地”,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同一建築體內,室內科普展示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可為同層相連的幾個展廳,但不可分散於不同樓層和區域;
(二)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開放時間不少於20天(含法定節假日);
(三)內設科普工作部門,配備不少於1名專職科普管理者和2名專職科普講解員。
第八條 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大規模網路覆蓋能力和社會影響力,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進行科普宣傳的基地。申報“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內設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製作、編輯等業務的部門,配備不少於3名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二)設有科普專區專欄,常年面向公眾開放訪問,並能夠及時更新;
(三)科普專區專欄的年訪問量原則上不少於2000萬次,或累計訪問量不少於1億次;
(四)設有科普內容審核機制,能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九條 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是指依託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設,面向青少年,重點培育創新精神,提升創新實踐能力的科普基地。原則上一家高校或科研院所每年申報數量不超過1個。申報“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不少於2間100平米以上的基本教學和實驗室用房,實驗室應當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和排氣裝備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具備青少年創新實踐培養方案,應當包括不少於10個科學創新小課題(含科學實驗課程)和學生考核評價方案。每個課題不少於10個單元(每單元4個課時),包括:科學探究的意義、方法及實施,實驗室安全教育及儀器設備認知等1個單元;課題研究,含基本操作技能與規範訓練、選題、文獻調研、制定研究方案、撰寫開題報告、實驗探究等8個單元;數據處理與成果展示1個單元;
(三)落實“總站+工作站+實踐點”的運行體系,每個工作站應當負責建設不少於4個實踐點,每年按照接收不少於120名學生制定培養計畫。每個工作站設站長1名,原則上由依託單位的部門負責人擔任;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科研實驗保障技術人員和實踐點管理聯絡員。每個實踐點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指導教師(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不少於3名輔導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教師或在讀研究生)。
第十條 市科委每年開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認定工作,程式如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登錄上海政務“一網通辦”平台,線上申報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與初審。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開展實地勘察,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評審。市科委採取實地勘察與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形成評審結果;
(四)認定與公告。市科委對通過科普基地評審的單位予以認定,並進行網上公告。
第三章 運行要求
第十一條 示範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基地應當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對科普作品等傳播內容的科學性審核。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應當向社會公布年度招生信息和培養方案,做好青少年科學創新成果展示工作。
第十二條 科普基地應當適時對科普場所、科普展品展項、創新實驗器材和科普作品等進行更新,滿足相應科普活動開展的需要。示範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基地的展品展項更新率每年不低於5%。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的設施更新應當滿足創新實踐課程需要。
第十三條 科普基地應當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示範性科普場館每年策劃開展主題科普活動不少於6場次,基礎性科普基地每年策劃開展主題科普活動不少於3場次。科普基地應當積極參與國家、市、區等重大科普活動,在上海科技節等大型活動期間,示範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基地應當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應當組織策劃線上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科普基地應當加強科普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支持和鼓勵相關工作人員參與科技傳播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五條 科普基地應當結合自身科普特色優勢,創作或開發科普主題的圖書、期刊、課程課件、文創、遊戲、動漫、科幻、戲劇、科學實驗、音視頻、圖文等多樣化科普作品,積極申報科普相關獎項,開展科普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科普基地應當加強科普交流合作,積極對接長三角一體化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倡議等,加強國內外合作交流,擴大社會影響力,提升自身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科普基地應當建立健全財務、人事、檔案、科普業務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體系,提高運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經費專賬制度,確保科普經費專款專用。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基地名稱變更、依託單位變更、場地搬遷或設施更新改造等影響正常開放和業務開展的重大事項,應當提前1個月向市科委和區科技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八條 市科委對已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資質檢查和隨機抽查:
(一)資質檢查。對示範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基地按照依託單位的屬性和科普領域的不同,每3年開展一次檢查;對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每年開展檢查;
(二)隨機抽查。市科委聯合區科技管理部門,不定期對科普基地開展隨機抽查。
市科委根據資質檢查或隨機抽查情況給予“合格”“不合格”“撤銷科普基地資質”評價結果。科普基地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科委同意後,延期參加資質檢查,延期不得超過2年。
第十九條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擅自將財政資金建設的科普設施改為它用的;
(三)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捐贈款物的;
(四)資質檢查或隨機抽查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整改時限為6個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滿後,由市科委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科普基地資質認定:
(一)科普功能已喪失的;
(二)在認定評審、資質檢查和綜合評價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成果等不誠信行為的;
(三)宣揚邪教和迷信,或參與反科學和偽科學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檢查或隨機抽查的;
(五)限期整改未通過審核的;
(六)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違法活動的。
因弄虛作假、偽造成果、從事違法活動等原因被撤銷科普基地資質的,市科委應當將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納入科技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一條 市科委每年組織對科普基地的運行績效開展綜合評價。示範性科普場館和基礎性科普基地經資質認定後,正常運行滿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內的,經所屬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每3年參評一次。網路平台類科普基地經資質認定後,且不在整改期限內的,經所屬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每年參評。青少年科學創新實踐工作站經資質認定後,正常運行滿1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內的,每年參評。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參評總數的15%,良好比例不超過參評總數的25%。綜合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市科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給予科普基地經費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評價周期內科普基地的運行成本。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具有門票收入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門票收入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科普基地的認定評審、資質檢查和綜合評價,可依託專家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審專家按照上海市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有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評估資質,具備較好的科普評估服務能力。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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