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由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2月18日
條例解讀,條例全文,

條例解讀

條例共6章43條,包括總則,科普活動的組織與開展,科普資源的建設、開發與利用,科普人才隊伍建設,保障措施以及附則。

條例全文

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科學素質,培育科學文化,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社會協同、開放合作的原則,堅持科學精神,尊重科學原理,因地制宜建立有效的科普供給體系,營造尊重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科普工作的重要事項。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科技部門。
第五條 科技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擬訂、組織實施科普工作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科普活動,推動科普工作創新發展。
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科普公益宣傳的指導,推動科普內容創作與出版發行,督促各類媒體開展科普工作,將科普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要求。
教育部門負責推動在校師生的科普工作,將科學素質教育和科普工作實績納入對各類教育機構工作考核的內容。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將健康科普工作納入區域衛生健康規劃,制定實施促進健康科普工作的政策,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文化旅遊部門負責文化旅遊行業科普資源的規劃及建設,組織協調和指導文化旅遊相關科普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農業科普工作,推動農村人口科學素質提高,促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和普及。
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應急、民政、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體育、氣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科普工作。
第六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科普工作。社會各界應當依法參加科普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支持、培育和推動科普產業發展。
第七條 本市保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科普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參與科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科普活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自覺維護科普場所公共秩序,愛護科普設施和展品。
第八條 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要求,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在科普資源開發、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動和展陳等方面的協作聯動,並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普領域的合作。
鼓勵和推動開展科普國際合作,促進國內外科技傳播工作的交流,加大具有國際水平的優質科普產品和服務供給,提升科普工作的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科普活動的組織與開展
第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落實科普發展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上海科技館是本市重要的綜合性科普場館,應當開展常態化科普活動,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發揮科普示範功能。
第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類作品的出版、發行;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新聞媒體應當定期發布一定數量和時段的科普公益廣告,並及時報導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創新項目、傑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動和社會關注的科學熱點等內容。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人、使用人通過戶外廣告設施發布科普宣傳內容。鼓勵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出租汽車以及商務、住宅樓宇內的廣告設施在適當時段展示科普內容。
鼓勵其他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科普宣傳。
第十一條 綜合性網際網路平台應當開設科普專區,製作或者推送科普內容,提供相關科普服務,履行科普責任。
鼓勵建立專業性科普網路平台。鼓勵科普內容創作主體通過網路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市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引導綜合性網際網路平台、專業性科普網路平台共建共享科普資源,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本市將科學素質納入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建立健全課內教育和課外教育銜接機制。
中國小校應當配備科技總輔導員和必要的科技教師團隊,開設科普課程,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每年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對外開放的實驗室等場所,鼓勵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科技競賽、科普夏(冬)令營等科學實踐和科技研學活動,激發學生對科學的興趣,為學生髮明創造提供條件。
鼓勵中國小校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普場館、科學技術社團建立合作機制,邀請科學家、工程師等科技工作者走進校園,開展科普活動。
本市發揮“科技教育特色示範學校”輻射、示範和引領作用,促進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科普發展,服務青少年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學前教育內容,根據幼兒生理和心理特點,開展科學啟蒙教育,啟迪幼兒科學意識。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組織和激勵機制,鼓勵和動員科技工作者、教師、在校學生創作科普作品,開展面向社會的科普活動。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應當最佳化科普教育,建設創新實踐基地,鼓勵在校學生成立科普社團,開展各類科技創新實踐活動。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特點以及業務特長,通過健康講座、宣傳欄、網路媒體等方式,開展疾病防治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知識普及,推動面向公眾的衛生健康科普。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結合本單位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組織開展科普活動,重點普及與其生產經營、生態環保、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技知識。
第十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
各類學術機構、研究團體、行業組織等應當根據行業、專業特點,組織開展前沿科學知識和技術的普及推廣。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區域實際,利用科技、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資源,結合居民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求開展科普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舉辦科普講座、設立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或者科普活動室、社區書院等方式,推動科普示範創建工作,為社區居民提供智慧型技術運用、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八條 各類公園、綠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等生態空間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所轄範圍內生態空間的自然條件和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設科普設施,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影劇院、體育館、機場、火車站、公交站點、客運碼頭、公路長途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場所範圍內相關人群特點,因地制宜開展科普活動,並重點針對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防禦、消防安全、傳染病防控、急救等方面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民防、衛生健康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開展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科普活動。
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向公眾提供有效的應急科普,依法及時向公眾發布災情信息,澄清不實傳聞和偽科學謠言。
第二十一條 科普活動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尊重科學原理,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借科普名義誤導公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對科普內容的科學性審查,有條件的應當建立科學顧問制度,聘請專職或者兼職科學顧問。
科普作品涉及尚未形成學術共識或者沒有明確定論的科學類結論、概念、觀點和觀念的,創作主體應當聲明所創作內容的最新研究狀態。
在政府主辦的公益性科普活動中,相關參與方可以依法標註單位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章 科普資源的建設、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部門應當開展科普資源調查,建設本區域科普資源庫,將科普資源種類、數量、內容、分布等情況進行匯總,並實行動態管理。
市科技部門應當建設科普資源公共服務平台,促進優質科普資源共享共用,提升科普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推進科普資源數位化轉型。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區域科普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進行整體規劃,根據區域特色和題材特徵,最佳化布局,推進科普資源與產業、科技創新、文化教育、自然生態等特色資源融合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將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合理配置科普場館和設施資源;對現有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鼓勵科普場館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開發智慧服務平台,加快數位化轉型,提升科普場館的公共服務能力和品牌價值。
支持有條件的工業遺產和閒置淘汰生產設施改建為科技博物館、工業博物館、安全體驗場館和科普創意園等科普場館。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建設專業類、行業類科普場館、設施。
第二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重大科學工程、大科學裝置、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應當結合自身特色開發相應的科普功能,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限制的除外。新建科技創新基地,應當實行科普功能與其科研功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適合科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通過組織科普活動、開展科普內容創作等方式,及時普及項目的研究成果;重大科研成果適合展示的,應當通過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等場所面向公眾進行展陳。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項目契約中明確科普工作任務,並將完成情況納入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鼓勵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以及居(村)綜合文化活動室等公共文化服務場所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並將科普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內容。
鼓勵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和文化創意工作者加強具有科普特色的產品創意設計。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進科普旅遊產業發展。
文化旅遊部門根據旅遊發展規劃,會同科技部門組織編制文化旅遊與科普融合發展的工作計畫,體現行業特色和區域功能特徵,加強科普旅遊產品創新,實現旅遊與科普融合發展。
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科普資源,開發體驗式科普創新項目,開闢優質科普旅遊線路。
第二十九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利用自身設施設備和實驗環境等科技資源,結合本單位工作內容,通過設立公眾開放日、開發科普旅遊項目等方式開展科普活動。
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向公眾開放圖書館、實驗室、陳列室等相關科普場地或者設施。
鼓勵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設施和服務優勢製作相關科普產品和內容,創辦科普場館或者線上科普平台,向公眾展示科技成果,傳播科技知識。
第三十條 本市支持科普基地建設。經認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依法向公眾開放,並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具體認定和支持辦法,由市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舉辦的上海科技節,應當動員社會各方力量,集中開展科普活動,展示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成就,引領崇尚科學的社會風尚。市科技部門應當制定上海科技節活動方案,確定科普主題和主要科普活動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單位開展主題科普活動。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域特色資源組織開展科技節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市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圖書、音視頻、影視作品、舞台劇等多種形式的科普內容創作。
市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優秀科普作品評選,建立優秀科普作品項目庫,加大對原創優秀科普作品的宣傳和推廣。
支持對國內外優秀科普作品的引進、翻譯與推廣。
第四章 科普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隊伍建設,擴大隊伍規模,最佳化隊伍結構。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根據實際,確定科普工作相關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建立科普隊伍。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開展科普理論與實踐研究,將科普人才納入科技創新人才培育計畫,加強高端科普人才建設。
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科普培訓體系,為科普人員提供專業培訓;建立科普人才庫,推進科普理論人才和智庫建設,加強對科普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使用。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等部門加強科普類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科普類專業、開設科普類課程。
第三十五條 科技人員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鼓勵高層次科技人員領銜實施科普項目,開展科普作品創作,普及和宣傳科技知識。
科技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背景的人員參與科普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科普志願者組織管理制度,加強科普志願服務組織和隊伍建設,開展科普志願服務培訓和經驗推廣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科普人員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暢通職業發展通道。
開展其他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時,相關人員取得的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業績應當作為參考。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中國小校、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將科普工作業績納入員工日常業務考核和評獎評優指標。相關人員開展單位安排或者認可的科普活動所取得的業績可以視為其職務業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九條 本市依法保障科普場館和設施的建設用地需求,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新建、擴建科普場館用地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市在上海市科學技術獎中設立科學技術普及獎,對取得重大科普成果,為科普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以設立科普基金、捐贈財物等方式資助科普活動,推動科普服務和產品開發。
對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科普評估制度,完善科普評估指標體系,構建科普監測工作網路,定期對市民的科學素質進行測評,對科普場館運行情況、科普項目和重大科普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科普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編制和調整科普規劃、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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