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培育構建在滬戰略科技力量,研究修訂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3日
內容解讀,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內容解讀

《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2021-2035年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要求,培育構建在滬戰略科技力量,加強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牽頭研究修訂了《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政策主要內容和舉措解讀如下:
  • 修訂背景及過程
《辦法》作為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制度和指導綱領,對於明確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定位、培育區域創新集群,打造本市科技創新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以來,國家加快推進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重組。為對標國家戰略需求,結合地方發展實際,打造支撐有力、前沿領先、根基深厚的中國特色國家實驗室體系,進一步最佳化制度設計,對《辦法》進行修訂。
  • 主要內容及重點舉措
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四十條,主要涉及如下三方面的內容及舉措:
1.是最佳化建設定位與分類。
強化市重“四個面向”定位,突出與在滬戰略科技力量的銜接和支撐。將市重的領域調整為15個領域,按照基礎研究類、套用基礎研究類、前沿技術研究類三大類型分類建設。
2.是強化多部門工作協同。
由市科技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市教育、國資、經信、衛生、農業等各相關委辦局、中科院上海分院等作為推進部門,協同推進。同時,設立市區共建類市重,由各區政府推薦申報、自行投入和管理,支撐各區功能導入和新城建設。
3.是建立正常退出機制,最佳化評估規則。
明確設立十年運行期,到期後根據期間兩次評估結果,予以自然續建、最佳化重組或終止摘牌,突出優勝劣汰、動態調整。強化籌建期驗收,若不能通過即終止摘牌。同時,最佳化完善代表性成果評價、小同行評價、中長期評價,及分類評價相結合的評估體系。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上海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培育構建在滬戰略科技力量,研究修訂了《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2年8月2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2021-2035年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支撐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構建,加強上海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上海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科學技術研究、集聚培養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合作交流的創新策源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面向國家與本市重點發展戰略領域,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獲取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打造創新策源和人才高地,構建具有本市特色的科技創新實驗室體系。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而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以及“創新價值導向、產學研融通發展、科學規範管理”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定期評估和分類考核。
第五條 鼓勵多元化投入,推動相關單位、各區政府和社會力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重點實驗室對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自主使用。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市重點實驗室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計畫、相關政策,指導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績效評估,制訂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確定專業評估機構並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審定評估實施方案和評估報告,公布評估結果,接受和處理申訴等。
第七條 上海市教育、國資、經濟信息化、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委辦局、中科院上海分院、各區人民政府是重點實驗室的推進部門(以下簡稱推進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有關方針和政策,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提出市區共建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布局建議。
(三)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所需保障條件。
(四)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提供技術支撐和後勤保障。
(二)對於市財政下撥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給予不低於1倍的經費支持。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
(四)對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評估,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報市科委審核。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市科委根據國家與本市重點發展戰略和領域需求,會同相關推進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有計畫、有重點地統籌規劃、遴選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數理、化學、天文與空間、地球科學、環境、生物學、醫藥、農業、信息、材料、製造、工程、能源、海洋、綜合交叉等15個領域,根據研究性質予以分類建設:
(一)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瞄準世界科技基礎前沿和交叉學科方向,在本領域提出新問題、發現新現象、認識新規律、獲得新知識、建立新理論,產出具有影響力的重大原創成果,引領領域發展方向。
(二)套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發展和安全的戰略需求、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和方向,凝練本領域重大科學問題,提出原創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
(三)前沿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是聚焦本領域未來技術更新換代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前瞻性、先導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領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支撐重大技術發現和戰略性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推進市區共建重點實驗室的布局建設。主要任務是圍繞各區科技和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由各區推薦申報、市科委擇優遴選,各區自行支持、自主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委定期公開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體系指南,由推進部門組織相關依託單位進行申報,並予以推薦。
對戰略目標明確、優勢力量明顯的重點實驗室申報意向,可以定向委託等方式進行布局。
第十三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體系指南,定位清晰,名稱、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
(二)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行業)具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和上海市的重大科技任務。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固定人員須在四十人以上。
(四)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重點實驗室面積須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間相對集中。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一般應是已良好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部門(區、校級)重點研究機構。
第十四條 推進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依託單位填寫《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市科委。市科委組織評審論證,擇優批准建設。
對批准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市科委、推進部門、依託單位與重點實驗室共同簽訂建設契約和籌建計畫任務書。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籌建期不超過兩年。推進部門和依託單位應提供籌建期內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籌建任務完成後,依託單位經報推進部門審核確認後向市科委提交驗收申請,市科委會同推進部門,組織開展籌建驗收。
(一)通過驗收的,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二)未通過驗收的,設立6個月整改期,整改仍不通過的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期一般為兩個評估周期,運行期滿後視兩次評估情況確定進入滾動實施或重新申請序列。
市科委可以對科技貢獻突出、運行成效顯著的重點實驗室推薦申請全國重點實驗室。
第十七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加強產學研合作,共同申報和建設重點實驗室。引導創新鏈不同環節的重點實驗室建立“重點實驗室創新群”。
第十八條 鼓勵相關依託單位創新體制機制,推動資源、人才、項目、基地統一配置,強化對重點實驗室的綜合支持。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九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強化實體化建設,健全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完成各級部門委託的重大科研任務,在科研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工作人員聘任等方面擁有自主權。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聘任情況報送市科委。重點實驗室主任由具有領導能力、德才兼備的科學家或本領域高水平的帶頭人擔任,年齡原則不超過60周歲。
(一)重點實驗室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個評估周期,評估後可換屆,換屆結果報送市科委。
(二)重點實驗室主任全時在實驗室工作。
(三)重點實驗室主任一般不得兼任不同類型的國家或省部級科技創新基地的行政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審批開放課題。
(一)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院士一般不超過75周歲);人數為五至七人單數不等,原則依託單位成員不超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應設定專職秘書或科研助理崗位,專門從事重點實驗室日常管理事務。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人員分類管理與激勵機制。健全開放、流動、競爭、協同的用人機制,最佳化人員職稱職務晉升評價,強化高水平領軍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引進培養。對科研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分類聘用和管理。強化優秀人才激勵機制,提供與其能力和貢獻相一致、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堅持全球視野,強化學術交流,促進產學研融通發展,積極參與國際國內科技合作。建立健全國際通行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後制度,吸引全球優秀人才。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上海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鼓勵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積極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加強對創新策源階段智慧財產權的源頭保護。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資源、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成果所屬的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科技成果轉化,賦予科研單位和人員在成果轉化中的充分自主權,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強化對本市經濟、產業和社會的貢獻。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規範運行,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管理運行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倫理和安全保密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主要檢查實驗室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強化實驗室對國家和本市重點發展戰略和發展領域的科技支撐,促進實驗室高質量建設與發展。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十條 市科委根據本市科技創新領域發展情況,結合重點實驗室運行和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重組和撤銷。
第三十一條 市科委不予受理當年需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提出的變更與調整申請。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每年填報年度報告,作為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除涉密或國家另有規定外,重點實驗室應向社會公布年報主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依託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並將年度考核報告報送市科委和相關推進部門。
市科委會同相關推進部門每年按需對重點實驗室管理運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四條 市科委委託專業評估機構,結合重點實驗室的類型和領域分布,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對於承擔國家和本市特定任務的重點實驗室,可按實際需求,採取特定的評估方式和評估周期。
市區共建類重點實驗室原則上不納入統一評估體系,由所在區政府自主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科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以聚焦重點研究方向形成創新能力為導向,對重點實驗室周期內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運行管理等。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評估。評估工作按照《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科委根據重點實驗室評估成績,參考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
(一)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檔確定後補助標準,按周期給予經費後補助。
(二)評估結果為“一般”的,不予經費支持。
(三)連續兩輪評估結果均為“一般”的,原則上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需重新申報。
(四)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七條 對參評重點實驗室及依託單位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存在營私舞弊等不端行為的,經查實,市科委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本次評估“優秀”與“良好”結果,甚至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將相關失信記錄記入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評估工作中,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工作人員或評估專家存在有失公正或營私舞弊等不端行為的,重點實驗室或依託單位可向市科委提出書面申訴,市科委將予以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市科委依情形更換專業評估機構,取消相關評估專家在專家信息庫的資格,將相關失信記錄記入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上海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原《上海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滬科〔2019〕7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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