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0年11月4日印發,印發之日起實施,該辦法共有六章三十五條。
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甘政發〔2006〕79號),規範甘肅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加速甘肅科技?新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甘肅省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培養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和甘肅省科技發展方針,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甘肅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性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是依託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省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支持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畫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省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省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省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和評估、考核辦法,組織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導、支持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聘任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三)批准省重點實驗室的建立、重組、合併和撤銷。
(四)組織省重點實驗室評估和考核。
(五)對條件成熟、符合國家重點實驗室要求的省重點實驗室,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投入主體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優先支持省重點實驗室,並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解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負責推薦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省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三)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廳做好省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和檢查工作。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省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省科技廳。
第三章 建 設
第八條 申請新建省重點實驗室及依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為已運行並對外開放的各類實驗室。
(二)實驗室內部管理規章健全、管理科學,已形成高效、合理的運行機制。
(三)擁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合理、精幹高效、團結進取的高素質科研隊伍。
(四)實驗場地相對集中,具備開展重大套用基礎研究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五)依託單位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能夠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後勤保障。
(六)申請組建省重點實驗室可以依託一個單位,也可依託多個單位聯合申請組建。聯合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的單位需達成切實可行的聯合協定。
(七)評估合格的省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優先列入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
第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設立程式:
(一)依據國家和甘肅省的發展規劃和優勢學科布局,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並報送《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後,由依託單位填報《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
(二)省重點實驗室立項後即進入建設實施期,其所籌建設經費應根據《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要求安排,主要用於購置先進儀器設備及必要軟體等,大型儀器設備應採用招標方式購置。
(三)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應本著“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依託單位在實施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應定期向省科技廳報告進展情況。
(四)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應提交驗?申請,省科技廳組織驗收並向驗收合格者頒發牌匾。
第十條 省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後備隊伍。培育期為2—3年,培育期結束後評估合格的,進入省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不合格的,自動退出省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序列。省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設立程式參照省重點實驗室進行。
第十一條 依託企業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是我省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託轉制院所和企業建設省重點實驗室的目標是針對產業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培養高層次科學研究和工程技術人才。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2屆。省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報省科技廳批准聘任,優先考慮甘肅省科技領軍人才。省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特殊情況要經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管理、人才培養、人員聘任、學術交流、資產和技術管理、環境安全、財務管理、薪酬分配等。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省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省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10人。學術委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1/3,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1/3。學術委員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學術委員優先聘任甘肅省科技特聘專家和甘肅省科技領軍人才。學術委員會會議每2年至少召開1次。
第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省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人員一律實行聘任制,按省重點實驗室發展方向和研究領域,由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公開聘任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由省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課題的實際情況,自主聘任其他人員,受聘人員相關費用由學科、學術帶頭人(首席專家)負擔。
第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少部分課題可由固定人員或團隊自由申請,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並可支持新引進固定人員的科研啟動。
第二十條 自主研究課題期限一般為1—3年。省重點實驗室按照“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對自主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驗收。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台;並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計畫。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統籌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工作方案,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對省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省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
第二十七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
第二十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的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重組、撤銷須經省科技廳審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省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省科技廳。
第三十一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省科技廳根據《甘肅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辦法》(甘科計〔2009〕16號)每3年對省重點實驗室組織1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對評估為優秀的省重點實驗室,給予連續支持,符合國家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評估。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和依託企業、轉制院所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按照各自的運行特點制定評估細則,進行分類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甘肅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託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02〕6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