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問題提供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知識儲備和科技支撐;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給;凝聚、穩定和壯大科技人才隊伍,培養學術帶頭人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地點:福建省
  • 施行:發布之日
  • 屬性:管理條例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規範和加強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福建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福建省組織高水平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和我省科技發展方針,圍繞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戰略目標,發揮學科發展優勢,以套用基礎研究為主,開展創新性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問題攻關,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配置、擇優支持的原則,依託省內具有一定套用基礎研究能力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建設。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和分類評估。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推薦本部門或地區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工作,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負責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計畫、目標、研究方向和管理細則,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的支持;研究、上報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的重大事項;組織申報各級各類課題;配合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考核和評估,解決有關的問題。
重點實驗室業務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可以是同一單位。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十條 申報對象: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擁有相對獨立科研實體的企業。
第十一條 申報條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確、穩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以套用基礎研究為主,並具有開展學科前沿、交叉領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隊伍: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團隊,固定科研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體實力在國內同行中處於領先或先進地位,具有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3年內主持國家、省部級科技項目及橫向項目不少於10項,攻關若干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為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有若干個獲獎成果或取得發明專利,或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4、硬體建設: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價原值原則上不低於1000萬元,並能統一管理,具有開放交流與提供共享服務的條件。
5、組織條件:依託一級法人單位,且已正常運行2年以上;依託單位能為組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組織管理和條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託單位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申報前3年連續投入建設與運行經費累計不少於500萬元。
第十二條 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申報通知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填寫《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論證通過後,由省科技廳予以批准建設,並擇優給予一定的建設經費資助。獲得經費資助的項目申請單位須網上填報《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畫項目申請書》。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建設期間,業務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完成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正式授予“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稱號。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提名、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不超過60周歲,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確保不少於8個月。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作為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2/3。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由依託單位推薦、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同領域的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委員數不超過總人數的1/3。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委員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其中固定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的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培養優秀科研人才,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的合理。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資源共享。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定智慧財產權管理規定。對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規範專項經費的使用。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認為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認可和依託單位審核,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核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費用主要由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承擔。省科技廳每年根據財政預算安排和對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評價情況確定經費補助額度。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度工作計畫,經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
第三十條 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省科技廳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分類評估。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對若干類別或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進行評估。具體評估工作委託評估機構實施。
第三十三條 評估主要是對重點實驗室3年來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承擔任務與發展潛力、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程度等。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為差的,將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對評估結果為較差的,將予以通報並給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間沒有明顯進步的,將予以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英文名稱)”。例如:福建省亞熱帶資源與環境重點實驗室(福建師範大學),英文名稱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印發的《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畫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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