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時間: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 部門: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 類別: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附則,

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基[2008]539號) 各有關單位: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和定期評估。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大學和科研院所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五條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 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基金、專項等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巨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2.編制和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3.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與重點實驗室簽訂工作計畫。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
3.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4.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並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 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3.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
4. 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
第三章 建設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根據規劃和布局,從部門和地方重點實驗室中有計畫、有重點地遴選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一條 科技部公開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由主管部門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新建重點實驗室須為已運行和對外開放兩年以上的部門或地方重點實驗室,並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南,從事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
2.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
3.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集中。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審核後報科技部。
第十四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後,擇優立項。主管部門組織相應依託單位公開招聘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審核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可行性論證,通過後予以批准建設。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完成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專家驗收。
第四章 運行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推薦,主管部門聘任,報科技部備案。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不超過六十歲。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八個月,特殊情況要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十三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委員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
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骨幹固定人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其餘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由骨幹固定人員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
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少部分課題可由固定人員或團隊自由申請,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並可支持新引進固定人員的科研啟動。
第二十六條 自主研究課題期限一般為1-3年。重點實驗室對自主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驗收。課題的檢查和驗收堅持“鼓勵創新、穩定支持、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國家公共研究平台;並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訪問學者制度,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統籌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工作方案,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每年不少於十天。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批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報告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經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
第三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實驗室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科技部會同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實驗室、召開座談會等。
第三十八條 科技部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一至兩個領域的重點實驗室。具體評估工作委託評估機構實施。
第三十九條 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五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
第四十條 科技部根據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未通過評估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託單位)”。如:矽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浙江大學),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基字[2002]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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