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法規文號:水國科[2003]387號
發布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 認定程式,第四章 運行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實驗室是國家和部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高水平的水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水利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水利中心工作,針對水利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利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提高水利科技水平。
第四條 實驗室主要依託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設,鼓勵與高校等聯合建設。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部科技主管司局是實驗室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相關政策辦法,對實驗室的布局、規模進行總體規劃和統籌安排,組織實驗室認定和考核評估,多渠道爭取項目和經費支持實驗室建設。
第六條 依託單位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組建實驗室領導班子,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組織年度考核,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 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
第八條 依託單位聘請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實驗室建設按照“自願申請、專家評議、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成熟一個,認定一個。
第十條 實驗室認定主要內容包括研究方向和意義、條件建設情況、任務承擔及完成情況、成果水平、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開放程度和管理水平等。
第十一條 部組織制訂《水利部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體系》,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部分。認定指標體系、計分規則和實驗室認定申請書格式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申請實驗室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專業領域和研究方向符合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研究目標明確,研究特色鮮明,能滿足當前水利科技工作的實際需求。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和部(省)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三)有學術造詣深、治學嚴謹、創新思維活躍的學術帶頭人和知識結構合理、團結合作的科研隊伍,有良好的碩士、博士點支撐或培養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能力。
(四)具有較先進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完善的配套設施,管理先進,開放使用,資源共享。
(五)依託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及相應經費支持等配套條件。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實驗室,由依託單位填報實驗室認定申請書報部。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經部機構管理部門認可後報部審定,發布認定結果。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為主,按實驗室所設學科嚴格控制編制。其他研究人員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到課題的實際情況作為流動編制聘任。實驗室應注意穩定一支高水平的技術隊伍。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創造條件,支持具有創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要加大開放力度,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 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路的建設,提高使用效率,專管共用。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
第十七條 實驗室應多渠道籌集運行經費,加強科研設施和科研條件建設。
第十八條 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依託單位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部備案。部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為優秀的實驗室,擇優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實驗室,責成限期改進,直至撤消。
第十九條 對納入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的實驗室,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Key Laboratory of x x x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依託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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