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6月5日,科技部以國科發基〔2012〕716號印發《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建設、運行、考核與評估、變更與調整、附則7章50條,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關於依託轉制院所和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基字〔2006〕559 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國科發基〔2012〕716號
  • 發文時間:2012年6月5日
  • 發文單位:科技部
科技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 責,第三章 建 設,第四章 運 行,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第六章 變更與調整,第七章 附 則,

科技部通知

科技部關於印發《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2〕7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強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管理,現將《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2012年6月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推進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加強依託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互為補充,各有側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面向社會和行業未來發展的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競爭前共性技術研究,研究制定國際標準、國家和行業標準,聚集和培養優秀人才,引領和帶動行業技術進步。
第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能力和技術輻射能力的企業建設,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國家相關科技計畫、人才計畫等,應優先委託有條件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從事的創新研發活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是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巨觀指導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3.編制和組織實施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總體發展規劃。
4.批准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立項、建設、調整、撤銷等,組織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
5.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七條 按照組織推薦與業務主管相一致的原則,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或企業相關主管部門是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有關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2.指導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
3.配套落實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所需的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
4.協調解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1.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並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組織招聘和聘任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聘任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並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3.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調整意見。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根據國家需求和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科技部從部門和地方重點實驗室中有計畫、有重點地擇優遴選建設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並優先支持創新型企業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模,發揮其引領、示範和輻射帶
動作用。
第十條 申請新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趨勢,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競爭前共性技術研究。
2.研究實力強,在本行業有代表性,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3.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託單位須為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6.作為部門或地方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運行兩年以上,具有規範有效的管理和運行制度。
7.主管部門及依託單位能保證提供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
第十一條 新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推薦,並報送《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科技部組織專家評審,擇優批准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獲準立項後,依託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制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建設計畫可行性論證,通過後予以批准建設。
第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2年。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完成後,應由依託單位在建設任務完成後1 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科技部組織專家驗收。
第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應在規定建設期限結束後3 個月內提交延期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科技部批覆後,可適當延長建設期,但最長不超過1 年。建設期超過3 年或未能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0 周歲。
第十八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5年,每年在崗工作時間不少於8 個月,連任不超過2 屆,特殊情況需報主管部門批准。
實驗室主任如發生變更,仍需執行公開招聘及聘任程式。
第十九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職責是審議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 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5 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同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成員。
委員每屆任期5 年,每次換屆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為簽有勞動契約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少量管理人員,固定人員數量應在50—150 人之間;流動人員包括客座研究人員、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臨時聘用人員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要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落實國家關於激勵創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和分配製度,加大國內外優秀科研人才的引進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幹和研究生的培養,構建創新能力強、結構合理的研究團隊。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實驗室專職管理崗位,協助實驗室主任處理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結構和規模合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發展和管理方案,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要建立開放機制,設定開放課題,為社會提供儀器設備共享服務,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服務行業,推動先進和適用技術的轉化,在行業技術進步中發揮骨幹和引領作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科研、教學單位開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與運用。實驗室人員在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名稱,軟體、資料庫、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其它單位或個人利用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國家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實驗記錄、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存檔工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當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鼓勵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進行交流。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在開展學術交流、項目合作、論文發表、成果宣傳等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應在規定時間將當年工作計畫和上一年度工作年報,經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
第三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發展狀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科技部會同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定期對部分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科技部組織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
5 年為1 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若干領域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九條 評估主要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自主創新能力和5 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包括:研究水平、對行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人才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科技部根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予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變更與調整

第四十一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行業發展的需要以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科技部可調整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布局及結構,對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四十二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如出現股份制改革、企業兼併等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需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同意,由依託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科技部審批。
第四十四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如不宜再擔任相應職務的,應由依託單位按程式重新聘任,並報主管部門和科技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應在建設計畫中認定的場所建設與運行,如有變更,依託單位應經主管部門報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或地方相應的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八條 嚴禁將“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字樣用於廣告、產品商標等商業化行為,或用於非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中認定的場所,違反者將予以警告,嚴重者取消國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關於依託轉制院所和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的指導意見》(國科發基字〔2006〕559 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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