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國科技發展方針和我省“科教興黔”發展戰略,為適應我省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做好技術儲備,加強基礎研究和穩定優秀的科技人才,我省將從“九五”計畫開始,有重點、有步驟地建設和裝備一批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的運行機制、努力創造較好的科研環境和實驗條件,使其逐步發展成為能代表我省學術水平、實驗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實驗研究基地及學術活動中心。
第二章 立項條件
第二條 項目範圍。重點實驗室建設必須貫徹江澤民同志提出的“有所趕,有所不趕”的指示精神,緊緊圍繞我省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對促進貴州優勢資源產業化具有重大作用和能充分體現我省科技及學術水平的、屬於國家或貴州省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以套用基礎研究為主,以推動新思想、新原理不斷地套用於生產實踐,同時造就和培養適合我省經濟、社會、科技發展需要的高級科技人才。重點實驗室主要安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並鼓勵上述部門與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建立跨部門的聯合實驗室。
第三條 項目條件。重點實驗室建設,應根據貴州省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戰略,在“突出重點、解決急需;明確目標,體現水平;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批實施,逐步到位;聯合開放,發揮效益”的原則指導下,制訂階段建設規劃。各單位應在建設規劃範圍內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實驗室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特色,堅持在學科前沿進行探索和積累;主要從事套用基礎研究的實驗室要符合我省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戰略需要,突出貴州地方特色,在高層次上促進貴州優勢資源的產業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要能在關係我省經濟發展全局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方面提出比較明確的近、中、遠期研究目標,並具有承擔省、部乃至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
(二)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比較合理的研究、技術隊伍及層次分明的學術梯隊;要有管理能力強、團結協作好的領導、運行集體;要有培養碩士研究生等高級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確的學術思路和嚴謹的學術風氣。
(三)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和實驗條件,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學術水平、人才培養及承擔科研任務方面均有較強的競爭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四)依託單位的主管部門重視,並能保證必要的人員工資、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學術活動條件。
第三章 計畫程式
第四條 由省科委會同省計委、省教委、省財政廳根據貴州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需要和貴州經濟能力制訂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
第五條 由依託或承擔單位根據建設規劃提出擬建項目,並填報《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上報省科委。聯合建設的實驗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門共同申報集中建設的意向書,並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內部協調管理體制。
第六條 由省科委、省計委、省教委和省財政廳共同組成貴州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根據各單位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的情況,按學科分類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綜合平衡後提出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分期實施計畫初稿。
第七條 由管委會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或採取招標方式最後確定建設單位。被確定的建設單位要根據管委會提出的分期實施計畫初稿內容擬訂建設實施方案,由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和論證,在此基礎上編制《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作為建設實施的基本檔案和購置設備、驗收評議的主要依據。《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由主管部門審批,批准的總經費和外匯額度不得超過省計委或省財政廳下達的控制數。科研方向、任務或建設內容有重大變動的,需徵得管委會同意後再行審批。項目執行過程中,建設經費自行超出部分應由建設單位負責,項目不得因此延長建設期限。
第八條 經過批准立項的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由省科委根據省計委、省財政廳安排的年度經費情況,制訂出年度實驗室項目建設計畫,並作為全省科技計畫的一個組成部分組織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建設期限為二至三年。凡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都應根據這一進度要求安排資金和組織實施。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體等,不得作為課題研究經費及日常運行費用。建設單位應積極爭取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要儘量利用現有設備調劑解決。必須新建、擴建的,由省計委按預算內基本建設計畫提前或同步進行安排,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項目需由省財政安排外匯的,要根據我省財政外匯情況,由省計委核定後納入新技術、成套設備引進計畫,在開建年度一次下達,或分年度下達成交額,在成交過程中,需跨年度結轉的,年底前各主管部門應報省計委,按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實驗室建設要確定項目負責人,在建期間,根據計畫任務書進行儀器、設備訂貨督促承擔單位完成實驗室的配套建設,並於每年11月份負責向主管部門匯報上述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實驗室在建過程中,如發現與原計畫有重大偏離,經管委會組織專家論證,可以調整建設計畫,或撤消原項目。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成後,建設單位應即時提請管委會組織專家,按實驗室計畫任務規定的要求參照《貴州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大綱》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
第十六條 對長期不能按計畫驗收的實驗室,由管委會會同其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小組,協調解決問題,並進行內部通報和善後處理。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實驗室建設及運行期間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導,依託單位要對實驗室實行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運行機制。省的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的運行管理機制,有條件的實驗室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實行邊建設、邊開放。建成驗收後的實驗室必須面向全省乃至全國開放,並對省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或推薦的研究項目優先開放。
第十九條 實驗室主任聘任制。實驗室建成後,要成為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由主管部門聘任主任一人,全權負責實驗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門決定。主管部門對在任職期間外出超過半年以上的實驗室主任,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實驗室必須設獨立的學術委員會,它是實驗室的學術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決定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審定研究課題,監督經費使用,協助開放事宜,組織論文答辯及成果評價。學術委員會人員總數一般不超過15人,超過15人的應報管委會批准。學術委員會應儘可能吸收外部門相關學科的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參加,本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三分之一。聯合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各聯合單位的專家不超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科技人員編制。主管部門和承擔單位應核定實驗室的固定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編制,要特別注意採取特殊政策穩定實驗室的固定技術隊伍,以保證實驗室的開放與運行。為促進科技人員的流動和學科的相互滲透,實驗室固定研究人員編制不應超過參加研究工作人數的半數,大部分應為客座研究人員。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才,並要努力吸收學有成就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實驗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費。實驗室的經常費用(包括基本運行費用)要由部門事業費支出,部分可從申請獲得的省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所含的實驗研究費用支出。對評估合格的實驗室,應將其實驗研究指南納入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基金項目的實驗研究費主要投向重點實驗室的運行,一般情況下對研究項目不再單獨審批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費。實驗室應在向社會開放的環境中,通過自己工作質量和研究水平的競爭獲得經費資助以求得到自身發展。省財政廳根據省財力情況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二十三條 評估。對驗收後已開放三年以上的實驗室,管委會應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對外公布。在學術上或在促進技術進步方面對全省做出重大貢獻、能夠集聚和培養人才,在國內或國際上有影響的實驗室,省財政將根據財力加強資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或申請國家資助,使之逐步發展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對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實驗室,或長期建設不能開放和發揮作用的實驗室,將取消其作為全省重點實驗室的資格,管委會有權調動其已裝備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或通過其它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際合作。對具備條件的實驗室,在按外事規定審批的情況下可向國外開放,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可以邀請國外知名學者擔任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成員、顧問或從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國外有關單位聯合辦實驗室,聯合培養人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