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及國務院《關於充分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9號),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根據科技部等六部門《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國科發政[2009]269號),以及《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338號)等檔案的規定,現就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與發展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與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 性質:實施辦法(試行)
  • 內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目的: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
檔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第二條 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和發展,是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產業技術集成創新,提高產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聯盟的主要任務是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產業技術標準;建立公共技術平台,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智慧財產權共享;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支撐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條 鼓勵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根據六部門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意見的精神,從產業發展實際需求出發,遵循市場經濟規則,積極構建聯盟,探索多種長效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第五條 推動聯盟構建要有序開展。防止脫離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創新內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實際的一哄而上;防止地區分割、封閉發展;防止缺乏聯盟成員單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義;防止造成各種形式的壟斷和對市場競爭的壓制。
聯盟的構建
第六條 聯盟的構建,要以國家重點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
第七條 推動聯盟構建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市場經濟規則。要立足於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在一定時期內,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對聯盟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要符合《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政策導向,符合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三)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要有利於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有利於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於促進區域支柱產業的發展。
(四)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要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八條 聯盟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要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企業處於行業骨幹地位;大學、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機構等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定,協定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定必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
(三)要設立決策、諮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聯盟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四)要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並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託常設機構的依託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應事先通過協定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六)要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要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並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三、聯盟試點工作
第九條 根據《關於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工作的指導意見》,選擇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探索聯盟運行及產學研合作的新機制和新模式。
第十條 通過試點工作,支持試點聯盟探索建立產學研合作的信用機制、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探索承擔國家重大技術創新任務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探索發揮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探索整合資源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台,服務廣大中小企業;探索率先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政策等。充分調動和發揮聯盟各成員的優勢和積極性,使試點聯盟為更多聯盟的建立和發展積累經驗。
第十一條 聯盟成立後可自願申請參加試點。申請試點的聯盟,可按其所屬領域分工,向科技部相關司局提出審核申請。提出審核申請的聯盟須提交材料的有關要求見材料一至材料四。
第十二條 在科技部技術創新工程協調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綜合司局與專業司局分工合作,專業司局負責對聯盟組建的必要性和技術性進行審核;綜合司局負責對聯盟的組織形式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聯盟審核採取成熟一個審核一個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司局進行必要性與技術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聯盟技術創新目標和任務應體現國家戰略目標,符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點領域,以及國家產業、環保和能源政策等。
(二)聯盟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應體現所在產業領域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有利於推動相關產業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形成產業核心技術標準,支撐和引領產業技術創新。
(三)聯盟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應具有較強的產業帶動作用,有利於集聚創新資源,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
(四)聯盟的技術創新任務應有利於解決產業發展的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第十四條 在專業司局進行必要性與技術審核後,綜合司局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必要性與技術審核的聯盟進行組織形式審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符合第八條六項條件的規定。
(二)聯盟協定應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建立的合作關係可受法律保護。聯盟協定中應明確技術創新目標和成員單位的任務分工。
第十五條 科技部技術創新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會商,確認符合條件的聯盟。確認的聯盟名單向六部門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通報。
第十六條 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建立試點聯盟的跟蹤調研和評價考核機制。研究建立試點聯盟的評價考核體系,及時了解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對試點聯盟的定期評估考核工作,建立試點聯盟的動態調整機制。總結試點形成的好的機制和做法,充分發揮試點聯盟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對聯盟的支持
第十七條 營造有利於聯盟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支持聯盟構建和發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規範聯盟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總結聯盟運行的體制機制和模式。把體制機制創新和資源配置結合起來,加大對聯盟的支持力度,引導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 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國家科技計畫積極探索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後補助等方式支持聯盟的發展。經科技部審核並開展試點的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聯盟向國家科技計畫專家諮詢庫推薦評審專家。國家科技計畫根據各自的管理程式反映和徵集聯盟的科技需求。
第十九條 依託聯盟制定產業發展技術路線圖,為國家制定科技計畫指南提供依據。充分發揮聯盟在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圍繞產業發展的戰略需求,集成產學研各方力量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技創新研究。
第二十一條 支持聯盟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單位承擔國際科技合作計畫項目,帶動相關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在更高起點上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參與聯盟,向聯盟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創業投資機構對聯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優先支持。
第二十三條 聯盟協定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是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聯盟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據此向課題承擔單位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聯盟理事會審議聯盟的重大事項,聯盟根據聯盟協定確定的技術創新方向,以及各有關科技計畫的定位和支持重點,由理事長單位代表聯盟向科技部提出項目建議,獲得批准後,依據各有關科技計畫和經費的管理辦法組織科技項目(課題)。
第二十五條 對聯盟組織實施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建立決策、執行、監督評估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科技部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科技監督評估機構加強對聯盟執行項目的監督檢查,聯盟內部也要成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自我監督與評估機制。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科技計畫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聯盟組織實施的項目或課題在無法按計畫正常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或撤銷。如果作為聯盟成員的課題承擔單位中途退出聯盟,應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撤銷課題的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准後執行。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以及各計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二)聯盟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應依據聯盟協定在項目申請書和任務書中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許可實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智慧財產權處理方案。對於智慧財產權約定不明確的項目不予立項。違反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約定的項目參與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科技計畫組織實施。
(三)聯盟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四)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向境外轉讓或許可獨占實施的,須報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聯盟根據本規定及國家科技計畫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制定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配套管理辦法,報科技部備案。辦法應包括項目的組織管理體系、經費的匹配及使用、監督及責任追究、智慧財產權共享及分割等內容。
五、充分發揮地方和協會在聯盟構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 地方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緊緊圍繞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支柱產業,突出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特色,運用市場機制推動本地區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三十條 各地方應將聯盟的構建和發展作為實施技術創新工程的重要載體,在產業和區域上做出總體布局,加強工作指導,在政策、計畫項目、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推動聯盟構建和發展可作為省部會商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地方開展試點的聯盟,對國家相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可根據自願的原則,報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備案,並抄報相關專業司局。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行業協會圍繞本行業的重大技術創新需求,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諮詢服務等作用,推動本行業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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