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
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按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不包括依託單位為企業的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自主創新研究和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一)穩定支持,長效機制。按照科學研究的規律,加大對重點實驗室穩定支持力度,為其正常運轉提供保障,推動建立有利於重點實驗室持續發展、不斷創新的長效機制。
(二)分類管理,追蹤問效。按照專項經費用途分類實行不同的預算管理方式,建立相應的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動態調整,擇優
委託。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進行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被撤銷的重點實驗室不納入專項經費支持範圍。國家級科技計畫專項經費、
基金等應當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四)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四條 專項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由重點實驗室直接使用、與重點實驗室任務直接相關的開放運行費、基本科研業務費和儀器設備費。
(一)開放運行費包括日常運行維護費和對外開放共享費。
1.日常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重點實驗室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費用,包括辦公及印刷費、水電氣燃料費、物業管理費、圖書資料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改造費、公共試劑和耗材費、專家諮詢費和勞務費等。
2.對外開放共享費是指重點實驗室支持開放課題、組織學術交流合作、研究設施對外共享等發生的費用。包括對外開放共享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直接相關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高級訪問學者經費等。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不得使用開放課題經費。
(二)基本科研業務費是指重點實驗室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選題研究等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與研究工作直接相關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
(三)科研儀器設備費是指正常運行且通過評估或驗收的重點實驗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進行五年一次的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為科學研究工作服務的儀器設備購置;利用成熟技術對尚有較好利用價值、直接服務於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所進行的功能擴展、技術升級;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專用儀器設備研製;為科學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設備和實驗配套系統的維修改造等費用。
第五條 專項經費允許開支的勞務費是指在開展重點實驗室相關工作中支付給重點實驗室成員或相關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專項經費中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專項經費中諮詢費的開支標準為: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元—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元—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元—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元—300元/人天執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專家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元—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40元—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專項經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專項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根據重點實驗室總規劃,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定期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將評估結果送財政部。
第七條 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實行分類分檔管理,下達程式包括:
(一)科技部根據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結果,結合年度考核情況、學科領域特點、規模等,提出重點實驗室檔次劃分建議,送財政部。
(二)財政部會同科技部根據分檔情況,結合財力可能,確定分類分檔支持標準。
(三)財政部按照分類分檔情況和支持標準,按照相應預算渠道下達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八條 科研儀器設備經費預算申報和下達程式:
(一)每一年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束後,當年參加評估(不含建設期)的重點實驗室編制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含經費預算)。工作方案編報年限一般為三年。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研究方向和發展目標,結合基礎條件和人員隊伍現狀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實驗體系為目標,根據實際需求和預計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區分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進行編制。
(二)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由依託單位出具審核意見並匯總後報主管部門或按相應預算渠道報相關地方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財政部門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並匯總後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科技部。
(三)依託單位超過一個的重點實驗室應統一編制總體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實驗室各組成部分,經各自依託單位審核後報送至第一依託單位,由第一依託單位審核匯總後按相應渠道上報。
(四)財政部、科技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科研儀器設備工作方案進行評審評估。財政部結合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結果和專項經費評審評估結果、學科領域特點,核定並按相應預算渠道下達儀器設備經費年度預算,並抄送科技部。
第九條 依託單位超過一個的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預算分別下達到各依託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地方要及時下撥專項經費。
第十一條 購置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的單台或成套儀器設備,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國科學院關於印發〈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教[2004]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建立專項經費預算管理資料庫,將專項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等內容納入資料庫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已獲批准但尚未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所需經費,包括基本建設費和儀器設備經費等,主要通過原渠道由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解決。專項經費可以適當安排開放運行費和基本科研業務費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其他渠道的經費投入重點實驗室,同時應當注意與專項經費支持內容有效銜接,避免交叉重複。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經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經費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原渠道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十七條 專項經費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年度結餘經費,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專項經費決算納入依託單位決算編制。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依託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專項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財政部、科技部通報。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經費內部管理機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將專項經費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實驗室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有關制度和情況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科技部採取年度抽查與五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專項經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費執行情況的五年評估與重點實驗室五年評估時間相銜接,有關內容包含在後者之中,其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經費執行情況具體評估指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違反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