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際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際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2001年5月22日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際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1.05.22
  • 實施時間:2001.05.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程式,第三章 財務管理,第四章 實施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鼓勵實驗室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充分發揮實驗室在促進我國基礎研究水平提高與高質量科學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綜合優勢與作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國際合作與交流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擇優資助已通過驗收的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進入實驗室統一評估(獲良好以上)的部門開放實驗室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專項經費年度計畫的制定,外匯額度指標和專項人民幣經費的分配,受理實驗室報送的項目申請書,對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平衡與審定,下達項目批准通知書,實施財務撥款,向主管部門通報項目資助情況並會同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第三條 專項經費資助的範圍是:根據實驗室建設、研究工作及人才培養的需要,匹配資助實驗室固定人員出國進行國際合作交流活動;鼓勵並資助實驗室在國內召開各種類型的國際學術會議;以適當方式加強資助在實驗室統一評估中被評為優秀的實驗室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活動。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程式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根據實驗室工作辦公室評估結果,每年受理兩次申請。有關實驗室依託單位十一月底前將下年度和次年五月底前將本年度的申請書和項目匯總表一份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優秀實驗室在配套資助年度內,不參加項目申請。
第五條 所報申請書除按要求認真、準確填寫外,還需根據項目類型提供必要的附屬檔案材料,如合作研究協定書、邀請函件以及出國期間由接待方支付停留期間生活費及必要城市間交通費的資助證明、擬來華合作人員來華確認函件等。
第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商計畫局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兩次審批各實驗室依託單位報送的申請項目。經審核批准的項目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發資助通知書,資助通知書送實驗室依託單位。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負責已批准的實驗室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的人民幣撥款。資助款在項目執行前一個月撥至實驗室依託單位銀行帳戶。項目所需外匯額度儘可能由各實驗室自籌,確有困難並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資助外匯額度者,可由項目執行人持資助通知書及本人有效證件到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辦理換匯手續,然後持換匯單據和相應額度的人民幣現金或支票到中國銀行購匯。
第八條 項目執行人應在項目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在實驗室依託單位財務部門完成財務報銷手續,並由該實驗室依託單位財務部門在報銷後一個月內將財務決算一份(原始單據留依託單位保存)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經費管理處。不按時報財務決算者,將影響其後續項目的審批和撥款。
第九條 項目因故提前或延期執行,項目執行人應通過依託單位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寫出書面報告備案;因故未執行的項目,申請人應通過依託單位及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寫出書面報告,並將資助款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和將資助款挪作他用。
第十條 各實驗室自籌的人民幣經費的報銷辦法由各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受資助的實驗室應在項目執行後一個月內將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一式兩份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項目執行情況將作為批准該實驗室後續合作與交流項目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對未交總結者,將視為未完成已批准的項目,後續項目不予資助。
第十二條 在項目執行中出現違反國家法律和財務制度的人員,由項目執行人所屬的依託單位負責查處,查處情況報自然科學基金委紀檢、監察、審計、監督聯合辦公室和國際合作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責成國際合作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