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4日,教育部以教技〔2014〕3號印發《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建培育、立項建設、驗收認定、管理運行、支持方式、考核評估、附則8章2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針對問題: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建培育,第三章 立項建設,第四章 驗收認定,第五章 管理運行,第六章 支持方式,第七章 考核評估,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技〔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快推進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培育,推動高校創新體系建設和綜合改革,提高創新能力,根據我部《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計畫》的要求,現將《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將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我部科技司。
各高校可根據此辦法自主推進聯合實驗室建設,符合認定標準即可向我部申報。
教育部
2014年7月14日

管理辦法

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合作,建立教學科研合作平台,聯合推進高水平科學研究,規範高校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以下簡稱聯合實驗室)建設和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實驗室是指我國高等學校同國外高水平大學聯合建設管理,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和學科發展前沿開展重大原創性研究,培養和匯聚拔尖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開展高水平國際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聯合實驗室建設採取三種模式:國際合作聯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學科交叉為基礎,形成學科創新集群,與國外有關單位開展寬領域合作;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模式,以某一學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為基礎,形成與國外對口領域實驗室間的實質性合作;省部共建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模式,面向地方高校和區域需求,強調聯合實驗室對區域社會經濟的服務功能。
第四條 聯合實驗室建設分為培育組建、立項建設、驗收認定三個環節。培育組建以高校為主進行,立項建設和驗收認定環節由教育部組織進行。聯合實驗室建設遵循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持以機構對機構的對等合作為培育前提;二是堅持以國際化學術機制和環境為建設重點;三是堅持以匯聚資源和創新機制為保障手段;四是堅持以創新能力和國際影響為認定標準。
第五條 聯合實驗室應面向國際科學前沿和國家重大需求,圍繞“五個一流”的目標進行整體建設:一是支撐形成一流學科,引領新興、交叉發展方向;二是承擔國際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務,持續產出國際學術界公認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原始創新成果;三是匯聚國際一流創新人才,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傑出創新能力的科學家;四是充分利用國際化人才培養手段,進一步提升人才培養能力;五是執行國際化運行機制、人才評聘、學術評價和支撐服務。

第二章 組建培育

第六條 高校應根據自身整體發展規劃,重點遴選符合科技前沿發展趨勢,具備衝擊世界一流的基礎與能力的優勢學科,自主尋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國外合作夥伴,有目標、有重點地建設聯合實驗室,中外雙方共同確定實驗室研究方向並共同投入實質性資源進行建設。
第七條 中外雙方應簽訂法人間實質性合作協定,明確共建聯合實驗室的責任義務,並落實各自的依託平台。中方單位相關學科應是國內優勢或特色學科,依託平台應是國家重點實驗室、教育部重點實驗室、111引智基地等;外方單位應在相關領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進水平,依託平台是相關實驗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中外雙方在場地、儀器設備、科研人員、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並落實穩定的經費投入。
第八條 組建培育期間中外雙方應密切合作,確保聯合實驗室實質性運行,組織開展國際化科學研究,推進國際化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打造國際化團隊和人才隊伍,促進國際化資源整合與共享,提升國際化交流層次與水平。
第九條 中外雙方應積極配合,探索實行國際一流實驗室運行和管理機制。成立國際學術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聘請國際一流科學家擔任實驗室負責人;逐步實行準聘-長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術支撐隊伍和管理服務隊伍的建設和發展,不斷提升支撐服務水平;積極爭取國內外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積極參與實驗室建設。

第三章 立項建設

第十條 按本辦法第二章各項要求,實質運行兩年以上,取得明顯成效的聯合實驗室,可填寫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申請報告,並由依託單位向教育部提出聯合實驗室立項建設申請。
第十一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組對建設申請報告進行立項評審,專家贊成票超過三分之二方可立項建設,建設期三年。專家評審指標體系包括合作協定、組建基礎、培育進展、未來3年發展規劃等方面情況。

第四章 驗收認定

第十二條 建設期滿的聯合實驗室可由依託單位向教育部提出驗收認定申請。驗收指標體系包括學科發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隊伍、運行管理五方面內容。
第十三條 教育部對驗收認定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教育部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認定,專家贊成票超過三分之二方可通過,教育部發文批准,正式開放運行。

第五章 管理運行

第十四條 高校是聯合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承擔以下管理職能:
(一)落實中外雙方有關聯合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具體指導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為聯合實驗室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對聯合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視條件成熟向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建設或驗收認定。
第十五條 聯合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聯合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擇優遴選,自主聘任。
第十六條 諮詢委員會是聯合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依託單位組建聘任,負責審議聯合實驗室的研究目標、研究方向、發展規劃、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第十七條 聯合實驗室由固定研究人員和流動研究人員組成,設立訪問學者制度,並積極探索人員聘任與評價等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 聯合實驗室應將學科建設和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任務之一,雙方應建立穩定的人才聯合培養機制,形成科教結合支撐人才培養的有效模式。
第十九條 聯合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國際科學前沿選擇研究課題,組織承擔國內外重大科研任務,持續深入推動協同創新。
第二十條 聯合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學普及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社會聯繫和與產業界的合作。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條 高校是聯合實驗室建設投入和發展管理的主體,積極匯聚資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為聯合實驗室建設提供條件和政策保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配置資源,為高校開展聯合實驗室提供多元化支持,為高校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對聯合實驗室的支持,採取後補助方式對通過驗收認定的聯合實驗室給予持續穩定的支持。

第七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當對聯合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充分發揮考核對建設發展的指導作用。定期召開聯合實驗室諮詢會議,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聯合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開放運行的聯合實驗室實行五年一輪的定期評估。評估主要對聯合實驗室五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考評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評結果為合格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將撤銷其聯合實驗室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聯合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研究方向)國際合作聯合實驗室”,英文名稱“Joi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aboratory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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