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
教技[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現將修訂後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範和加強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是高等學校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培養和集聚創新人才、開展學術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面向科學前沿,聚焦國家戰略需求和行業、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創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推動學科建設發展,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質量高等教育。
第三條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科教融合,創新引領,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四條實驗室是由高等學校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應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教育部是實驗室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編制發展規劃,發布建設指南。
(二)制定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負責實驗室的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
(四)組織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第六條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對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的建設發展納入行業和地方的發展重點。
(二)推進、落實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經費,以及相應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在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研究生培養指標、自主選題研究等的年度計畫中對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實驗室的申報、論證,制定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解決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四)組織實驗室年度考核,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評估。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經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認定。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八條教育部根據科學研究、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結合實驗室總體規劃和布局,會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不定期發布建設指南,組織開展實驗室的立項建設,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
第九條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具備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二)擁有知名學術帶頭人和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於創新、團結協作的優秀研究團隊;具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良好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經費保障。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實驗室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於2000萬元。
(四)依託學科應為高等學校的優勢和特色學科,或是新興交叉學科,並符合實驗室建設規劃和指南。
(五)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是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的行業、地方、校級重點研究機構,具有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實驗室建設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按規定格式填寫《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高等學校應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教育部組織專家對《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立項,向高等學校批覆立項結果,並抄送其主管部門。
根據立項批覆,高等學校組織編制《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並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計畫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後的建設計畫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的原則。鼓勵部門、地方、企業參與共建。建設應嚴格按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的內容實施,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三條建設任務完成後,高等學校經自查後向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報送《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報告》,並提出驗收計畫安排。
實驗室建設驗收由教育部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畫任務書及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實驗室,經教育部認定後正式開放運行。
第十四條地方、行業的重點研究機構建設發展成為開放運行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後,可以同時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業重點研究機構名稱,地方政府和行業部門可繼續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等部門參加的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保障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於100萬元。
第十六條實驗室實行高等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並設立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實驗室主任由高等學校公開招聘和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55歲。實驗室主任應是高等學校聘任的全職教學科研人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2/3。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的人員擔任。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由高等學校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委員由高等學校聘任。學術委員會由不少於9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1位專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實驗室的學術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除承擔高等學校教學任務外,原則上應全職在實驗室工作。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一般規模不少於30人。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實驗室要加大流動人員規模,注重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等青年人才,並通過聘用契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聘期及在崗工作時間等。
第十九條實驗室應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系統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內外優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區域和行業的重大科技任務;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優勢,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二十條實驗室應注重人才培養,吸引優秀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研活動,支持研究生參與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學內容及時轉化,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學生跨校交流和聯合培養。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國內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積極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爭取在國際學術組織中任職。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資料庫和樣本庫等科技資源,在滿足科研教學需求的同時,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運行。實驗室應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規範管理。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採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建立內部管理信息系統和實驗室網站,納入學校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並保持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要營造寬鬆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於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調整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必須編制年度報告,並在實驗室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併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教育部可會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抽取部分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教育部對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開放運行滿3年的實驗室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三十條教育部負責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委託和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
第三十一條定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式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定期評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
第三十二條教育部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通過驗收後,統一命名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大學),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經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北京大學),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條在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教技〔2003〕2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定期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評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5年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發展。評估重點是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團隊建設、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開放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按照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的原則,採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周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教育部可根據情況對實驗室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所有通過驗收並且正式開放運行期滿3年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未滿3年的實驗室可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估。依託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和依託地方高等學校建設的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定和程式參加評估。
第六條教育部科技司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實驗室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實驗室名單,建立評估專家庫,選擇和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對評估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評估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規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並對評估中的有關過程和情況嚴格保密。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並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條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本部門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實驗室依託高等學校負責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十條教育部建立實驗室評估專家庫。評估專家一般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和少數科研管理專家擔任。套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界的專家。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十一條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依據,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內的真實情況,包括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和5年工作總結。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實驗室,當年評估結果定為整改。評估材料中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實驗室根據評估期內提交的年度報告編寫5年工作總結,並在依託高等學校內進行公示。5年工作總結中列舉的所有成果必須是評估期內獲得,並且各項數據應與年度考核報告的內容相符。
第十三條評估材料經實驗室依託高等學校和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和日期提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組織人員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教育部於每年7月1日前確定委託承擔次年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並下達當年參評的實驗室清單。
第十五條評估機構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准。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實驗室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六條評估機構發布評估通知,按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分別組織專家評估,於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參評實驗室的依託高等學校負責審核評估材料並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向評估機構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評
第十八條初評採取專家集中開會聽取工作報告的形式對所有參評實驗室進行評議。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
第十九條評估機構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條各參評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並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其他參評實驗室可以旁聽。
第二十一條初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並交流討論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進行記名打分。
第二十二條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從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後20%的實驗室進入現場考察,同時教育部還將從其餘參評實驗室中抽取不少於10%的實驗室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布,但不公開具體排名。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的其他參評實驗室可在名單公布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現場考察申請,經批准後接受現場考察。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二十三條現場考察按照初評的分組進行。評估機構組織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確定專家組長。每個現場考察專家組由5-7位專家組成,其中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專家組名單需報教育部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評估機構安排確定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時間(每實驗室評估半天)和路線,於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參評實驗室,並將考察安排向有關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評估機構負責制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的基本程式、詳細日程安排以及評估工作的有關檔案和工作人員職責。
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實驗室的工作狀態、創新氛圍和內部運行管理;核實科研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儀器設備運行管理和開放共享情況;檢查依託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對實驗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專家組採取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工作報告、審查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條專家組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的工作報告,並提問質詢。其中:
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過5項),並對實驗室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報告不超過40分鐘,答辯20分鐘。
由校領導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表依託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限內依託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報告不超過2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備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開放課題經費等有關經費的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有關項目契約書、項目批准書、獲獎證書;完成的各類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公共服務證明;學術交流和會議相關文(信、函)件;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經交流討論後,以口頭方式向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簡要反饋,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更要明確指出實驗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條專家組在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實驗室記名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三十條評估機構按照初評打分占60%,現場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實驗室成績並從高到低排序,成績靠前的實驗室評估結果為優秀;成績靠後的實驗室將參加綜合評議,比例不少於參評實驗室總數的20%。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布並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依託高等學校。
第三十一條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由7-11位專家組成綜合評議專家組。
第三十二條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實驗室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並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和優勢特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構想等。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三十四條專家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記名打分和排序,並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公布結果
第三十五條綜合評議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向教育部提交當年評估工作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會議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及排序結果。
第三十六條評估機構應在綜合評議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交評估報告,報告應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材料進行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並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少於10%,其他實驗室評估結果為良好。
第三十八條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2年,期滿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後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九條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可以再次參加立項申請。
第四十條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內接受實名提出異議。最後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反饋評估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實驗室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規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四十三條評估實行迴避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包括實驗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成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實驗室可提出希望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材料一併上報。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教技〔200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