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
教技〔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現將修訂後的《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
規則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定期評估(以下簡稱評估)工作,根據《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檢查實驗室5年的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發展。評估重點是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貢獻、研究團隊建設、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開放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按照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的原則,採取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評估周期為5年,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教育部可根據情況對實驗室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條 所有通過驗收並且正式開放運行期滿3年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未滿3年的實驗室可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估。依託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和依託地方高等學校建設的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定和程式參加評估。
第六條 教育部科技司負責評估的組織實施,包括:制訂實驗室評估規則,確定參評實驗室名單,建立評估專家庫,選擇和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對評估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 評估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規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並對評估中的有關過程和情況嚴格保密。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並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條 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本部門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
第九條 實驗室依託高等學校負責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十條 教育部建立實驗室評估專家庫。評估專家一般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和少數科研管理專家擔任。套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界的專家。
第二章 評估材料
第十一條 評估材料是實驗室評估的依據,必須反映評估期限內的真實情況,包括實驗室年度考核報告和5年工作總結。評估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實驗室,當年評估結果定為整改。評估材料中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內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實驗室根據評估期內提交的年度報告編寫5年工作總結,並在依託高等學校內進行公示。5年工作總結中列舉的所有成果必須是評估期內獲得,並且各項數據應與年度考核報告的內容相符。
第十三條 評估材料經實驗室依託高等學校和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式和日期提交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組織人員對評估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四條 教育部於每年7月1日前確定委託承擔次年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並下達當年參評的實驗室清單。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准。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實驗室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發布評估通知,按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分別組織專家評估,於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十七條 參評實驗室的依託高等學校負責審核評估材料並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期限內,向評估機構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評
第十八條 初評採取專家集中開會聽取工作報告的形式對所有參評實驗室進行評議。按照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條 各參評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並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其他參評實驗室可以旁聽。
第二十一條 初評專家在會議期間應審閱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並交流討論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進行記名打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從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後20%的實驗室進入現場考察,同時教育部還將從其餘參評實驗室中抽取不少於10%的實驗室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布,但不公開具體排名。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的其他參評實驗室可在名單公布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現場考察申請,經批准後接受現場考察。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二十三條 現場考察按照初評的分組進行。評估機構組織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確定專家組長。每個現場考察專家組由5-7位專家組成,其中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專家組名單需報教育部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安排確定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時間(每實驗室評估半天)和路線,於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參評實驗室,並將考察安排向有關中央部門、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
評估機構負責制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的基本程式、詳細日程安排以及評估工作的有關檔案和工作人員職責。
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實驗室的工作狀態、創新氛圍和內部運行管理;核實科研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儀器設備運行管理和開放共享情況;檢查依託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對實驗室的日常監督管理。專家組採取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工作報告、審查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的工作報告,並提問質詢。其中:
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過5項),並對實驗室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報告不超過40分鐘,答辯20分鐘。
由校領導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代表依託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限內依託高等學校對實驗室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報告不超過2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提供以下材料備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開放課題經費等有關經費的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有關項目契約書、項目批准書、獲獎證書;完成的各類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公共服務證明;學術交流和會議相關文(信、函)件;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經交流討論後,以口頭方式向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簡要反饋,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更要明確指出實驗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條 專家組在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實驗室記名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按照初評打分占60%,現場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實驗室成績並從高到低排序,成績靠前的實驗室評估結果為優秀;成績靠後的實驗室將參加綜合評議,比例不少於參評實驗室總數的20%。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名單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發布並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依託高等學校。
第三十一條 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由7-11位專家組成綜合評議專家組。
第三十二條 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實驗室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主任到會做工作報告,並對專家提問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和優勢特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構想等。報告時間30分鐘,答辯10分鐘。
第三十四條 專家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實驗室記名打分和排序,並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公布結果
第三十五條 綜合評議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向教育部提交當年評估工作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會議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實驗室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及排序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在綜合評議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交評估報告,報告應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材料進行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並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整改和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少於10%,其他實驗室評估結果為良好。
第三十八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實驗室整改期為2年,期滿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後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九條 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序列,可以再次參加立項申請。
第四十條 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內接受實名提出異議。最後以書面形式向參評實驗室和依託高等學校反饋評估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四十二條 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規定,科學公正、嚴肅認真地履行職責,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四十三條 評估實行迴避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包括實驗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員,學術委員會成員,實驗室主管部門及其他直接相關者不得作為評估專家。實驗室可提出希望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材料一併上報。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教技〔2007〕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附屬檔案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指標
| 權重
| 要點
|
研究水平與貢獻
| 40%
| 總體定位與研究方向;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與國際學術影響;實驗室的特色工作;承擔科研任務情況;對國家、行業、區域重大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
|
研究隊伍建設
| 20%
| 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隊伍結構與人才梯隊;青年骨幹培養與引進;訪問學者與博士後研究人員。
|
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
| 20%
| 推動學科建設水平提升;促進學科交叉和新興學科發展;研究生參與科研課題及本科生參與科研活動;創新人才培養質量。
|
開放與運行管理
| 20%
| 開放課題、學術交流合作;儀器設備和資源開放共享;科學傳播;實驗室管理、網站和內部制度建設;創新氛圍和學風建設;依託高校支持。
|
指標體系說明:
一、研究水平與貢獻
1. 總體定位與研究方向。
實驗室總體定位明確,思路清晰,特色鮮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學發展趨勢、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服務區域和行業發展需要。各主要研究方向圍繞實驗室整體思路和總體目標展開,並且相互有機聯繫,發展良好。
2. 承擔科研任務情況。
實驗室有較強的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評估期內牽頭或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承擔了國家、地方和行業的重大科研任務,並發揮了核心作用,產生了重要科研成果。
3.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與學術影響,對國家、行業、區域重大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貢獻。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內由實驗室人員在本實驗室完成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過國內外合作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代表性成果應是根據科學前沿和國家、行業、區域重大需求所開展的、為促進科學發展或解決關鍵科技問題以及為國家、行業、區域發展決策提供科技支撐等方面所取得的系列進展,而不是一些關聯度不高的研究方向的成果匯總。
代表性成果的表述應明確、具體,包括:
(1)在科學前沿探索中取得的具有較大國際影響的原創成果,如在本領域公認的優秀期刊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出版學術專著,得到國內外學術界公認並被廣泛引用;或受邀在國際重要學術會議上發表報告,產生重要學術影響。
(2)在解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或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和重大需求中,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重要理論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系統集成,形成國家、行業、地方重要標準或規範,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實現成果轉化,獲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在重大科學儀器研製開發、實驗技術方法創新和改進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4)為巨觀決策、社會建設、經濟建設提供政策參考建議和科學依據,或建立理論模型,並被採納實施,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5)基礎性工作成果。基礎科學數據、資料、標本等科技資源庫建設,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完整性、科學性,並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為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提供支撐。
二、研究隊伍建設
1. 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作用。
實驗室主任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能夠團結和凝聚隊伍,全身心投入實驗室工作,在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中起到主導作用。
實驗室在各個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學術帶頭人為本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對本領域的科學現狀和發展有深刻理解,學術思想活躍,研究成果顯著。
2. 隊伍結構與創新團隊建設。
實驗室能夠吸引和穩定一支高水平、多學科的人才隊伍,持續開展深入、系統的研究。隊伍結構合理,並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躍的創新團隊。
實驗室人員在知名國際、國內學術組織或學術期刊中擔任重要職務,在國家、行業、地方科技計畫中擔任諮詢專家。實驗室學術骨幹在主要研究方向上開展工作、並為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 青年骨幹人才引進和培養。
制定了引進和培養優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穩定了一批優秀青年人才。實驗室各主要方向優秀青年人才承擔科研任務情況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況,特別是40歲以下研究骨幹比例及作用。青年骨幹人員的成長情況,如獲得人才計畫支持、赴高水平研究機構訪學等。
4. 訪問學者與博士後研究人員。
建立訪問學者制度,保持一定數量的訪問學者在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吸引國內外同領域實驗室研究人員到本實驗室開展訪問學者研究工作。吸引國內外優秀博士畢業生等青年人才到實驗室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
三、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
1. 推動所依託學科、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發展。
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及人才培養能夠對所依託學科的建設發展起到重要的支撐作用,通過發揮優勢特色,提高水平和層次,達到本領域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通過開展跨學科的交叉研究和隊伍建設,形成新的研究方向,推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的發展。
2. 科教融合推動教學發展。
實驗室固定人員承擔教學任務,開設主講課程,將本領域前沿研究情況、實驗室科研成果等通過多種方式轉化為教學資源,並對其他機構的人才培養發揮輻射作用。實驗室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教學獎勵。
3. 研究生與本科生培養情況。
(1)實驗室是本學科領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養基地,培養質量獲得同行認可。
(2)研究生能夠參與實驗室承擔的科研任務,發表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並在高水平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和報告等。
(3)實驗室能夠吸納一定數量的優秀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參與科學研究。
(4)實驗室能夠開展跨院系、跨學科的人才交流和培養,並積極與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四、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1. 開放課題與科學傳播。
實驗室圍繞主要研究方向設定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與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產出高質量的開放研究成果。
實驗室開展科學知識傳播,定期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等。
2. 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1)實驗室堅持開展高水平、高層次和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重視吸引高水平學者到實驗室開展學術活動。
(2)積極參與國際重大科學研究計畫,積極承辦和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學術會議。
3.實驗室日常管理、內部制度和網站建設。
(1)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同領域高水平專家組成,提倡聘請外籍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並逐步達到一定比例。學術委員會應當按時召開會議,並對實驗室發展、學術方向把握、研究人員聘用及評價考核等發揮重要作用。
(2)實驗室具有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學術環境,注重學風建設,具有良好的創新文化氛圍,激勵創新的政策措施得力。
(3)實驗室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學有序。開放課題立項、經費支出、人員聘用等重大事項決策公開透明。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完整,環境整潔。
(4)實驗室網站運行良好,信息豐富並且更新及時,按照規定應公開的內容能夠按時發布並可供查驗。
4. 儀器設備使用與共享。
實驗室研究條件滿足科研工作需要並具有特色。儀器設備使用率高,建立了大型儀器設備開放和共享機制。實驗室具備儀器設備的自主研製和更新改造能力,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
5.依託高校支持。
(1)成立了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
(2)將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並落實每年基本運行經費不低於100萬元。
(3)在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研究生培養指標、自主選題研究等方面對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
(4)保障實驗室儀器設備和科研用房相對集中。
(5)按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要求,每年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並針對所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