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規範實驗室評估工作,增強實驗室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河南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檢查實驗室評估周期內的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並為省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河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組織制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內容,制定評估方案,公布評估結果。
具體的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實施。在委託相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時,委託方與受託方應簽訂委託協定,省科技廳對受託方評估工作的公正性、準確性和可靠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評估的主要依據為實驗室建設規劃、驗收或運行績效報告和省級重點實驗室相關管理及評估制度。評估的主要內容為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重點突出考評期間研究成果產出的數量與水平,重大重點項目的立項數量與完成數量。
第五條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3年,每3年評估一次。評估工作按學科領域分別進行。評估範圍為正式開放運行的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分為綜合評估與現場評估兩個部分。
第七條評估專家由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熟悉實驗室工作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擔任。
第八條評估績效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二章評估組織
第九條省科技廳確定計畫評估的實驗室名單,並通知依託單位和參評實驗室。對於晉升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省級重點實驗室不再參加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其評估、考核按國家重點實驗室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實驗室依託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所屬實驗室的自評工作,審核《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等評估材料,並匯總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實驗室依託單位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參評實驗室在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後規定時間內,完成實驗室自評工作(近三年)並向省科技廳提交經依託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的《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
第三章綜合評估
第十三條綜合評估按學科(領域)採取會議集中評審的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綜合評估專家組由省內外相關知名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綜合評估專家通過審閱評估材料進行記名打分。
第十六條綜合評估時,專家應如實分析實驗室的優勢特色、地位和成績,實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發展規劃或整改意見。
第十七條對綜合評估成績排名靠前的實驗室進行現場評估,其考核績效等級根據綜合評估打分和現場評估打分確定。
第十八條綜合評估成績排名靠後的不再進行現場評估,其考核績效等級由綜合評估打分確定。綜合評估成績低於60分(滿分100分)的視為“不合格”類實驗室,余者列為“合格”類實驗室。
第四章現場評估
第十九條現場評估按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專家組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同一組實驗室的現場評估原則上由同一批專家完成。
第二十條 現場評估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審閱《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聽取實驗室主任匯報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核實科研成果產出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情況、考察儀器設備管理運行和共享情況、抽查實驗記錄,必要時可召開座談會、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主任報告應當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第二十二條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實驗室作為署名單位,或依託單位+實驗室為署名單位,或以更高級別的實驗室作為署名單位,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國內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適當權重考慮。
第二十三條專家組在現場考察結束後,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並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
第五章評估結果套用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定最終評估結果,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省科技廳對實驗室給予經費支持和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實驗室,省科技廳將每年給予一定的科研(運行)經費支持,連續支持三年。經費主要用於儀器設備對外開放共享、引進技術和人才、資助開放課題、學術交流、自主選題研究和日常運行維護等。省科技廳對經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定是否繼續給予資助或增加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省科技廳將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實驗室將不再列入“河南省重點實驗室”序列。申請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直接視為“不合格”實驗室。
第二十七條建立實驗室評估信息公開制度。評估結果經省科技廳審定後,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評估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九條評估嚴格實行迴避制度。實驗室可提出希望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三十條實驗室自評工作的內容和方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通過科技部批准建設或驗收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或後補助。
第三十二條省科技廳監督檢查辦公室對此項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評估規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