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2019年9月19日,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局和重慶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已施行。《辦法》的出台將更好地規範完善實驗室管理,促進實驗室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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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全文

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基礎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08〕539號)、《科技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基〔2018〕64號),結合國家和重慶市科技創新基地最佳化整合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實驗室包括在渝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重慶實驗室、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在渝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納入我市實驗室管理服務範疇。
國家重點實驗室主要包括學科、企業、省部共建、軍民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國家研究中心。
第三條實驗室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
第四條實驗室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建設,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擇優激勵、動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重慶實驗室旨在培育國家實驗室,以國家目標和戰略需求為導向,結合重慶市科技創新優勢資源,打造引領發展、學科交叉、人才匯聚、管理創新的國際一流實驗室。
第六條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分為學科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和區域重點實驗室。
(一)學科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主要面向學科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集聚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團隊,為提升源頭創新能力、實現可持續創新發展提供先進理論技術、人才團隊等科技支撐。
(二)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企業(含轉制院所)建設,主要面向行業和產業需求,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技術創新人才和團隊,引領行業技術進步,為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支撐。
(三)區域重點實驗室通過市和區縣(自治縣)共建,主要圍繞產業發展布局與區域特色,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創新人才與科研團隊,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七條 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實驗室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等。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計畫專項(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向實驗室傾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實驗室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
(三)研究制定全市實驗室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四)組織重慶實驗室和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推薦申報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
(五)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六)指導全市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台,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區域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支持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
(二)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區縣(自治縣)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三)落實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第十條 依託單位是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提供實驗室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實驗室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制定支持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政策措施,注重體制機制創新,賦予實驗室主任在內部崗位設定、科研活動組織、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配合市科技局、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實驗室申報、評估等相關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局核准;
(五)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實驗室主任,推薦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十一條市科技局根據實驗室總體規劃和布局,圍繞全市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有計畫、有重點的擇優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二條重慶實驗室依託基礎好、實力強、水平高的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相關領域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基礎上進行建設。具體管理規則和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申請建設重慶市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他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獨立法人機構,保證每年為實驗室建設發展提供不低於50萬元的運行經費;
(二)從事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一般應為申報單位自主建設且有效運行1年以上的實驗室;
(三)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具有研究基礎和行業特色,在本領域處於國內領先地位,掌握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承擔國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四)有較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擁有一支數量合理、結構最佳化、創新意識強、相對穩定的科技創新隊伍,並具有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學科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究人員不少於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50%;企業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發人員不少於15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40%;區域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發人員不少於12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30%;
(五)實驗室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區域重點實驗室80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與研究方向配套且滿足研究需求,從事軟體研究開發等特殊行業的實驗室可適當低於以上標準;
(六)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和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科技創新績效比較顯著。
第十四條新建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由依託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局。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進行擇優認定和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局聘任。
第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應為依託單位固定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主要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戰略、目標及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開放課題等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水平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13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託單位的高水平專家擔任,經依託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局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不能由同一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勞動關係在依託單位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等研究人員。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積極構建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協調發展機制,充分發揮在學科領域及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機制,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結合自身特點,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開放活動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實驗室的單台(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台,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變更名稱、主任、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和重組的,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科技局核准。其中企業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如出現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需重新認定。
第二十八條每年給予國家實驗室不低於2000萬元,學科、省部共建、軍民共建三類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國家研究中心600萬元,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200萬元,重慶市重點實驗室不低於20萬元的穩定支持經費;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在評估周期內每年給予100萬元穩定支持經費,重慶實驗室穩定支持經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穩定支持經費主要用於科研人員績效獎勵、人才引進培育及自主研發等。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各實驗室應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作為實驗室考核評估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條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實驗室考核評估結果為實驗室提供一定的激勵經費,主要用於實驗室科研人員績效獎勵、自主研發等。
(一)根據科技部每輪評估結果給予國家重點實驗室一次性激勵經費支持。評估結果優秀的學科、省部共建、軍民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國家研究中心給予1000萬元,良好的給予500萬元激勵經費;評估結果優秀的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500萬元、良好的給予200萬元激勵經費。
(二)重慶實驗室、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考核評估。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重慶市重點實驗室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輪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激勵經費,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保留其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停止穩定支持經費,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後驗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序列。重慶實驗室評估激勵經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直接撤銷其資格,且2年內不得申報相應序列實驗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重慶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重慶實驗室”,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Laboratory of XXX”;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重慶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立足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實際,以促進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推動學科發展、促進技術進步,培養基礎科學人才、增強實驗室孕育重大原始創新能力為主旨。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職責、申請與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評估、附則;適用於重慶範圍內的中央或市級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以及其他機構。《辦法》所指實驗室包括在渝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研究中心,以及重慶實驗室、重慶市重點實驗室。
“重慶實驗室”這一類別為《辦法》新設立,目標為打造引領發展、學科交叉、人才匯聚、管理創新的國際一流實驗室。同時,在“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的細分中,新設有“區域重點實驗室”類別,旨在通過市和區縣(自治縣)共建,解決有關區縣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相對薄弱、創新引領作用不強等問題,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辦法》明確,給予實驗室穩定支持經費。如每年給予國家實驗室不低於2000萬元,學科、省部共建、軍民共建三類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研究中心600萬元,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200萬元,重慶市重點實驗室不低於20萬元的穩定支持經費。
此外,《辦法》建立了優勝劣汰的評估機制。《辦法》明確,重慶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實驗室每輪考核評估結果為實驗室提供1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一次性激勵經費,主要用於實驗室科研人員績效獎勵、自主研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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