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

文化部辦公廳以辦科技發〔2014〕12號印發《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與職責、申請與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附則6章32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
  • 類型:辦法
  • 文號:辦科技發〔2014〕12號
  • 部門:文化部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辦科技發〔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文化部“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和《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完善文化科技創新體系,開展文化科技領域套用基礎研究,提升文化創新能力,制定了《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辦公廳
2014年4月17日

管理辦法

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文化部“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發展規劃》,規範和加強文化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文化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養優秀文化科技人才,企業文化科技創新,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載體。其主要任務是開展套用基礎研究,承擔文化科技基礎性工作,解決文化發展中重大、關鍵和共性科技問題。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考評、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文化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文化部支持重點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和學術交流活動,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承擔文化部相關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 文化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規劃,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2.負責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
3.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4.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5.制定對重點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2.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並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3.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遴選、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候選人;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
4.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與跟蹤管理等工作。
5.制定本單位的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
1.針對文化科技發展前沿和國家文化發展的科技需求,凝練科研目標,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共性、關鍵和前瞻性技術研究。
2.開展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與基礎性科技工作,積累文化領域相關基礎數據。
3.開展標準化研究,編研文化行業技術標準以及國家技術標準。
4.組織高水平學術交流活動,發展新興學科及交叉學科,聚集和培養高水平文化科技人才。
5.促進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與輻射帶動,開展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集成試驗研究與示範。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託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文化企事業單位。
2.依託單位科研投入能力較強,能為重點實驗室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依託單位為文化科技企業的,近三年來年投入科研經費一般不少於企業年銷售(服務)收入的5%。
3.現有的科研實體運行良好,研究方向明晰且符合文化科技發展戰略,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研發組織管理水平,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
4.在本研究方向取得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掌握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積累有雄厚的文化行業基礎數據,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5.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年齡、數量與知識結構合理、科研能力強的科技創新隊伍。
6.具備先進、完備的科研條件和設施,有固定的科研場所且相對集中,儀器設備滿足科研需要。
第十條 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和要求的科研實體,其依託單位可提出申請並填寫《文化部重點實驗室申報書》,通過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廳(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文化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聯合申報的,必須確立一個法人單位為主要依託單位。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基本程式為:
1.組織專家組對科研實體進行會議評審與實地考察。專家組一般由7-9人組成,包括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專家組成員實行迴避制度。
2.專家組對科研實體的功能定位、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條件等進行集體評議,形成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3.專家組對通過會議評審的科研實體進行實地考察,經現場核實、質詢和集體評議,形成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
4.依據專家組綜合評審意見,報文化部審核認定重點實驗室並予以公示。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開展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科研用房相對集中,科研儀器設備能統一管理並對外開放使用。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由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財務開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三年。任職條件為:
1.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
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
4.能有充分的時間履行實驗室主任的職責。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學術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活動,指導監督實驗室主任按照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15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的更新率不低於30%。學術委員的任職條件為:
1.學術造詣高,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相關領域專家。
2.具有正高級技術或管理職稱。
3.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4.能夠履行學術委員的職責。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應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建立崗位聘用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雙向流動機制,始終保持高效精幹的學術梯隊和高水平技術隊伍。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內部研究單元,組織科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設立開放研究課題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確保研究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有計畫地進行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製等工作,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應對外開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有關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及保密事項等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加強交流與協同,提倡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相關企事業、政府、個人以不同形式向重點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每年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依託單位應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情況應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書面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覆。
第二十七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對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與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給予一年整改期。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文化部重點實驗室”資格:
1.不接受文化部科技主管司局的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後再次複評不合格;
3.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文化部重點實驗室;
4.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被依法終止;
5.其他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文化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xxx(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Ministry of Culture”。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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