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12〕182號印發《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建設、運行管理、變更與調整、考核與評估、附則7章4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預計截止於2017年。

國土資源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建 設,第四章 運行管理,第五章 變更與調整,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第七章 附 則,

國土資源部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2〕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其他有關單位:
現將《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12年12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重點實驗室持續健康發展,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國土資源系統和地質勘查單位、科研院所、相關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法人單位(即依託單位)所建設的科研實體,是國土資源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土資源領域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創新平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根據國家和國土資源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國土資源領域開展科技創新研究、套用技術研究,獲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斷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為支撐引領國土資源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相關直屬單位、依託單位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穩定支持和動態調整的原則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建設和管理,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計畫單列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有關科技項目、基金、專項等應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科技主管司局負責歸口管理,相關業務司局對口進行業務指導和支持。依託有關單位現有機構設立重點實驗室辦公室,承辦和支撐有關工作事項。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編制和實施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
(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遴選、驗收、評估與考核,審定重點實驗室建立、調整和撤消。
(三)組織推薦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申請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協調建設期有關工作,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四)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科研條件、人才、成果等的調查與統計工作,建立重點實驗室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其所屬單位,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科研單位、地質勘查單位和有關企業重點實驗室的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武警黃金指揮部承擔其所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其他直屬單位承擔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並將其列入本地區(單位)重點建設和發展規劃、計畫。
(二)組織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協助開展重點實驗室的評估、考核與驗收。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和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相關條件,為重點實驗室運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賦予重點實驗室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在資源分配和管理上,計畫單列,在科研項目、儀器設備、科研場所、人才培養、經費投入等方面優先支持重點實驗室的發展。
(三)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推薦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並報主管部門批准、聘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委員,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依據本辦法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做好重點實驗室能力和質量建設,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檢查、考核與評估。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有關規劃和布局,有計畫、有重點地遴選建設重點實驗室,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滿足的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劃的要求,建設目標明確。
(二)申請新建重點實驗室,應當是相關廳局建設的重點實驗室或國家級、省級重點學科,並有2年以上運行時間。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部門重大科研任務。
(四)具有該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科研場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創新文化和學術氛圍。
(七)依託單位應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與開放經費,並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國土資源部其他直屬單位、相關共建高校根據主管部門的通知和建設要求,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填寫《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報告》,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實驗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專家組一般由7名或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獲批准建設的實驗室須填報《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書》,建設計畫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書》要求,組織公開招聘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提供相應的配套條件以及必要的運行費用。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期應堅持“邊建設、邊開放”的原則,加強重點實驗室組織機構建設並保持重點實驗室核心人員穩定。
第十六條 建設完成後應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依託單位應在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交《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送主管部門。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驗收申請書,組織專家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或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驗收工作實行迴避制度。驗收專家與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現場驗收程式為: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重要學術報告,專家組實地考察,提問和答辯,專家組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書。專家組意見分為三種:通過驗收、限期整改後驗收、未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由主管部門批准正式掛牌運行。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
(1)本領域的學科帶頭人;
(2)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4)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研究方向、發展規劃、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總結;參與重要學術活動,指導學術研究;對重點實驗室的發展、合作、開放提出意見和建議。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實到人數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本領域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應是本領域具備較高學術聲譽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正高職稱,人數一般不超過20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分之一,同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主管部門聘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每屆任期為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人員實行聘任制,固定人員、流動人員規模要根據研究需要由重點實驗室主任進行聘任。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逐步擴大開放研究和流動人員的比例。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鼓勵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支持新引進固定人員的科研啟動。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台;並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要設立開放研究課題,面向國內外相關領域研究人員自由申請,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重點實驗室對開放研究課題的執行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並及時驗收。課題的檢查和驗收堅持“鼓勵創新、定性評價、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訪問學者制度,並通過參與研究、承擔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有計畫地開展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等工作,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儀器設備應專人負責、統一管理,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應對外開放,並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繫與合作。提倡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相關企業、政府、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專著、論文、專利、軟體、資料庫、實驗數據等)均應規範署名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應規範署名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申報獎勵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實驗室質量建設。要加強科研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及研究資料的保存工作,確保研究工作的質量。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科學普及制度,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每年不少於十天。重點實驗室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發布成果及相關信息時應遵守依託單位的有關規定。
重點實驗室不允許以其名義,設立經營性實體或分支機構,禁止從事或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 變更與調整

第三十五條 根據科技創新和研究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主管部門可調整重點實驗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組成,並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六條 確因需要對重點實驗室更名、調整、重組,須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或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論證,由依託單位以正式公文報主管部門,經審批後方可進行相應變更和調整。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後報主管部門。依託單位應當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點實驗室發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安排,會同有關廳局和依託單位,每年對部分重點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重點實驗室存在的問題。現場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實驗室、召開座談會等。
主管部門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工作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評估理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十九條 根據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評估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將給予政策、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等方面的傾斜和支持;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由國土資源部進行通報並給予兩年時間整改。整改後再次評估不合格的,將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條 各廳(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格式)(略)
2.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書(格式)(略)
3.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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