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工作的通知》是2003年2月27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2003年部重點實驗室申報根據《綱要》確定的六個重點發展領域進行組織,實驗室申報方向必須符合以上領域確定的發展方向。部合作科技司負責實驗室申報和評估工作的組織,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驗室的具體申報工作。在原部門開放實驗室基礎上申請建設部重點實驗室也應按照要求進行申報,並根據《綱要》部署對實驗室的名稱、研究方向、人才隊伍、管理體制等進行相應調整。各單位申報部重點實驗室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申報及評估指南》填報《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審核後報部合作科技司。部將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實驗室進行現場評估和綜合評審,各單位可按照評估規則及評估工作安排(見附屬檔案)提前做好準備。實驗室具體評估時間另行通知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2003-02-27
  •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3]56號
基本信息,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3]56號
【發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2003-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土資源部關於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56號)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為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部將有計畫、有重點地建設一批重點實驗室。2003年部開展第一批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申報工作,現將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方向
2003年部重點實驗室申報根據《綱要》確定的六個重點發展領域進行組織,實驗室申報方向必須符合以上領域確定的發展方向。
二、應具備的條件
申報部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綱要》確定的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並已對外開放運行2年以上。
三、申報工作的組織
部合作科技司負責實驗室申報和評估工作的組織,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實驗室的具體申報工作。在原部門開放實驗室基礎上申請建設部重點實驗室也應按照要求進行申報,並根據《綱要》部署對實驗室的名稱、研究方向、人才隊伍、管理體制等進行相應調整。
各單位申報部重點實驗室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申報及評估指南》填報《國土資源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審核後報部合作科技司。
部將組織專家對申報的實驗室進行現場評估和綜合評審,各單位可按照評估規則及評估工作安排(見附屬檔案)提前做好準備。實驗室具體評估時間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本單位實驗室的申報工作,如實填報有關數據。部重點實驗室申請書要求一式10份,並加蓋依託單位公章報部合作科技司。
(二)2003年度新建部重點實驗室不超過5個,各單位要對照實驗室基本條件認真衡量,嚴格把關。
(三)申報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20日(以收到時間為準)。逾期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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