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是為加快推進本市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升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規範和加強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參照《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應急廳〔2020〕28號)等檔案制定的辦法。由上海市應急管理局於2023年3月30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4月30日。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3-03-30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升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規範和加強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市應急管理局起草了《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3年4月30日(星期日)前,將意見建議傳送至參考連結,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徵求意見稿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本市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升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能力,規範和加強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參照《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應急廳〔2020〕28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應急管理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上海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研發、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成果轉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創新平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面向本市應急管理實戰需求,最佳化整合優勢科技資源,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基礎理論研究、關鍵技術攻關和先進裝備研發等,為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本市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領域及前沿技術套用方向進行布局建設:
(一)基礎性研究:布局建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領域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二)關鍵技術攻關:布局建設自然災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感知識別、監測預警預報、風險預防控制等技術攻關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三)先進裝備研發:布局建設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應急保障技術裝備、專用緊急醫學救援技術裝備、智慧型無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專用搶險救援技術裝備、監測預警和信息獲取技術裝備等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四)檢測檢驗鑑定:布局建設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檢測檢驗、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防爆設備檢測檢驗、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鑑定、生產安全事故技術鑑定等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五)高新技術套用:布局建設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衛星遙感、無線通信、虛擬現實等高新技術在應急管理領域創新套用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重點範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
1.危險化學品安全
2.冶金、粉塵、涉氨製冷、有限空間等工貿安全
3.石油天然氣安全
(二)自然災害防治
1.颱風災害風險防控
2.地震災害風險防控
3.洪澇災害風險防控
4.雨雪冰凍災害風險防控
5.多災種複合鏈災害綜合風險防控
(三)火災防治
1.城市火災風險防控
2.火災爆炸事故勘驗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
1.應急通信與指揮調度
2.險情偵測與應急處置
3.應急災難醫學救援
4.理化性質和技術鑑定
(五)裝備研發及檢測檢驗
1.無人機與智慧型化裝備
2.人員個體防護裝備
3.專業裝備檢測檢驗
(六)高新技術套用及其他
1.韌性城市綜合風險防控
2.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技術套用
3.空天地一體化技術綜合套用(通導遙技術綜合套用)
4.工業網際網路+安全生產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職責定位和研究領域,堅持正確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轉化,主動發揮支撐作用。以基礎性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瞄準應急管理科技前沿開展高水平理論、方法、共性技術等方面研究,著力提升應急管理基礎理論水平和知識創新能力;以關鍵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發、檢測檢驗鑑定和高新技術套用等技術創新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以實戰套用為導向,著力突破災害事故防治等關鍵技術,研發先進救援裝備,促進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等在監測預警、監管執法、輔助指揮、救援實戰、社會動員中的有效套用。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 “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按需設立、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和定期評估。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本市具有較強應急管理科技研發實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依託單位”)等科研實體,鼓勵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是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巨觀指導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
(二)發布重點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
(三)批准重點實驗室建立、合併和撤銷。
市應急管理局科技保障處承擔重點實驗室申請、建設、運行、考核、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保障條件,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
(三)負責重點實驗室的規範運行和管理,配合市應急管理局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審核重點實驗室申請書、建設任務書、建設總結報告、年度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二章  申請與設立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本市應急管理事業發展需要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需求,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統籌布局、遴選建設重點實驗室。
(一)自上而下。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本領域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有重點、有計畫地發布應急管理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通知,按程式組織評審和設立;
(二)自下而上。鼓勵具備申請條件的依託單位,隨時提出本市應急管理領域亟需布局研究方向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市應急管理局將按程式組織評審和設立。
第十一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法人單位授權,能夠獨立開展實驗室工作的單位;
(二)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合理,符合應急管理事業發展需求,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研究實力強,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領域有重要影響,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四)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擁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隊伍,具有培養應急管理科研業務人才的能力。
(五)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科研場所相對集中。
(六)依託單位須保證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並提供後勤保障等配套條件。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的申請流程:
(一)依託單位組織編制《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並提出申請;
(二)市應急管理局對《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滿足重點實驗室申請的基本條件;
(三)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書》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應由單數且不少於5位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在聽取匯報和審閱申請材料後,進行現場評分並出具評審意見,產生候選重點實驗室名單;
(四)市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候選重點實驗室的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形成現場核查意見;
(五)市應急管理局對通過現場核查的重點實驗室按程式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正式批覆準予創建。
(六)依託單位根據市應急管理局批覆,組織編制《上海市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格式詳見附屬檔案2),並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驗收:
(一)重點實驗室建設應堅持“邊建設、邊運行、邊完善”的原則,嚴格按照《任務書》的內容實施,建設期一般不超過1年,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由依託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通過地方財政或者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僅用於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依託單位按計畫完成建設任務後,組織編制《上海市應急管理局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格式詳見附屬檔案3)並提出驗收申請,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三)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市應急管理局予以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正式列入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取消建設資格。
第十四條 鼓勵以強強聯合、協同共建的形式申請重點實驗室,提升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聯合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聯合申請單位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並明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
(二)牽頭單位牽頭負責重點實驗室申請和建設,參與單位根據牽頭單位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後,由牽頭單位牽頭負責日常運行管理、接受定期評估等。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自籌,市應急管理局通過爭取相關政策予以積極支持。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一般應為依託單位固定人員,且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不超過65周歲。每屆任期5年,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6個月,屆滿考核合格者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報告等。學術委員會組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學術活動和年度工作計畫;評審課題指南;評審批准研究課題和資助金額;評價研究成果和審查實驗室年度工作總結;
(二)學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優秀專家組成,委員總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7人、不超過15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1/3;
(三)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應當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2/3;
(五)學術委員會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室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應公開透明。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人才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並適當流動。應經常性組織開展多類型研討會,擴大學術交流,促進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設備的高效運轉,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科研設備和數據實施共享。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應急管理實戰需求,加強與本領域產學研各方創新力量的聯繫與合作,加快優秀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合作力度,努力成為本專業領域的高水平研究平台;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交流與合作,參與本市科技計畫項目;通過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等方式,廣泛吸引市內外科研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出現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市應急管理局可視情採取通報批評直至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的,須由重點實驗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報市應急管理局批准。
市應急管理局不予受理當年需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提出的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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