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通過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礦安綜〔202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局機關各司,有關單位: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1年第30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26日
全文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和整合礦山安全生產領域科技資源,加快推進礦山安全生產與監管監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強化科技創新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支撐作用,規範和加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礦山安全生產與安全監管監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也是研究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引領行業技術創新,提升礦山安全領域科技攻關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具有行業技術優勢的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依託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按需設立、分類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鼓勵重點實驗室在人、財、物上實行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國家礦山安全發展戰略目標和重大需求,最佳化整合優勢科技資源,開展安全生產、災害治理、事故預防、監管監察、應急救援等基礎研究,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和先進裝備研發,探索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推動礦山行業安全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礦山安全領域及前沿技術套用方向進行布局建設:
(一)基礎性研究。布局建設瓦斯、衝擊地壓、岩爆、水害、火災、熱害、爆炸、高陡邊坡滑坡、尾礦庫潰壩、採空區塌陷等災害及多災種疊加預防與治理領域基礎研究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二)關鍵技術攻關。布局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感知識別能力、監測預警預報、監管監察、風險預防控制、礦山災害治理、礦山地質勘探等技術攻關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三)先進裝備研發。布局建設礦山掘進類、採礦類、提升運輸類、深井製冷類、安控類、救援類等領域先進裝備和智慧型機器人研發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四)高新技術套用。布局建設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衛星遙感、無線通信、虛擬現實、數字孿生、區塊鏈等高新技術在礦山安全領域創新套用方面的重點實驗室。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職責定位和研究領域,堅持正確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轉化,主動發揮支撐作用。以基礎性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瞄準礦山安全生產科技前沿開展高水平理論、方法、共性技術等方面研究,著力提升礦山安全基礎理論水平和知識創新能力;以關鍵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發和高新技術套用等技術創新為主的重點實驗室要以實戰套用為導向,著力突破災害事故防治、本質安全水平提升等關鍵技術,研發先進救援裝備,促進新技術、新裝備等在監測預警、監察執法、救援指揮、社會動員等方面的有效套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是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巨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發布重點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立、合併和撤銷。
第八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政策、指南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申請和建設,具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與管理。
(三)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與評估、跟蹤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的相關政策,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二)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保障條件,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
(四)配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審核重點實驗室申請書、建設任務書、建設總結報告、年度報告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三章 申請與設立
第十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結合實際需求,有重點、有計畫地發布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通知,凡符合申報範圍及條件的單位,均可按程式提出礦山安全亟需專業領域和方向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程式組織評審和設立。
第十一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託單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應在國內建有生產或科研基地。
(二)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行業發展戰略目標,有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運行良好。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
(四) 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
(五) 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技項目的條件。
(六) 依託單位對重點實驗室的科研成果具有較強的轉化及套用推廣能力。
第十二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的流程:
(一)依託單位組織編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並提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
(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對《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滿足重點實驗室申請的基本條件。
(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組織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請書》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專家人數原則上應當為單數且不少於7人,按照學科匹配和迴避原則選取專家(根據評審需要邀請相關業務司推薦對口領域專家參加,不超過評審專家組人數的1/3),並在評審前做好評審專家名單保密工作。評審專家在聽取匯報和審閱申請材料後,進行現場評分並出具評審意見,產生候選重點實驗室名單。
(四)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開展候選重點實驗室的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形成現場核查意見。並對通過現場核查的重點實驗室按程式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批覆準予創建。
(五)依託單位根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批覆,組織編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格式詳見附屬檔案2),並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備案。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驗收:
(一)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邊完善”的原則。重點實驗室建設應嚴格按照《任務書》的內容實施,建設經費由依託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通過地方財政或者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僅用於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二)依託單位按計畫完成建設任務後,組織編制《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格式詳見附屬檔案3),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提出驗收申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三)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列入重點實驗室運行序列。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取消建設資格。
第十四條 鼓勵以強強聯合、協同共建的形式申請重點實驗室,提升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聯合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聯合申請單位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並明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二)牽頭單位牽頭負責重點實驗室申請和建設,參與單位根據牽頭單位要求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後,由牽頭單位牽頭負責日常運行管理、接受定期評估等。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自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積極爭取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學術委員會指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一般應當為依託單位固定人員,且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於8個月,屆滿考核合格者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報告等。學術委員會組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學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優秀專家組成,委員總數應當為單數且不少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應當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二。
(四)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5年,每次換屆應當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室務和重大事項決策公開。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人才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和規模,並適當流動。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設備的高效運轉,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科研設備和數據實施共享。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礦山安全生產需求,加強與本領域政產學研各方創新力量的聯繫與合作,加快優秀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促進國際國內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合作等形式積極開展科研活動。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可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重點實驗室的經常性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鼓勵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設的重點實驗室與企業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的,必須由依託單位組織論證後提出書面申請,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批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開展年度自評並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於下一年度1月底前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每3年定期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重點對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等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總結經驗和成績,發現和解決問題,促進重點實驗室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四個等次。
第三十條 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在條件建設、項目申報、人才推薦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評估結果為整改的重點實驗室,應當對照評估內容進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一年。通過整改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應當為良好;未通過整改評估的,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二條 未通過評估的重點實驗室、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National Mine Safety Administration”。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申請書
2.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
3.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