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2012年12月31日,國家民委以民委發〔2012〕212號印發《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立項與建設、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民委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第六章 附 則,

國家民委通知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民委發〔2012〕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各地方民族院校:
《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民委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12月17日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家民委
2012年12月31日
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民族院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由民族院校建設,經國家民委審批並命名的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是組織自然科學領域高水平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是體現科研實力、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的重要基礎。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科技發展的方針,圍繞國家關於民族地區的發展戰略,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實際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型人才,建設創新型團隊,承擔民族地區科普任務,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目標是:營造科技創新氛圍、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獲取科技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五條 國家民委的各類科技計畫、基金、專項等項目,須按照項目、基地、人才相結合的原則,優先委託有條件的重點實驗室承擔。
第六條 國家民委對重點實驗室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國家民委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門,負責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審批重點實驗室立項和調整;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和評估。
第八條 民族院校是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負責成立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推薦申報和建設;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以及對重點實驗室驗收與評估的相關工作;提出重點實驗室重大調整意見,報國家民委審批;為重點實驗室提供相應條件。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九條 立項建設標準: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緊緊圍繞解決本領域內學科發展前沿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結合實際,確定研究方向和目標。研究工作處於國內本領域領先水平,具有較明顯的優勢和特色。
(二)研究隊伍構成合理。在本領域內有知名的學術帶頭人;有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的優秀研究團隊;有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人員配備較完整的管理團隊;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
(三)科研實驗條件良好。具有相對固定的研究場所和一定規模的研究實驗條件(實驗室面積不低於3000平方米,並相對集中;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部分純基礎學科除外)。
(四)依託單位重點支持。重點實驗室所屬學科是學校重點學科,符合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總體布局。有相對穩定的實驗室運行經費,有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具備實際運行基礎。重點實驗室應是已運行2年以上的校級重點實驗室。
符合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可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由依託單位審核通過並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民委。
第十條 國家民委組織專家對提交的《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請書》進行論證,通過專家評審後,由依託單位組織填寫《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報國家民委批准立項。《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是項目實施的基本檔案和購置設備、評估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凡通過國家民委批准的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的要求安排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必要的運行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期間,由項目負責人根據計畫任務書組織實施。依託單位保證建設期限內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幹和技術、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對連續半年不在崗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調整,並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間建立獨立的實驗室網路開放平台,實現對外開放運行。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設立學術委員會,經依託單位批准後,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成後,依託單位向國家民委報送《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申請書》,申請驗收。
第十六條 國家民委根據驗收申請書,對儀器、設備、隊伍、經費使用情況及依託單位的支撐條件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確定是否同意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國家民委組織專家組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人組成,包括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其中管理專家不超過2人。重點實驗室驗收實行迴避制度,依託單位人員與聘任的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八條 驗收專家組按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以及驗收申請書,聽取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進行實地考察,對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目標、水平、可持續發展、實驗條件、科研及人才培養能力、建設經費使用和儀器配備以及學術委員會組成、開放運行和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
第十九條 在確認落實解決驗收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後,國家民委批准重點實驗室掛牌、正式開放運行。
第二十條 根據學科建設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國家民委可以調整重點實驗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組成。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因學科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或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由依託單位報國家民委審批。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採取教學和科研相結合,以科研帶動和促進教學的項目制管理模式來運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重點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重點實驗室設定的開放研究課題。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重點實驗室主任要在會議上向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做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學術委員均由依託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聘任,報國家民委備案。隸屬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要重視高層次人才引進,積極聘請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的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根據研究方向和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需要,設定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加大開放力度。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要積極組織參與社會開放環境下的課題競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設立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用於支持前沿課題、交叉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利用重點實驗室資源、資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內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成果或工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民委組織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和驗收時,對無該重點實驗室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認。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必須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實驗室儀器設備要相對集中,統一管理;要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圍。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要重視科普工作。每年須不定期向學生開放並組織科技人員到民族地區宣傳科普知識。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是學術機構,不允許任何人或單位以其名義從事或參加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依託單位每年定期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國家民委備案。國家民委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實驗室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編制年度報告。依託單位於每年3月1日前將重點實驗室上一年度的《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統一報送國家民委。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國家民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重點實驗室每5年評估一次。
第三十五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規則,國家民委對被評估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給予科研項目、經費和獎勵等方面的傾斜,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或國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點實驗室;對評估為達標的重點實驗室列入新一周期重點實驗室建設;對評估為不達標的重點實驗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者,撤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依託單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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