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北京市高精尖產業、城市建設發展等重點領域需求,著力實現前沿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四個占先、四個突破",培育高精尖產業新動能,持續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產業推動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印發《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科發〔2023〕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工作,現將《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北京市高精尖產業、城市建設發展等重點領域需求,著力實現前沿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四個占先、四個突破",培育高精尖產業新動能,持續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產業推動能力和社會服務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作為北京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聚培養使用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科研活動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應著力解決科技難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前沿交叉技術研究。
第三條 通過充實、調整、整合、撤銷和新建等方式,試點先行、分步推進,對現有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堅持控制數量、提升質量,形成規模適度"小而精"的北京市重點實驗室體系。鼓勵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推動學科交叉融合、產學研融通發展。
第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依託在京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主體(統稱依託單位)建設,鼓勵以新建獨立法人實體形式建設重點實驗室。
第五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布局建設總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強化任務目標導向。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領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明確階段性目標,推進重大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破解制約發展的科技難題。
(二)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鼓勵依託單位下放人財物及科研項目等資源配置權,健全人員分類管理與激勵機制,構建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三)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企業、重大需求、重點區域結合,建立完善轉移轉化機制,促進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轉化。
(四)營造開放合作生態。深化"開放、流動、聯合、競爭"機制建設,加強國內科技創新對接,積極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激發創新活力,提升服務區域、服務社會能力。
第六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按照系統布局、任務導向、有限目標、項目牽引的方式予以支持,實行定期評價、動態調整、優勝劣汰。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布局規劃和認定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布局領域和相關政策,指導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
(二)負責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調整、撤銷。
(三)組織開展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綜合評價工作。
第八條 依託單位是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建設,聘任實驗室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二)為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提供經費、人員、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運行條件保障,探索賦予實驗室主任科研人員聘用和考核評價等自主權,配備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力量,解決實驗室運行有關問題。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科技安全、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加強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科技保密、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治理和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執行。
第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依託單位的指導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執行相對獨立的人財物資源配置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建立執行科學選題機制,遵循科學發展規律,強化任務目標導向,凝練本領域重大科技問題,提出任務目標和實現路徑,加強科研論證,解決實際問題。
(三)集聚和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加大引進國內急需緊缺的人才,開展高水平科研活動,產出重大科技創新成果。
(四)建立執行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鼓勵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五)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研作風學風、科研誠信、科技倫理治理和安全生產等制度。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裝備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科技服務業等重點領域,聚焦細分方向分類布局,原則上每個細分方向不重複布局。
(一)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立足本市優勢學科,在本領域獲取新原理、新知識、新方法,拓展人類認知自然的邊界,從源頭和底層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提升北京市基礎研究實力。
(二)套用基礎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圍繞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領域中的重大需求,凝練提出關鍵科學問題,產出套用原理性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解決北京市高精尖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套用問題。
(三)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重點實驗室。側重瞄準重點領域,加強產學研合作,聯合開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問題,提高核心競爭能力。
(四)前沿交叉技術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側重聚焦新興產業發展中具有前瞻性、先導性、變革性、顛覆性的新興、跨界、交叉技術領域,超前部署前沿技術方向,促進未來前沿產業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和共建單位應簽訂共建協定,明確各方職責和任務。
(一)鼓勵圍繞創新鏈產業鏈不同環節,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加強緊密協作,開展聯合攻關,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促進產學研融通發展。鼓勵與津冀地區單位聯合建設北京市重點實驗室。
(二)支持圍繞研究方向密切相關的學科,組建學科交叉融合的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強化學術交流,開展多學科協同研究,激發科研創新活力。
第十二條 申報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京科研用房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500萬元,新領域、新業態可適當放寬。
(二)研究方向符合本市重點領域發展需求,具有相應的科研組織管理制度,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本市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掌握相關細分領域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強的技術服務和成果孵化能力。
(三)實驗室主任應由本領域具有領導能力、德才兼備的科學家或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擔任,具有廣闊的科研視野和敏銳的前瞻判斷力。鼓勵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樑、擔重任。實驗室固定人員不少於40人,隊伍相對穩定、專職投入實驗室建設發展。
(四)現有固定人員近三年內無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未列入相關部門失信被執行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無其他在懲戒期內的失信情形。
(五)能夠凝練關鍵科學問題或技術難題,提出切實可行的任務目標和技術路線,產出重要科技成果。
(六)申報實驗室近三年內未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七)依託單位具備較強科研投入能力,能夠為實驗室的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
第十三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為企業的,近3個會計年度年均銷售收入一般應在10億元(含)以上,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技術含量高、資金投入大、投資周期長的科技型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年均研究開發費用不少於2億元;同時,近3個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未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第十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按照以下程式申報認定:
(一)發布指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發布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指南。
(二)申報推薦。申報單位提交《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書》,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可以提出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的推薦建議。
(三)形式審核。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申報書》。
(四)初評。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開展會議評審,形成初步意見。
(五)複評。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開展科研任務論證,明確任務目標,進行實地考察,形成擬支持名單。
(六)公布名單。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程式確定和公布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名單,頒發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證書,簽訂科研任務書。
第十五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中文名稱為"××(研究方向或細分領域)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六條 鼓勵各區結合產業政策、區域政策,根據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需求,給予土地、資金、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服務重點產業發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
第四章 運行與評價
第十七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本市決策部署,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建設運行,在研究方向、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等方面擁有自主權。實驗室主任應科研全時在實驗室工作。
第十八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5名國內外同行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發揮學術指導作用,主要參與研究實驗室發展方向、科研目標、人員配置、科研條件、年度報告和重大學術活動。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由固定人員、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科研人員、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等。鼓勵依託單位賦予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相對獨立的人員聘用權,健全人員分類管理與激勵機制,形成以創新價值、貢獻、能力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提供與能力和貢獻相一致、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做好關鍵領域智慧財產權布局,產出高質量智慧財產權,注重科技成果保護、運用、管理。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物質資源、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積極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要求,持續深化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簡化成果處置程式、完善收益分配比例,健全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鼓勵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科技成果在京實施轉化。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利用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應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開放共享;利用非本市財政資金建設、購買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等,鼓勵納入首都科技條件平台。
第二十四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形成紮實的科研作風,培育嚴謹求是的科學文化。重視科學道德和作風學風建設,加強科研誠信與科技倫理治理,營造寬鬆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五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主動加強與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型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合作。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積極參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引進海外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到實驗室工作,提升人才國際化水平。鼓勵建立訪問學者制度。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實行定期評價制度,三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期限進行整改,整改仍不通過的,不再納入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建立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評價指標體系,主要評價運行管理情況、人才培養和創新效能、科技成果產出、任務目標完成情況、新階段任務目標凝練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應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其中,科研條件和固定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在年度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名稱及依託單位原則上不予變更。依託單位名稱、實驗室主任變更的,由依託單位在變更後三個月內書面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
第三十一條 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資格:
(一)經多次催告仍未提交年度報告。
(二)不參加綜合評價,綜合評價不合格且整改不通過,或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
(三)存在學術造假、抄襲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
(四)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並被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北京市重點實驗室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京科發〔2010〕4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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