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2022年6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
制定經過,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6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解讀

辦法表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全國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修訂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和非煤礦山(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以及礦泉水等其他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活動實施抽查檢查,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辦法明確,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至少具備煤炭開採業安全評價、金屬非金屬礦及其他礦採選業安全評價、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之一,並且要在開展現場服務前7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項目所在地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辦法表示,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礦山企業應當委託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可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託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礦山安全評價機構編制。但是,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委託具有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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