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全文,

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9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

全文

山西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建設、運行、回採、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是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尾礦庫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需要,最佳化布局,加強領導,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及時解決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尾礦庫建設、運行、回採和閉庫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核准備案和技改項目備案;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閉庫銷號后土地復墾管理;生態環境或市縣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及環境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尾礦庫安全監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照職責分工認真組織核查處理,所報告事項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章 尾礦庫建設
  第七條 尾礦庫庫址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尾礦設施設計規範》《尾礦庫安全規程》等規定,結合庫容、壩高、庫區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環境地質條件、水文氣象、下游生產生活設施分布及周邊環境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後,合理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禁止作為新建、改擴建尾礦庫庫址:
  (一)尾礦壩壩腳起至下游尾礦流經路徑3公里範圍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集貿市場、休閒健身娛樂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有二級及以上等級公路、鐵路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不含平地型尾礦庫);
  (二)尾礦庫淹沒區與上游其他企業的尾礦庫壩體重疊;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禁止建設尾礦庫的區域。
  第八條 新建尾礦庫必須採用乾式排尾,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必須採用一次建壩方式,新建尾礦庫服務年限不少於5年,新建、改擴建尾礦庫必須有配套礦山。
  第九條 嚴禁新建、改擴建尾礦庫“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黃河幹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新建、改擴建尾礦庫。
  第十條 對具備尾礦庫特徵、符合尾礦庫定義且嚴格按照尾礦庫標準建設的尾礦堆存場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完善相關審批手續並經驗收合格後,納入尾礦庫監管,錄入“全國尾礦庫安全包保責任動態管理系統”。對現存的以沉澱池、乾渣堆場、儲存場等名義建設的各種不符合尾礦庫標準的尾礦堆存場所,一律予以取締。
  第十一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確保全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尾礦庫應根據《尾礦庫安全規程》要求,進行岩土工程勘察及工程詳細勘察,改擴建尾礦庫還應對尾礦堆積壩進行岩土工程勘察。改擴建尾礦庫一次加高高度不得超過50米。
  第十三條 承擔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活動。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岩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或者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採選業評價資質,評價人員中應當有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等學科專業的安全評價師;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
  第十四條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的資質條件外,還應當按照尾礦庫的等別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單位具有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或者同時具有岩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甲級資質;設計單位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者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非金屬礦山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工程監理單位具有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者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建材類非金屬礦山工程、水庫工程專業甲級資質。
  (二)四等、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單位同時具有岩土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設計單位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非金屬礦山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工程監理單位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工程、建材類非金屬礦山工程、水庫工程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第十五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應急管理部門批覆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做好施工監理記錄。施工和監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隱蔽工程必須留存施工過程中質量管控的專業性技術檔案並經分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二)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需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變更設計檔案;對涉及庫址、等別、壩高、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後,報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准。
  (三)工程施工完成後,由施工單位出具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出具工程監理報告。
  第十六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安全設施試運行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試運行開始前7日內,按照分類分級監管原則,將試運行方案及相關檔案資料報送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天,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試運行方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施工完成情況、試運行的組織程式、試運行起止日期、試運行的內容、試運行期間的安全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出具試運行報告,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十八條 尾礦庫安全設施經試運行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驗收合格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申領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第三章 尾礦庫運行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4人,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1人。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水利、土木、選礦(礦物加工)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每座三等及以上尾礦庫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不少於10人,每座四等、五等尾礦庫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不少於6人。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並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建立與下游聯動的應急廣播系統和應急回響機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放置在便於應急時使用的地方,確保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每年汛前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月度作業計畫。嚴格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和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做好尾礦庫放礦、築壩、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尾礦庫灘頂高程、最小安全超高、最小乾灘長度、浸潤線埋深、排洪和排滲設施、放礦和築壩方式、壩坡比、植被護坡等必須符合《尾礦庫安全規程》和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未經技術論證和應急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對生產運行尾礦庫的築壩方式,排放方式,尾礦物化特性,壩型、壩外坡坡比及維護措施,堆積壩上升速率、最終堆積標高,最終壩軸線的位置,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定,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進水構築物終止使用時的封堵措施,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廢水進庫,乾式尾礦庫堆存推進方向、壓實度、台階高度及坡比等事項進行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地下採礦、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年度、季度、月度作業計畫組織生產,定期檢查壩體浸潤線埋深和防排滲設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按規定對尾礦壩進行安全性覆核,不得擅自加高壩體、擴大庫容。尾礦堆積壩平均堆積外坡比不得陡於1∶3。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汛期前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覆核防洪能力。排水構築物預製件的製作、安裝及封堵應當滿足設計要求,框架式排洪井封堵必須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封堵。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加強防汛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調洪庫容、乾灘長度或防洪寬度、安全超高是否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排洪構築物、截洪溝、壩肩和外坡排水設施是否存在變形、位移、損毀、淤堵現象。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人工監測和線上監測相結合的尾礦庫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實現與國家礦山安監局、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聯網;線上安全監測系統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尾礦庫線上安全監測系統工程技術規範》要求;新建尾礦庫應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2個月內完成聯網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線上安全監測預警系統維護,對浸潤線、壩體位移、滲流、乾灘、降水量等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監測,確保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全全運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四章 尾礦庫回採和閉庫
  第二十八條 尾礦回採工程應當進行回採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採設計,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回採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回採尾礦。尾礦回採工程應當在設計回採期內完成所有尾礦回採,部分回採尾礦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得通過審查。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和回採設計實施尾礦回採,並在尾礦回採期間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採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
  第三十條 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以及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必須在1年內完成閉庫治理並銷號。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勘察、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三十二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關閉破產的企業,廢棄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尾礦庫完成閉庫銷號後不得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於排放尾礦。應急管理部門不再納入尾礦庫數量統計和監管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日常監管部門。
第五章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尾礦庫安全包保責任制,制定包保責任清單,細化包保措施,建立完善包保工作檯賬,嚴格按照要求對所包保尾礦庫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影響尾礦庫安全生產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尾礦庫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督查、檢查,及時掌握轄區內尾礦庫的安全情況。
  第三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一庫一策”建立本地區尾礦庫基礎資料庫,全面掌握尾礦庫基本情況。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審批服務管理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尾礦庫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相互配合,協調工作,並將履行職責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工作和事項,要及時移交。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名詞術語解釋
  尾礦庫:是指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
  尾礦庫“頭頂庫”:是指初期壩坡腳起至下游尾礦流經路徑1公里範圍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的尾礦庫。
  淹沒區:是指設計最終狀態時尾礦和庫內水所淹埋的區域。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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