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

《山西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於2024年4月印發,全面提升礦山安全保障能力,持續推動礦山智慧型化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
  • 所屬省份: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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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山西省2024年將累計建成200座智慧型化煤礦,2025年完成大型和災害嚴重煤礦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生產煤礦智慧型化建設,2027年全省煤礦基本實現智慧型化;2024年建成10座智慧型化非煤礦山,2026年高風險非煤礦山智慧型化建設全部開工,累計建成30座智慧型化非煤礦山,2030年全省具備基礎條件的非煤礦山基本實現智慧型化。非煤礦山邊坡高度大於100米的,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大於150米的,建立邊坡線上監測系統並聯網。所有尾礦庫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聯網。

全文內容

礦山安全生產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是我省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切實加強我省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一)嚴格煤礦安全準入
  1.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衝擊地壓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後產能低於120萬噸/年的煤礦、產能高於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產能高於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停止審批新建開採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採深度超1200米的煤礦。
  2.新建煤礦(含生產煤礦水平延深)必須按照智慧型化要求進行設計、審查、施工、驗收。
  (二)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
  3.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定礦山,全省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保持總量只減不增,不再產生新的尾礦庫“頭頂庫”和沒有礦山的獨立選礦廠。黃河流域幹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範圍內不得新建和改擴建尾礦庫。依法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健全有關部門參加的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聯合核查機制,推動淨礦出讓。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均應按尾礦庫標準建設和管理,取得尾礦庫審批手續。嚴禁以低品位礦石存儲、填溝造地、沉澱池等名義違規排放尾礦。
  4.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後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規模小於30萬噸/年鋁土礦、30萬噸/年鐵礦、30萬噸/年銅礦、30萬噸/年石膏礦、10萬噸/年金礦、10萬噸/年錳礦、30萬噸/年水泥用灰岩礦、10萬噸/年冶鎂白雲岩礦、50萬噸/年露天採石場,以上礦種新建和改擴建後服務年限不少於5年(不含基建期)。自2025年起,現有金屬非金屬礦山達不到上述最低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的,應通過資源整合、產能核增等方式,於2025年年底前達到上述規定要求;未達到的,一律不再延期採礦許可證。
  5.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資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
  6.採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並根據礦山實際規模調整採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礦山對採礦許可證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原則上應當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1個採礦權範圍內原則上只能設定1個生產系統。
  7.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礦山作業範圍與道路交通、水利、電力、建築等重要設施最小距離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8.除符合《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規定的情形外,新設採礦權範圍不得與已設採礦權垂直投影範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及以上採礦權。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礦體埋藏深度小於200米新建建築石料礦山,不得採用地下開採方式。
  (三)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9.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設計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尾礦庫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省級及以上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設計邊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礦山、小型露天採石場、磚瓦粘土等金屬非金屬礦山(駐晉中央企業所屬礦山除外)委託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省級不再統一編配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審批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10.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在批准的基建期內完成建設,確需延期的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11.嚴格礦山地質勘探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凡是發現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依法吊銷其施工資質證書和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2.研究制定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範,嚴格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式和形式進行審查。
  (四)規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
  13.煤礦產能核增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超採掘工作面個數、採掘接續緊張等不符合產能核增條件的煤礦核增產能。對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衝擊地壓事故,初次被鑑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和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礦井,工作面回採深度超過1000米,近2年內連續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非停產限產原因連續2年實際原煤產量達不到登記生產能力70%的煤礦,應及時組織評估礦井生產能力是否符合實際,並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產能。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五)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14.對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超越批准礦區範圍開採、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採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淘汰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長期停產停建、資源枯竭、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礦山,積極引導退出。
  (六)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
  15.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或者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內相關規定及時閉庫治理並銷號。
  16.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閉庫工程驗收合格後,經縣級及以上政府公告銷號,不再納入尾礦庫監管範圍,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土地復墾和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管工作。
  17.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關閉破產的企業,廢棄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七)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
  18.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鼓勵大型非煤礦山企業兼併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及以上不同開採主體、生產建設作業範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現有礦山獨立生產系統達不到國家和我省最低生產建設規模要求的非煤礦山,及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築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整合重組後的礦山生產系統必須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式。
  19.市、縣政府每兩年研究制定一次轄區非煤礦山關閉退出、整合重組、升級改造“三個一批”實施方案,明確“三個一批”企業清單和完成時限。2024年年底前,全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數量較2022年下降20%以上,大中型礦山占比較2022年提高15%以上,礦山生產開發秩序明顯改善,產業結構明顯最佳化。
  (八)加快礦山升級改造
  20.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慧型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礦山智慧型化建設,打造一批自動化、智慧型化標桿礦山。2024年年底前,120萬噸/年及以上和災害嚴重生產煤礦智慧型化改造全部開工,累計建成200座智慧型化煤礦;2025年年底前,其他各類煤礦智慧型化改造全部開工,大型和災害嚴重煤礦及其他具備條件的生產煤礦基本實現智慧型化;2027年年底前,全省各類煤礦基本實現智慧型化。2024年年底前,建成10座智慧型化非煤礦山;2026年年底前,單班入井30人及以上、設計采深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礦山和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礦山等高風險非煤礦山智慧型化建設全部開工,累計建成30座智慧型化非煤礦山;2028年年底前,高風險非煤礦山實現採掘工作面、供配電系統、通風排水系統、運輸系統、監測預警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智慧型化,其他具備基礎條件的非煤礦山智慧型化建設全部開工;2030年年底前,全省具備基礎條件的非煤礦山基本實現智慧型化。
  21.地下礦山應當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統,2024年6月底前必須全面完成改造建設工作。煤礦企業應當加快推進“無監控不作業”系統建設,實現井下所有作業場所視頻監控全覆蓋,強化用視頻“反三違”,探索視頻AI自動識別違章作業行為套用;持續推進採掘工作面大工作阻力液壓支架、端頭支架、超前支架和掘錨一體機、液壓錨桿鑽車、邁步式支架等先進採掘支護設備使用,推廣套用骨架網和柔性防護網;強力推動輔助運輸系統改革,“一礦一策”,推廣單軌吊、卡軌車、無軌膠輪車、履帶車等先進運輸裝備,2025年年底前淘汰小絞車接替運輸;推廣套用煤倉清理機器人等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從源頭上消除煤倉堵庫事故隱患。
  22.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採用充填採礦法,不能採用的應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論證,鼓勵已建地下礦山採用充填採礦法。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及以上生產水平同時採礦。
  23.尾礦庫應當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2020)等有關規定規範建立線上安全監測系統,並與國家礦山安監局監測預警系統聯網。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採用一次性建壩。
  (九)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24.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圍繞“人工智慧大模型、特種機器人研發套用、物聯作業系統、5G套用、連續自動掘進與掘支平行”等內容,引導支持企業積極申報重點研發和重大專項計畫項目。加強礦山瓦斯、水害、火災、頂板、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推動查明煤與瓦斯突出、透水、中毒窒息、火災、冒頂坍塌、衝擊地壓、邊坡垮塌、尾礦庫潰壩等災害的致災因素,組織精準地質探測、礦岩識別、透明地質、災害精準感知、邊坡災害防治、複雜條件智慧型綜采和快速掘進等核心技術和裝備攻關,高質量建設礦山安全類省級科技創新平台。
  25.推進礦山信息化、智慧型化裝備和機器人研發及套用。加強煤礦採掘智慧型化、輔助系統無人化、井下固定崗位無人值守系統和井下巡檢機器人、機器人替代重點崗位及危險作業人員、井下火災預測、瓦斯監測、圖像識別等智慧型技術裝備的研發套用。加大對非煤礦山採空區治理、邊坡防治、防滅火、智慧型感知、爆破振動控制、尾礦庫潰壩災害治理、採空區廢石或尾砂高濃度充填等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和非煤礦山鑿、鏟、運等工藝裝備高端化、控制智慧型化的研發套用。創建非煤礦山地質資料智慧型化管理模式,建設集地質資源管理、測量管理、採礦智慧型設計等功能於一體的礦山基礎資料數位化系統。
  26.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按照國家安排部署,推進建設礦山安全領域全國及省級重點實驗室。
  三、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
  27.制定發布非煤礦山雙重預防機制地方標準,督促礦山企業健全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完善安全風險辨識、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六項機制”,每月組織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建立隱患台賬清單,分析隱患產生原因,制定從源頭上防範隱患重複產生的整改措施,推動隱患源頭治理。
  28.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安全風險研判,督促企業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跟蹤監管,並監督整改銷號。礦山企業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如實上報屬地監管監察部門並按相關規定要求積極整改的,監管監察部門可依法不予處罰;對企業自查未發現但由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依法對企業和主要負責人從嚴處罰。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事故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礦山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同類問題反覆出現、蓄意隱瞞造假逃避監管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並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認真落實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有關規定,對舉報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十一)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29.礦山企業要從災害普查、安全投入、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系統最佳化、工程質量、程式標準、責任落實等方面,完善規章制度措施,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嚴格落實治理措施。按照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132號)和《關於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6號)要求,實行一礦一檔、一礦一策,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並編制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重大自然災害後要及時研判,並根據研判情況組織普查。縣級政府要結合轄區礦山情況,組織開展區域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並確保治理成效。
  30.實施瓦斯、水、火、頂板、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區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綜合治理,積極採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綜合措施,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嚴禁擅自縮減災害治理時間、降低災害治理標準、減少災害治理措施。合理安排採掘布局,採掘接續緊張煤礦必須採取限產或停產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單一使用順層鑽孔預抽工作麵條帶煤層瓦斯的區域治理方式。嚴厲打擊假鑽孔、假數據、假報告、假達標行為。
  31.嚴格礦山地面建(構)築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質量管控,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32.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規定設定防火門、消防器材和煙霧報警裝置,加強易燃材料管理,每月對辦公樓、聯建樓、礦燈房、構築物、選煤廠、機修廠、變電所及“三堂一舍”(食堂、澡堂、會堂、宿舍)等所有場所關鍵部位的用電、用火、用氣等容易引發火災的問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確保排查整治全覆蓋、無死角,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3.礦山企業要按照《礦用電動更衣吊籃安全管理規範》(KA/T18-2023)管理和使用電動更衣吊籃。各有關部門要組織檢查,對不滿足安全標準、存在火災隱患的吊籃,一律取締。
  34.統籌煤層氣、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堅持先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采,鼓勵企業先採氣後採煤。將煤礦災害等級鑑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範圍,及時公示鑑定結果。鑑定結果未經公示或者違規鑑定的,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懲處,對弄虛作假的礦山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進行管理。
  35.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現狀邊坡高度大於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采場及排土場現狀邊坡高度大於150米的,應當建立完善的邊坡監測系統,進行線上監測,並與國家礦山安監局監測系統聯網,滿足預警回響要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
  36.採空區調查治理工作由市級政府、縣級政府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組織,由礦山企業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礦區範圍及周邊採空區進行全面調查並制定治理方案。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全程監督,並對調查報告、治理方案、治理工程進行實質性監督審查核查,對採空區治理驗收報告蓋章認定。
  37.新建設的尾礦庫排洪構築物(含拱板、蓋板)在使用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質量檢測,已投入運行的每3年進行一次質量檢測,檢測報告應當對排洪構築物質量給出結論性意見。尾礦庫企業要對排洪構築物質量檢測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質量達不到有關規程規範和設計要求的不得使用;每年汛期前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尾礦庫進行調洪演算,覆核防洪能力;定期開展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分析,檢查壩體浸潤線埋深和排滲設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按規定對尾礦壩進行安全性覆核。
  (十二)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38.加強礦山井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查處未辦理使用登記、超期未檢等違法行為。
  39.完善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誌審核發放和監督機制。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誌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
  40.礦山企業要健全礦用安全設備入企、驗收入庫、領用、安裝、檢測、使用、維護、保養、報廢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設備設施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台,確保設備設施正常、安全和可靠運行。推進礦山企業老舊機電設備淘汰退出。煤礦綜采液壓支架入井5年的必須出井檢修。
  (十三)規範礦山外包工程管理
  41.證照齊全有效的生產煤礦託管必須採取整體託管方式,整體託管應涵蓋所有井下生產系統和地面調度室、安全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建立煤礦企業外包工程定期報告制度,嚴禁將煤礦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嚴禁將露天煤礦採煤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將剝離工程發包給3家及以上單位或者個人。
  42.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實行雙帶班下井,發包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對礦山開展檢查,並與承包單位共同研究安全生產問題,要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實施統一管理、培訓、檢查、考核和獎懲,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4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採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採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採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
  44.非煤礦山承包單位應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三類人員必須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全日制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
  45.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採掘施工承包單位項目部要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不少於從業人數的1%且不少於3人,配備具有採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
  46.2024年年底前,生產非煤礦山要建立本單位採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自2025年起,嚴禁將採掘(剝)工程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十四)加強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控
  47.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和自行停產停建整改的礦山要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並向屬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後方可進行整改作業。礦山企業要加強停產停建期間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監測監控、煤礦瓦斯檢查、安全檢查、設備管理、巷道維護等工作。
  48.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礦山落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駐礦盯守、停止審批火工品、停供生產建設用電等措施,對自行停產停建整改煤礦實施駐礦盯守,對自行停產停建非煤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並按規定進行復產復建驗收。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安設“電子封條”。因監督檢查不力,停產停建期間繼續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嚴肅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五)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
  49.加快推進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實現分級分類、實時監測、動態評估和及時預警。202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煤礦水害聯網和露天煤礦聯網,具備條件的非煤礦山、尾礦庫等安全感知數據“應聯盡聯”。2025年年底前,規劃內礦山所有安全感知數據全覆蓋,基本建成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礦山各類安全感知數據“應聯盡聯”,實現實時預警、關聯預警、智慧型預警,形成“應聯盡聯、系統穩定、查看及時、分析準確、預警有效、處置到位”的工作體系。
  50.以國家礦山應急救援大同隊、汾西隊、山西特勘隊為支撐,省內其他礦山應急救援力量為補充,打造“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作風過硬、本領高強”的礦山應急救援隊伍,構建覆蓋全省礦山的應急救援體系。礦山應當建立救援分隊或者與其他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
  51.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成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範圍內所有人員。
  52.礦山企業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要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和修訂,至少每年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1個預案周期內要對所有預案進行1次演練,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53.建立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和氣象、地震、電力等單位公共數據資源共享機制。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及時向轄區礦山傳送安全預警信息,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
  54.建立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徵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等制度,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賦予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出現事故徵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的權力,確保一旦發生險情,能夠第一時間處置、快速組織疏散,最大限度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55.強化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運用,按照“逢報警必處置、逢核查必執法”原則,及時、精準、有效處置煤礦瓦斯、一氧化碳超限預警、報警和安全監控系統斷線及井下超定員、礦領導不按規定帶班下井、報警原因及處置措施填報弄虛作假等問題,積極推進遠程巡查執法。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十六)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
  56.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每月組織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要組織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雙報告制度並保證有效運行。礦山主要負責人應當每月組織開展1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全方位,形成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簽字備查。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台賬,由主要負責人負責跟蹤督辦,確保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落實到位,逐一整改銷號。
  57.礦山企業總部應當加強對所屬礦山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層級不得超過三級。研究制定礦山企業領導檢查安全工作相關規定,企業總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等每月到所屬礦山檢查安全工作的次數不得少於3次。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畫或者經營指標。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許可權將礦山企業總部納入監督檢查範圍,對違規下達超能力生產計畫或者經營指標的,嚴肅約談並依法處罰企業總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58.嚴格落實煤礦和非煤礦山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且重新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的礦長,書面告知其任免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
  (十七)健全安全管理機構
  59.礦山企業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總監、安全管理人員及註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管理力量。專職安全總監第一學歷應為全日制大專及以上,且具有一線生產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實際需要。
  60.地下礦山(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每個獨立生產系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地下礦山安全、採礦、機電、通風、地質測量(防治水)、礦建(建井)等礦山相關專業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其中分管機電副礦長必須具有機電相關專業學歷。
  61.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設立技術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配備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
  62.災害嚴重礦山必須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專職領導人員必須為礦山領導班子成員。
  (十八)強化安全基礎管理
  63.礦山企業應當嚴格落實我省“體檢式”精查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隱患源頭治理、員工素質提升、正規循環作業等工作機制,不斷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64.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各層級、各部門、各類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繪製、更新相關圖紙,其中正常生產建設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每月更新一次,並報送屬地礦山行業主管和安全監管部門。相鄰礦山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圖紙交換。
  65.礦山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崗位需要的全員培訓計畫,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推行崗位清單“明白卡”做法,健全自下而上的全員崗位責任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每年要組織對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推動安全培訓機構教室監控視頻聯網全覆蓋,力爭2024年年底前聯網至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首次取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鼓勵現有特種作業人員提升學歷水平;需要取證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含技校、職高)及以上學歷。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堅持“逢查必考”,加強對考核結果的分析運用,對抽考不合格的關鍵崗位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和專項培訓,培訓後仍不合格的,建議企業將其調離崗位。
  66.推動礦山企業最佳化採掘部署,減少採掘頭面,積極採用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措施,減少井下作業人員。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礦山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班中餐津貼、夜班津貼標準。鼓勵逐步取消夜班採掘作業。建立“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勞動用工備案”聯辦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確保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全員建檔備案,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五、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監察責任
  (十九)落實黨政領導責任
  67.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我省實施細則,將礦山安全納入黨委和政府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市級黨委和政府每3個月、縣級黨委和政府每2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礦山安全重點市、縣黨政主要領導每季度要深入礦山井下督促檢查。
  68.加強礦山安全宣傳教育,創新宣教方式,拓寬宣教陣地,營造礦山安全宣傳教育濃厚氛圍,推動礦山企業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9.實行以縣(市、區)為主的行政執法體制。加強各級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創新礦山領域人才引進機制,提高人才待遇保障,年度增人計畫要保證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的招錄、招聘需求,優先招錄、招聘專業監管執法人員,具有相關專業學歷背景和實踐經驗的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
  70.制定出台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包保領導每2個月要深入包保礦山井下和尾礦庫現場開展督促檢查,研究解決包保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71.各級政府要組織自然資源、公安、應急、住建、電力等部門建立並不斷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盜採礦產資源行為,依靠資源消耗量、採掘作業量、炸藥消耗量、電力消耗量等數據分析,嚴厲打擊礦山違法違規作業行為。鄉鎮政府要加強轄區內涉礦資源巡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工作檯賬,發現非法盜採行為要立即制止,並報告縣級政府進行依法查處。
  (二十)落實部門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責任
  7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省應急廳負責全省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負責全省煤礦行業管理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為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聯合試運轉審批、綜合竣工驗收、生產能力核定、智慧型化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國家礦山安監局山西局負責全省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73.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研究制定礦山安全監管職責清單,進一步釐清明確發改、工信、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能源、市場監管、消防、林草、電力等部門監管責任。
  74.認真落實《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20〕22號)和我省非煤礦山企業分級分類安全監管辦法,明確每座礦山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實施差異化監管監察。建立健全部門定期通報、重大問題隨時通報、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75.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礦山安全監管,原則上由市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六、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強執法保障建設
  76.根據國家制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進展,推動修訂完善地方性法規。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推動礦山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77.加大礦山領域專業執法骨幹力量培養力度,依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結合礦山安全監管崗位職責和業務需求,組織開展監管執法人員集中輪訓,每3年要實現輪訓全覆蓋,切實提高執法專業素養,提升監管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願和能力水平。
  78.建立完善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監管執法機構和人員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加強執法車輛、制式服裝、移動執法終端等執法裝備和辦公設施保障。
  (二十二)強化安全監督執法
  79.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嚴格檢查執法,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事項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開展精準執法,嚴厲打擊“七假五超三瞞三不兩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堅決防止執法“寬鬆軟虛”。
  80.健全並嚴格落實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發現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和案件辦理。
  81.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諮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建立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和信息共享制度。嚴格資質管理,堅持“誰的資質誰負責、掛誰的牌子誰負責”,嚴厲打擊租借、掛靠資質及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資質方責任。
  82.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聯合懲戒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對失信企業和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暢通舉報渠道,規範核查工作流程,對民眾舉報核查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83.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二十三)嚴格事故調查處理
  84.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
  85.嚴格落實《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辦法》(晉政辦發〔2023〕41號)要求,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礦山企業瞞報事故舉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移交或提請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屬地縣級及以上政府組織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所涉礦山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要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在對礦山企業瞞報事故組織核查時,核查組應同步查找應急、公安、衛健、人社、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存在監管漏洞,並積極推動整改整治,對問題嚴重、整改不積極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86.對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恢復生產。嚴格落實《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晉政辦發〔2022〕99號)。研究制定我省非煤礦山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對擅自增設審批管理環節、隨意突破整頓恢復時限規定、以變相手段免除企業管理者職務、壓制企業上報事故、對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刀切”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等情形,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
  87.各市、縣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結合轄區實際,有序抓好安排部署、措施制定、督查督辦等工作。
  88.聚焦礦山淘汰退出、整合重組、改造升級,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尾礦庫治理,煤礦安全改造,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重點工作,在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的同時,各級財政做好資金保障,積極引導企業自籌資金。
  89.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將本工作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內容。組織人事部門將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納入專項工作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90.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許可權和職責,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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