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

《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做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工作,保障全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全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2年12月9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

印發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9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8日

全文內容

山西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工作,保障全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全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境內合法的生產、建設煤礦,在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後實行整頓恢復機制時,適用本辦法。對發生較大及以上涉險事故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需要實行事故整頓恢復機制時,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整頓恢復工作應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和“實事求是、精準整頓”的工作原則,對較難預見預防因素導致的偶發1人事故,要儘可能縮短事故整頓時間,減輕事故對企業的影響。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實現安全效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相統一、相協調、相促進。
第四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整頓恢復工作分為整頓和恢復兩個階段。“整頓”是指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在停止生產作業、保護事故現場的前提下,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全面細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完善落實安全風險防範制度措施,檢修維護設施設備,以及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心理疏導和穩定情緒等的過程;“恢復”是指按照復工復產有關規定進行申請、驗收、審核和批覆等恢復煤礦正常生產作業的過程。
第五條 煤礦在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後,應立即自行啟動事故整頓恢復機制進行停工停產整頓,同時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責令事故煤礦立即停工停產整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同時牽頭啟動事故調查程式。
第六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煤礦的整頓恢復,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的事故除外)的煤礦,整頓恢復原則上不得超過15日,其中整頓過程原則上應在7日內完成。
整頓由事故調查組區分事故類別、責任和情形等進行科學合理、精準分類處置,在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定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清、事故次生影響基本消除、事故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已落實到位後,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可立即批准結束事故整頓。
(二)因瓦斯、水害和火災等系統性風險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或在12個月安全周期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至3個月。
(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3至6個月。
(四)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整頓恢復期為1年。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智慧型化生產煤礦(作業工作面),在落實上述整頓恢復時限要求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按照本質安全的要求進行智慧型化改造,驗收達標後方可批准恢復生產。
第七條 煤礦在生產安全事故整頓結束後,可立即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式,驗收合格後方可復工復產。
從事故發生之日至事故調查牽頭單位批准事故整頓結束,整頓時間7日及以下的煤礦,由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組織復工復產驗收,驗收合格後,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整頓時間達7日以上的煤礦,由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組織復工復產驗收,驗收合格後,同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八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生產煤礦,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據《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有關規定,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事故煤礦應在復產後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負責初審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檢查合格、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合格後,向考核定級部門提出定級申請。
第九條 對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處理處置,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增設審批管理環節、層層設卡設限;嚴禁一礦發生事故,隨意實行集團化、區域性停工停產措施;嚴禁對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進行“層層加碼”“一刀切”式簡單問責,或隨意追究連帶責任擴大問責。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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