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

為全面推行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有效防範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的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級監管,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並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由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依據晉政辦函〔2018〕138號和晉煤辦明電〔2018〕3號檔案規定)及市級自行確定直接監管的其他煤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以外的其他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分類是指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開採技術條件、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人員素質及生產建設狀態等因素,將全省煤礦按安全保障程度從高到低確定為 A、B、C、D四類。其中 A 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B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礦,C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煤礦,D類煤礦為長期停產停建煤礦。第五條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 A 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5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二)災害程度。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下礦井;無衝擊地壓危險性,井下無火區,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採煤量符合規定,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完善、可靠,單水平開採,採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采(盤)區採煤工作面與回採巷道掘進工作面之比不超過1暶2;年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最大月度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四)主要裝備。採煤工作面採用綜合機械化開採工藝,主排水泵房、中央變電所、主要通風機房等實現自動化運行和遠程監控,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定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5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即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證件超期,隱瞞作業地點、隱瞞作業人數、隱瞞謊報事故,不具備法定辦礦條件、不經批准擅自復工復產、拒不執行指令仍然生產)現象,3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一級。
(七)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能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第六條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確定為B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符合要求;3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災害程度。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礦井;衝擊地壓礦井;瓦斯、水、火、頂板及衝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明顯,並建立有可靠的、抗災能力強的災害防治系統以及安全避險系統的礦井;建立並落實瓦斯防治責任制、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礦井;能夠落實“三專兩探一撤”(即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礦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採取了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礦井;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採取了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採、抽采達標煤量符合規定,通風系統完善、可靠,水平、採區和採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年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最大月度產量不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四)主要裝備。礦井主要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設定有應急廣播系統。
(五)安全誠信。3年內未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2年內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未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二級及以上。
(七)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八)存在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有盲區、事故防範措施有漏洞等問題。未列入C、D類的所有建設煤礦和露天煤礦確定為B類。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C類煤礦:
(一)安全管理。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過期;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連續2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1年內有核查屬實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
(二)災害程度。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嚴重衝擊地壓礦井;瓦斯、水、火、頂板及衝擊地壓等災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礦井;未落實“三專兩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礦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未採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的礦井;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未採取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範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的礦井。
(三)開拓和生產布局。開拓、準備、回採、抽采達標煤量不符合規定,採掘接續失調;存在採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開採現象;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水平、採區和採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同時回採工作面個數達到3個的礦井;可采儲量小於5倍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列入當年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尚未封閉井口的煤礦。
(四)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開始進行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礦建設項目;未建成供電、通風、運輸、排水、安全監控等永久系統,開始進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礦建設項目。
(五)主要裝備。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礦井主要提升、通風、排水等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
(六)安全誠信。3年內發現存在“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現象,2年內納入過安全生產“黑名單”,1年內納入過聯合懲戒對象。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未認定,或達標後被撤銷等級。
(八)人員素質。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工作經歷、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達不到《煤礦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掛名”現象。
(九)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 D類煤礦:
(一)連續半年以上停止生產建設。
(二)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不全。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第九條 煤礦分類每年進行一次,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礦分類工作,將分類情況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會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後,於每年12月底前,在省應急管理廳網站向社會公布煤礦分類名單。煤礦分類在年度內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生產建設狀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分類類別,並按照調整後的類別實施監管監察工作。
第十條 對 A 類煤礦實行以下激勵政策:(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採取區域政策性停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停產範圍;(二)停產後復產驗收時,優先進行復產驗收;(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對C類生產煤礦依法暫停其水平延深、煤層配采等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以及生產能力核增工作。由 A 類、B類降為C類的,在降級前已批覆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管理辦法》,履行日常煤礦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根據公布的煤礦分類類別,編制年度執法計畫,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一)對 A 類煤礦,實行服務指導,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對B類煤礦,實行日常監管,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三)對C類煤礦,實行重點監管,其中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四)對 D 類煤礦,實行巡查盯守,電力部門要停限電,公安部門要停供火工品,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要派專人進行巡查或盯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生產煤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其組織生產。
第十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全省煤礦抽查比例不低於15%。市應急管理局每年對縣級直接監管煤礦抽查比例不 低 於50%。
第十五條 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建設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並製作《煤礦安全檢查表》。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礦安全檢查表》,對煤礦實行對標對表安全檢查,並將檢查內容及時錄入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
第十六條 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按照建設智慧型化礦井或整體託管要求完成整改後,才能恢復生產或建設。
第十七條 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並督促本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上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監督下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煤礦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實施細則。各煤礦辦礦主體參照本辦法制定本企業所屬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27日

解讀

 2020年3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晉政辦發〔2020〕2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既是落實省政府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任務的一項重要制度,更是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監管監察執法的一項重要手段。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通過科學把握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律和特點,採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不斷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礦安全生產秩序,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有力促進了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省委書記樓陽生在2019年11月22日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以鐵的手腕和舉措堅決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以鐵的擔當扣緊壓實安全生產責任鏈條,以鐵的心腸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責任。省長林武上任伊始就深入煤礦開展調研,並要求加強分級分類精準監管、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在我省推行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提高全省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防範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為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的基本思路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第十條規定:“對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的重點監管,地方各級政府可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範重點監管程式,並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山西作為能源大省,煤礦作為重點領域,有必要探索建立重點監管制度。
  《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是:堅持分級屬地安全監管,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人員素質及生產建設狀態等因素,將全省煤礦確定為A、B、C、D四類,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
  (一)壓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國家及我省的檔案要求,對全省煤礦實行分級屬地安全監管。重點是對中央企業煤礦和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規定:“中央企業煤礦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不得交由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將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確定為由市級直接監管;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44座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晉政辦函〔2018〕138號)規定:“太原、大同、忻州、陽泉、晉中、長治、晉城、呂梁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44座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和《關於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分級屬地安全監管的通知》(晉煤辦明電〔2018〕3號)規定:“各市煤炭工業局直接負責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2009年以來重組整合煤礦外78座煤礦以及今後新建煤礦的安全監管”,將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部分煤礦納入市級直接監管範圍。
  (二)科學制定分類標準。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綜合考慮煤礦的災害程度和安全狀況等因素,對全省煤礦進行科學分類。煤礦分類標準主要依據《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分類監管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察〔2018〕15號),將全省煤礦按安全保障程度從高到低確定為A、B、C、D四類。其中:A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B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礦,C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煤礦,D類煤礦為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同時,結合我省煤礦實際,將煤礦分類工作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將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過期的列入C類;二是將證照或建設項目手續不全的列入D類;三是將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列入D類;四是將未列入C、D類的所有建設煤礦和露天煤礦全部列入B類;五是對煤礦分類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生產建設狀態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分類類別,並按照調整後的類別實施監管監察工作。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19條,涵蓋了煤礦分級監管責任、煤礦分類標準、分類組織實施、激勵約束政策等主要內容。
  (一)明確煤礦直接監管主體。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層層壓實責任,必須進一步明確和夯實分級屬地監管責任。依據國家和我省對煤礦分級安全監管相關政策,明確了市縣兩級分級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並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由市級直接監管煤礦及市級自行確定直接監管的其他煤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級直接監管煤礦以外的其他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分級監管既能夠確保全省每一處煤礦都有一個直接監管責任主體,又能推進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
  (二)實施差異化精準監管監察。《辦法》綜合考慮全省A、B、C、D四類煤礦的比例,以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力量,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編制年度執法計畫,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對A類煤礦實行服務指導,對B類實行日常監管,對C類實行重點監管,對D類實行巡查盯守,包括電力部門停限電、公安部門停供火工品等。在執法檢查頻次上,《辦法》也貫徹了分類監管要求,要求直接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對A類煤礦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B類煤礦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C類煤礦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同時,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全省煤礦抽查比例不低於15%;市應急管理局每年對縣級直接監管煤礦抽查比例不低於50%。
  (三)建立分類獎懲約束機制。《辦法》突出重點,加大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考量,對A類煤礦實施激勵,對C類煤礦實行限制。
  對A類煤礦,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大力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7〕59號)規定,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礦發生事故採取區域政策性停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停產範圍;停產後復產驗收時,優先進行復產驗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C類煤礦,從行業管理的角度,規定生產煤礦依法暫停其水平延深、煤層配采等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以及生產能力核增工作。
  特別是對D類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要求按照建設智慧型化礦井或整體託管要求完成整改後,才能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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