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

煤礦安全生產事關我省煤炭工業持續發展,事關保障國家能源供應安全,事關百萬礦工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始終把礦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進煤礦安全治本攻堅,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性事故發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晉政辦發〔2014〕26號
  • 發布日期:2014年4月11日
一、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
(一)嚴格煤礦建設項目核准和生產能力核定。規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項目核准和資源配置的程式。對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採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容易自燃煤層、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准;未通過安全核准的,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未通過項目核准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年的煤礦。嚴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現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得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礦井的生產能力,核減不具備安全保障能力礦井的生產能力。
(二)嚴格煤礦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準入。認真落實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業各項管理標準,全面加強煤礦建設、生產和安全等全過程管理。嚴格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煤礦設計要執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礦安全規程和我省煤炭行業管理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及我省的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井下生產布局等方面的產業政策,全面推行綜合機械化採煤工藝;煤礦使用的設備必須按規定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
(三)嚴格煤礦施工企業準入和安全管理。加強對煤礦施工企業資質的備案管理,認真開展施工企業能力評估,根據資質等級和企業能力,合理確定承攬煤礦建設項目的數量和規模,嚴禁超越資質和允許範圍承攬項目。嚴格施工項目(中標)備案管理,堅決清理和禁止掛靠或轉讓資質的施工企業進入煤礦建設領域。強化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認真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安全責任,嚴格按批准的初步設計施工,科學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和順序,嚴厲打擊違法分包、轉包工程行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建設秩序。
(四)嚴格煤礦企業和管理人員準入。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必須有具備相關專業和實踐經歷的管理團隊。煤礦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通風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水文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通風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
(五)實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和深化煤礦整頓關閉。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行為、安全生產業績等情況,建立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實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到企業項目核准、資源配置、用地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進一步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存在資源枯竭、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採、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證照不全或過期以及未經復產復建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建設、煤與瓦斯突出或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且造成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七種關閉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二、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六)強制查明隱蔽致災因素。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勘查程度達不到規範要求的,不得為其劃定礦區範圍。煤礦企業要加強建設、生產期間地質勘查,查明和掌握井田範圍內的瓦斯、水、火等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明的必須綜合運用物探、鑽探等技術進行補充勘查;特別是在開拓掘進作業每推進一循環前,必須搞清摸透周邊隱蔽致災因素。否則,一律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
(七)建立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和現場處置機制。煤礦要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進一步查明瓦斯賦存湧出規律、查清周邊水文地質情況,制定和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要堅決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做好現場先期處置工作。
(八)強化煤礦防治水基礎管理。所有資源整合煤礦,要立即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進一步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將老窯、採空區等相關信息標繪在採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健全煤礦防治水圖件和基礎台賬;對資源整合煤礦集中的礦區,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區域性水害普查,嚴格劃定煤礦老空區積水警戒線和禁采線,落實和完善預防性保障措施。煤礦企業要嚴格實行“探掘分離”管理制度,形成探掘主體分離、探掘相互制約的作業機制,按照探水-掘進-再探水-再掘進的循環工序進行探掘作業,並在掘進施工時必須留設足夠安全的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堅決杜絕冒險作業。
(九)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礦井水害是直接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隱蔽致災因素。“摸清水”必須堅決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管理規定,遵循“物探先行、鑽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程式,形成勘探與問探(調查訪問)相結合、物探與鑽探相結合、水平探與立體探相結合、水樣化探(驗)與徵兆預探(測)相結合的防治體系,有效提高探水的可靠性。
三、深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十)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瓦斯災害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危害。“治瓦斯”必須按照“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採取“機械通風、抽采瓦斯、監測監控”的綜合防治方法,形成風排瓦斯與立體抽放相結合、超前預抽與過程抽采相結合、抽采平衡與監測監控相結合、治理瓦斯與抽采利用相結合的防治體系,不斷提升瓦斯防治水平。
(十一)落實瓦斯抽采利用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關於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項政策,健全完善相關瓦斯抽采利用稅費優惠政策,對瓦斯抽采利用實行財政補貼。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支持大型煤炭企業參與煤層氣勘探開採,保證煤炭資源開發需要,並有效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加強瓦斯抽采利用重大問題的科技攻關,加大煤礦瓦斯抽采和煤層氣開發利用的關鍵技術、重點裝備的研發及推廣套用力度,提高瓦斯抽采技術水平。
(十二)嚴格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完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提高評估標準,增加必備性指標。加強評估結果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停產整頓或兼併重組。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充實評估人員,落實評估責任,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十三)強化瓦斯防治現場管理。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采、不抽不採、抽采達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落實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優先開採保護層或實施區域性預抽,消除突出危險性,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發現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的,一律按照事故查處,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
四、推進煤礦現代化和安全質量標準化
(十四)加快推進現代化礦井建設。建立政府主導、部門推進、企業建設的工作機制,全面實施現代化礦井標準,圍繞生產規模化、裝備現代化、安全系統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和礦區生態化的現代化礦井建設任務,以9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為建設重點,積極推廣運用國內外先進的設計理念、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大力推進信息化、物聯網技術套用,不斷提高礦井的機械化、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到2015年底力爭實現省政府提出的現代化礦井建設目標。
(十五)深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切實抓好系統、裝備、管理、培訓“四並重”基礎工作,推動在煤礦企業全員、全方位、全過程中實踐。實行“動態驗收-定期評價-嚴格考核”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新模式,由煤礦企業每個月、縣級部門每季度、市級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動態驗收,不斷強化安全預防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建立起動態達標機制。
五、強化煤礦礦長責任和勞動用工管理
(十六)嚴格落實煤礦礦長責任制度。煤礦礦長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煤礦企業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必須做到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達不到要求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停建進行整頓。
(十七)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加快建設隱患排查資料庫,積極推動由政府為主的行政執法排查隱患向企業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隱患轉變,不斷深化以查隱患為手段、促整改為重點、防事故為目的的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煤礦企業必須每旬進行一次全面、系統、徹底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堅決杜絕重大安全隱患、違規違章現象和非法違法行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跟蹤監控和評價銷號等全過程管理,探索市場化條件下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育發展或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把專家查隱患工作機制納入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內容,為煤礦企業提供隱患排查、技術指導和效果評價等捆綁式服務,提高隱患排查治理的效果。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都要加快建立隱患排查資料庫,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和監管責任人,並建立台賬、上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規範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和提高煤礦工人素質。加大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力度,創新煤礦從業人員使用機制,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制度,採用先進校後入礦、先培訓後上崗的用工模式,嚴格條件準入和資格審查,落實煤礦從業人員培訓上崗和持證上崗制度。嚴格全員培訓和考試,建立統一題庫、制定考核辦法、實行教考分離,必須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嚴厲打擊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強化礦工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與考核,推動全員安全責任落實。
(十九)保護煤礦工人權益。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研究確定煤礦工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下井補貼標準,提高煤礦工人收入。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定工時制度,實行工傷保險實名制,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加強塵肺病防治工作,依法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
六、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
(二十)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認真落實分級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落實市、縣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健全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加大各級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實行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切實加強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能力建設,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充實監管執法力量和配置執法專用裝備,強化日常執法、重點執法和跟蹤執法。探索創新煤礦安全監管方式方法,建設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開展突擊暗查、交叉檢查、聯合執法,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二十一)明確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發現違規建設的,要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發現存在七種關閉情形的煤礦,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安全準入,嚴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停產整頓煤礦要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要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採、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等名義實施露天採煤、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非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停止對停產停建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不得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建設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審批。電力部門要對停產停建整頓煤礦限制供電,對建設煤礦分施工階段按核定負荷提供用電。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投資主管部門要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十二)加強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監管執法。各市、縣人民政府、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包括焦煤集團、同煤集團、陽煤集團、潞安集團和晉煤集團,以下同)的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承擔日常安全監管職責,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權,對煤礦開展日常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切實加強對資源整合煤礦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炭集團資源整合煤礦的安全監管。要建立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管理辦法,實行包保負責工作機制,並按年度對小組進行包保煤礦輪換,加強對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的管理;實行日常監管常態機制,採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檢查方式,每周至少對所包保的每座煤礦到井下現場檢查一次;實行監管執法報告機制,對檢查發現存在非法違法行為、違規違章現象和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必須責令停產停建整頓,並報告上級管理機構;實行定期考核獎懲機制,按季度、半年、全年對安全監管五人小組進行考核,對所包保煤礦全年未發生事故的給予獎勵,對因工作不力以致所包保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予以清退。
(二十三)規範煤礦復產復建驗收類別和程式。對依法責令停產停建整頓的煤礦,要按安全監管許可權落實監管責任人,並派駐2人以上現場盯守和監督整頓。進一步健全完善煤礦企業復產復建驗收標準,針對不同性質的停產停建煤礦,由政府、部門或企業按安全監管許可權,組織實施不同類別的復產復建驗收。對於在節假日放假的或發生事故整頓的停產停建的地方監管煤礦,由市或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報市或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對於在安全檢查和執法檢查中因重大安全隱患責令停產停建的地方監管煤礦,由市或縣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部門驗收,報市或縣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對於在生產建設期間因正常檢修維護等自行停產停建的地方監管煤礦,由煤炭集團公司(辦礦主體企業)組織進行企業驗收,經煤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報市或縣煤炭管理部門履行備案審查手續。此外,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復產復建驗收,由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組織驗收,經集團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省煤炭廳履行備案審查手續。
七、提升應急救援能力和嚴肅責任追究
(二十四)提升煤礦應急救援能力。加強礦山應急救援基地和礦山救護隊伍建設,由省級和市級財政對其能力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給予支持。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管理,儲備必要的救援物資,配備適用的先進設備,提升裝備水平。加強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發生一般、較大、重大及以上事故,分別由縣級、市級、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科學施救。對在煤礦搶險救災中犧牲的救援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烈士。
(二十五)加強煤礦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建設。煤礦企業要按相關規定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但與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救護協定的,必須建設兼職輔助救護隊。要統一生產、通風、安全監控調度,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處置機制;配備井下應急廣播系統,儲備自救互救器材,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演練。要建設完善和正常運行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系統,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的生產調度、監測監控、辦公自動化等信息化系統,建成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做到視頻監視、實時監測、遠程控制。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綜合調度信息平台實現聯網,隨機抽查煤礦安全監控運行情況。
(二十六)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和嚴肅責任追究。嚴格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每一起事故,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科學嚴謹地界定事故責任,嚴肅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認真落實事故煤礦整頓恢復機制,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關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監管監察並認真組織實施。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宣傳教育,強化社會監督,嚴格追究責任,確保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省煤炭廳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工作銜接,重要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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