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是山西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04
【生效日期】1984-07-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
(1984年7月4日晉政發〔1984〕61號)
近幾年來,我省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安全情況逐年好轉,但存在的問題還不少,有些還是比較嚴重的,不少地方對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條例、規定沒有認真執行。有的只顧挖煤賺錢,不管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也要冒險生產,甚至不經批准就私開濫挖;有的規章制度不健全或無章可循,管理混亂,人員不培訓,違章蠻幹;有的礦界不清,或不遵守礦界,越界開採,互爭資源,甚至發生糾紛造成事故。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致使重大人身傷亡事故不斷發生。
為了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對鄉鎮煤礦及其各級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負的責任,要提出明確的要求。各級領導要正確認識和處理辦礦致富、提高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係,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克服僥倖心理和麻痹思想,糾正片面追求產量和利潤的做法,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鄉鎮煤礦的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二、所有經過正式批准開辦的鄉鎮煤礦,都必須具備下列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
(一)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獨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達地面的地口。嚴禁獨眼井生產。
(二)實行機械通風,要有合理的通風系統,並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
(三)要配備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縣(市、區)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礦長、專職瓦斯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要建立瓦斯檢查登記、公布和報審制度。堅決禁止瓦斯超限作業。
(四)在採掘工作面、裝車點等煤塵飛揚有爆炸危險的地點,要有可靠的防塵、滅塵設施。
(五)井下必須採用礦燈照明。達到井下無明刀閘、無明接頭、無明火照明。
(六)井下禁止使用黑色火藥和導火索、火雷管。必須用放炮器放炮,按規定要求充填封泥。嚴禁明火、明電放炮。
(七)井口要構築堅固的防洪壩或防洪牆等防止洪水灌井的措施。所有礦井必須配備探水鑽,建立探放水制度,做到有疑必探。
(八)禁止在火區周圍採煤,井下溫度不得超過二十八攝氏度。
(九)採掘工作面及巷道的頂幫管理要按安全規程的要求做出明確規定。並要有保證這些規定實施的管理制度和物質條件。
(十)不準越界開採,不準礦與礦貫通,凡已越界的礦井要退回自己的井田內,留出不少於二十米寬的煤柱,打上永久性密閉。
凡不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條的礦井,要立即停產整頓。整頓後,經縣(市、區)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準生產。所有鄉鎮煤礦及各級主管部門都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條例》中有關社隊礦山的規定和煤炭部頒發的《畜安全規程》,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開煤礦。未經批准私開的煤礦要立即停產,待正式批准並經縣(市、區)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恢復生產。
四、為了保證鄉鎮煤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鄉鎮煤礦的維簡費由其開戶銀行(信用社)按規定的數額扣存,憑縣(市、區)鄉鎮煤礦主管部門批准手續撥付煤礦使用。這項費用用於改善安全條件的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五、要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各級鄉鎮煤礦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培訓鄉鎮煤礦的礦長和要害崗位上的人員,採用多種渠道培養技術人員。各礦要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不少於十五天的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煤礦生產的基本安全知識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特別是使用外包工的煤礦,對外包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同本礦人員一樣對待,切實糾正只向外包工要煤,不管外包工安全的錯誤做法。
六、要加強鄉鎮煤礦的安全監察和礦山救護工作。年產原煤五十萬噸以上的縣(市、區)都要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救護隊。人員編制由各縣(市、區)從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其它產煤縣(市、區)也要加強礦山安全監察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縣(市、區)鄉鎮煤礦主管部門和所屬煤礦在實行經濟責任制中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要把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同生產和經濟效益的各項指標一樣貫穿到經濟管理的全過程中,並和煤礦領導、安檢人員及每個從業人員的經濟利益緊密掛鈎,獎懲嚴明,按期兌現。
八、所有有鄉鎮煤礦的縣(市、區)、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人要親自抓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層層負責。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措施,切實把鄉鎮煤礦的安全生產管好。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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