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新鄉市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提出的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一、有關產煤縣(市)政府是本轄區煤礦安全監管責任主體,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進一步明確本轄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職責,切實加強基層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檢查指導本轄區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和建設行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組織制定停產煤礦復產驗收方案,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驗收;負責組織對煤礦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進行核查。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煤礦安全管理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以下煤礦安全監管職責:認真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研究編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組織擬訂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煤礦準入條件和開辦標準;指導煤炭工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監督煤炭企業執行生產建設規範和標準;指導煤炭、煤層氣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依法規範和整頓煤礦生產建設和經營秩序;負責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源整合方案審批、瓦斯等級鑑定,礦井生產能力和通風能力核定,質量標準化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監督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制度,嚴格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和建設。對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及時預警;負責煤炭行業統計信息匯總、經濟運行分析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獎懲,全面推進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履行以下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對本地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整改並組織複查。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管監察中查出的煤礦企業事故隱患整改複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煤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
四、市、縣(市)兩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各類煤礦企業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市級政府負責轄區內中央煤炭企業、省骨幹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不含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地方主體企業煤礦、地方單獨保留煤礦及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產煤縣(市)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承擔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具體部門,可以明確不同的部門分別承擔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也可以明確由一個部門同時承擔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並於2014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