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旨在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出了五個重點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豫政辦〔2014〕150號
- 類型:地方法規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條例》),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4〕15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重大意義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簡政放權,以行政審批制度為突破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是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放”和“管”兩輪驅動的制度安排。《條例》最核心的內容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通過具體明確的制度規範,強化信用約束措施,體現部門聯動回響,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推動形成社會共治,體現了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發揮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轉變,是加快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制度基礎。《條例》的公布施行,有利於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社會、企業的關係,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有利於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仍然存在的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具有積極作用;有利於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資源,對促進市場主體充分競爭、公平競爭,應對經濟運行新常態,促進結構調整,推進創新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市場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加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強化政府部門協同監管,積極推行社會共治,依託大數據等監管手段,提升市場監管能力現代化水平,努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工作目標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工商部門負責推進、監督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管理和維護,加強公示信息數據管理,確保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全平穩運行,確保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及各項監管制度順利實施。其他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的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依法應當公布的企業信息,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工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應當做好溝通、對接,儘快形成規範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互聯共享,發揮誠信在市場經濟中的基石作用,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突破口,加快文明誠信新鄉建設,凝聚富民強市、加快崛起的強大正能量。
四、重點任務
(一)建立企業信用公示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工商部門要履行牽頭責任,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要積極配合,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通過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企業作為信息公示主體,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企業信息科學抽查、檢查、舉報等制度。市、縣兩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誰登記、誰檢查”的原則,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工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部門進行檢查。企業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化、專業化信用評價工作,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舉報處理機制,提高市場監管社會化水平。
(三)建立企業信用約束機制。認真落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將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採取約束措施,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企業發現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自行糾錯,修改前後內容應同時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履行企業信息公示義務後可以申請移出。積極拓寬企業公示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企業公示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申請查詢;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更正。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和質詢的政府部門應當認真查證,並及時書面答覆申請人。
(五)建立部門聯動回響的信用約束機制。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國家、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部門聯動回響機制,實現企業信息互聯互通。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強化信用約束,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和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守信企業予以支持和激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聯席會議由市編辦、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人口計生、國有資產監管、地稅、質監、統計、食品藥品監管、金融、國稅等部門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工商局局長為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密切配合,制訂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做好本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聯共享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把《條例》實施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儘快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強化企業信用信息監管和市場監管職能。縣級工商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具體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及服務企業各項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級政府要將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投入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二)加強宣傳培訓。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誠信守法意識。把企業信用建設作為文明新鄉建設的重要內容,大力宣傳誠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營造誠信經營的社會輿論環境。強化業務培訓,重點培訓從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業務骨幹,以點帶面,促進業務素質整體提升。加強公示系統操作的培訓指導,使企業熟悉和掌握登錄方式、公示內容、公示程式和方法。通過宣傳培訓,提高企業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認識,加快形成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提高市場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安全保障。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企業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營管理,提升技術保障水平,做好數據備份工作,防止非法修改、非法獲取公示信息等行為,確保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
(四)加強智力保障。高度關注信息技術進步,積極應對企業信息公示推進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和風險。發布企業信用重大調研課題,支持科研院所、高校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企業信用志願者活動。
(五)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檢查考核和情況通報機制,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地方和部門加大問責力度,督促整改,保障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重大意義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簡政放權,以行政審批制度為突破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是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實現“放”和“管”兩輪驅動的制度安排。《條例》最核心的內容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通過具體明確的制度規範,強化信用約束措施,體現部門聯動回響,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推動形成社會共治,體現了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發揮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基礎性作用轉變,是加快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制度基礎。《條例》的公布施行,有利於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社會、企業的關係,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有利於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解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仍然存在的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具有積極作用;有利於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資源,對促進市場主體充分競爭、公平競爭,應對經濟運行新常態,促進結構調整,推進創新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市場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加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設,強化政府部門協同監管,積極推行社會共治,依託大數據等監管手段,提升市場監管能力現代化水平,努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工作目標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工商部門負責推進、監督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管理和維護,加強公示信息數據管理,確保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全平穩運行,確保企業年度報告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及各項監管制度順利實施。其他有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的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依法應當公布的企業信息,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工商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應當做好溝通、對接,儘快形成規範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互聯共享,發揮誠信在市場經濟中的基石作用,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突破口,加快文明誠信新鄉建設,凝聚富民強市、加快崛起的強大正能量。
四、重點任務
(一)建立企業信用公示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工商部門要履行牽頭責任,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要積極配合,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升企業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通過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手段,強化信用監管;企業作為信息公示主體,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
(二)建立企業信息科學抽查、檢查、舉報等制度。市、縣兩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誰登記、誰檢查”的原則,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工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部門進行檢查。企業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化、專業化信用評價工作,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舉報處理機制,提高市場監管社會化水平。
(三)建立企業信用約束機制。認真落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將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採取約束措施,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企業發現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自行糾錯,修改前後內容應同時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履行企業信息公示義務後可以申請移出。積極拓寬企業公示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企業公示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申請查詢;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更正。受理申請人投訴、舉報和質詢的政府部門應當認真查證,並及時書面答覆申請人。
(五)建立部門聯動回響的信用約束機制。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按照國家、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部門聯動回響機制,實現企業信息互聯互通。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強化信用約束,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和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對守信企業予以支持和激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聯席會議由市編辦、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衛生、人口計生、國有資產監管、地稅、質監、統計、食品藥品監管、金融、國稅等部門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工商局局長為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密切配合,制訂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做好本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聯共享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把《條例》實施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儘快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強化企業信用信息監管和市場監管職能。縣級工商部門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具體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及服務企業各項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級政府要將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投入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二)加強宣傳培訓。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誠信守法意識。把企業信用建設作為文明新鄉建設的重要內容,大力宣傳誠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營造誠信經營的社會輿論環境。強化業務培訓,重點培訓從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業務骨幹,以點帶面,促進業務素質整體提升。加強公示系統操作的培訓指導,使企業熟悉和掌握登錄方式、公示內容、公示程式和方法。通過宣傳培訓,提高企業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認識,加快形成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提高市場監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安全保障。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企業信息數據安全管理,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營管理,提升技術保障水平,做好數據備份工作,防止非法修改、非法獲取公示信息等行為,確保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
(四)加強智力保障。高度關注信息技術進步,積極應對企業信息公示推進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和風險。發布企業信用重大調研課題,支持科研院所、高校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鼓勵專家學者和大學生等積極參加企業信用志願者活動。
(五)加強督促檢查。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檢查考核和情況通報機制,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地方和部門加大問責力度,督促整改,保障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