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管理行為等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其法定權力,積極應對也是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具。各級行政機關要增強法治觀念,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正確面對“民告官”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各地方、各部門行政首長是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對於本地區、本部門涉及人數較多、金額較大以及其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行政首長應積極出庭應訴,以確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明確責任,健全制度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行政複議應訴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等事項的通知》(新政文〔2013〕46號)對政府和部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已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各責任主體有關人員在收到上級機關的複議通知書或審判機關的應訴通知書後,要在第一時間向本單位行政首長報告。各責任主體要及時處理,必須在十天的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證據、法律依據等相關材料。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複議應訴工作制度,明確案件主辦機構和主辦人員,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出現因內部公文運轉或者相互推諉而導致超期答辯的情況。
三、加強法律培訓,提高案件質量和應訴能力
通過對敗訴案件的分析,發現我市行政機關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一是部分行政執法人員服務意識不夠,執法方法簡單、態度粗暴生硬,不講究策略,不考慮執法的社會效果,引發行政當事人的牴觸,成為複議訴訟的根源,二是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還有待提高,有的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深、不細,甚至一知半解;有的在做出行政行為前調查取證片面,事實不清;有的執法人員在執法程式中未告知權利義務,不按照法定程式送達法律文書,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這些問題在複議訴訟過程中都經不起上級機關和法院的合法性審查,導致敗訴。三是有的行政機關應訴能力不足。在複議訴訟的準備階段,不能全面準確地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在聽證或庭審階段,有些行政機關的代理人不熟悉案情,不了解相關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有些代理人不了解複議訴訟的特點,不能針對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舉證和陳述,答非所問。個別行政機關的案件具體經辦人不參與代理,全權委託給不熟悉情況的律師;有些行政機關的代理人對案情熟悉,但對相關複議訴訟法律知之甚少,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極易對案件審查結果產生不利影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複議訴訟知識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複議訴訟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感,杜絕事不關已的消極思想。一旦發生複議訴訟案件,要由本地本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業務骨幹出庭應訴,嚴格執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明確行政複議應訴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等事項的通知》(新政文〔2013〕46號)的規定,嚴禁全權委託律師代理。
四、加強溝通協調
一是縣(市、區)、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相互支持配合,及時提供所需材料,做到信息共享。二是複議訴訟責任單位要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及時掌握案件審理情況,不得消極應付,坐等結果。三是案件承辦人或案件責任單位對於有可能敗訴產生不利後果和社會影響的案件,要及時向本單位行政首長和市政府報告,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社會影響。
五、嚴肅工作紀律
對拖延扯皮、不負責任,應對複議訴訟工作不力,致使案件審理結果產生不良法律後果和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紀律,予以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