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目的是為明確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
- 地區:蓬萊市
- 類別:辦理規程
- 目的:為明確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程式
基本信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複議,第三章 行政應訴,第四章 附則,
基本信息
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蓬萊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程式,提高行政複議應訴質量和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煙臺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及國務院、山東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的有關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集中行政複議權單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除外)的行政複議職權由市政府統一集中行使,對行政複議案件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理、集中決定。集中行政複議權單位不再受理、審理、裁決行政複議案件。
第三條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複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市政府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複議案件,研究全市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辦)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組織協調辦理行政應訴事項,有關單位予以配合。
第四條行政複議委員會和行政複議辦履行行政複議應訴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第五條行政複議辦應當加強對全市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組織檢查、抽查、考核,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檢查、考核結果。
第二章行政複議
第六條行政複議實行立審分離、調查與決定分離制度。
第七條行政複議辦負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集中行政複議權單位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2日內轉交行政複議辦。
第八條行政複議委員會審議行政複議案件依照《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中止行政複議、終止行政複議、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延長行政複議審理期限、提出行政複議建議、責令被申請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事宜,由行政複議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書由行政複議辦擬定。
第十條 涉及下列事項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報市長簽發:
(一)被申請人是由市級領導兼任領導職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組織的;
(二)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市級領導分管工作的;
(三)其他應當提請市長決定的重要行政複議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程第十條所列事項以外的其他行政複議決定書,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本規程第九條所列事項的法律文書,由行政複議辦負責人簽發。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辦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和組織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擬定行政複議意見書,按照本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在行政複議意見書規定的時間內做好相關工作,並於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60 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複議辦。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辦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擬定停止執行通知書,按照本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期間,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行政複議辦應當擬定行政複議調解書,按照本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辦認為行政複議決定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可以提出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意見,擬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按照本規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報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 報市政府領導簽發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由行政複議辦提請市政府有關領導簽發。
第十七條 由行政複議辦直接辦理的行政複議事項,出具法律文書時,加蓋“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由行政複議辦管理使用。
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意見書、停止執行通知書、行政複議調解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蓬萊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十八條 市政府委託1-2 名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
參加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員名單,由行政複議辦擬定,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
市政府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的,應由市政府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詳細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九條 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閱批,並報與行政訴訟事項有關的分管副市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長閱知。重大的、涉及群體性的行政訴訟案件,同時報市政府主要領導閱知。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以市政府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後,收件人員應當在人民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籤名,註明收到日期,並及時將領導閱批檔案轉送行政複議辦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條 因市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決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複議辦組織協調辦理行政應訴事項。行政複議辦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7 日內,會同有關單位提出答辯意見,擬定行政答辯狀,報市政府有關領導閱知。
因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委託的組織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複議辦牽頭,相關部門、受委託的組織負責具體落實與行政應訴有關的各項工作,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相關部門、組織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 日內,將應訴意見及證據材料、訴訟代理人員名單等送交行政複議辦,由行政複議辦審查提出答辯意見,組織擬定行政答辯狀,報市政府有關領導閱知。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複議辦牽頭,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落實與行政應訴有關的各項工作,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前,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實違法或者不當,應當及時與行政複議辦進行研究,並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決定。市政府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或者程式不合法、有抗訴必要的,應當與行政複議辦進行研究,並建議市政府在抗訴期限內提出抗訴。
有關部門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在與行政複議辦進行研究後,可以建議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辦應當及時將重要的、有較大影響的應訴案件辦理情況以及通過辦理應訴案件發現的行政執法中的問題和建議,以參閱件形式報告市政府及有關市級領導。
第二十四條 因有關行政機關、組織未按照本規程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或因有關行政機關、組織的過錯致使市政府敗訴的,依照《蓬萊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相關主管部門是指對訴訟事項負有行政、行業等管理或者指導職責的部門。具體應訴部門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辦辦理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工作程式,辦理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賠償案件工作程式,適用本規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蓬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蓬萊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應訴案件辦理規程的通知》(蓬政辦發〔2010〕29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