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河南省浮橋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浮橋管理,維護浮橋的建設和日常運營管理秩序,保障浮橋運營安全、監管責任明確,結合我市浮橋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河南省浮橋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 制定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施行時間:2013年10月10日
-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0日
為貫徹執行《河南省浮橋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浮橋管理,維護浮橋的建設和日常運營管理秩序,保障浮橋運營安全、監管責任明確,結合我市浮橋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提高對《辦法》重要意義的認識
浮橋作為新型的渡運方式,減少了沿河兩岸運輸里程和運輸
成本,節約了時間和能源,有效地帶動了沿河兩岸經濟的發展,
對從根本上消除原有水域無證船舶、農用船、漁船非法載客帶來的安全隱患產生了積極作用,為經濟建設和國防戰備服務。
貫徹落實好《辦法》,對加強浮橋建設管理和維護日常運營秩序,保障浮橋運營安全、暢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學習活動。要在全市範圍內形成領導重視關心支持浮橋事業、職能管理部門履行浮橋監管職責、浮橋渡運企業依法經營、人民民眾廣泛參與浮橋運營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浮橋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
(一)縣級人民政府的責任。浮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浮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浮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調解決浮橋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浮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內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渡運安全責任制,督促浮橋渡運企業保障渡運安全。
三、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浮橋渡運企業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
1.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負責浮橋渡運企業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並對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浮橋安全監督管理檢查制度。
2.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浮橋渡運企業的運營監督管理。
(二)黃河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浮橋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對浮橋架設和拆除實施監督管理,對浮橋建設項目實施驗收。
黃河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調水調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前向浮橋渡運企業提供調水調沙、防洪、防凌的相關信息,根據需要作出拆除浮橋和恢復架設的決定,並監督實施。
四、浮橋渡運企業的責任
浮橋渡運企業要全面貫徹落實《辦法》的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救生器材;對1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車輛和重載車輛,以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實行腳踏車單向通過浮橋;設定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道,設定攔車桿、視頻監控和計量裝置,設定安全通告標牌;禁止營運客車、超過浮橋限定噸位的車輛、超限超載車輛、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浮橋;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崗位獎懲責任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做好限速、限載、限重、限高、限距、限寬工作。
浮橋渡運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浮橋及其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並對浮橋運營安全實行全天監管,保障浮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並對運營安全負責。有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提高對《辦法》重要意義的認識
浮橋作為新型的渡運方式,減少了沿河兩岸運輸里程和運輸
成本,節約了時間和能源,有效地帶動了沿河兩岸經濟的發展,
對從根本上消除原有水域無證船舶、農用船、漁船非法載客帶來的安全隱患產生了積極作用,為經濟建設和國防戰備服務。
貫徹落實好《辦法》,對加強浮橋建設管理和維護日常運營秩序,保障浮橋運營安全、暢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學習活動。要在全市範圍內形成領導重視關心支持浮橋事業、職能管理部門履行浮橋監管職責、浮橋渡運企業依法經營、人民民眾廣泛參與浮橋運營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浮橋所在地縣、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
(一)縣級人民政府的責任。浮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浮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制定浮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協調解決浮橋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鄉(鎮)人民政府的責任。浮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內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渡運安全責任制,督促浮橋渡運企業保障渡運安全。
三、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責任
(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浮橋渡運企業的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
1.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負責浮橋渡運企業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並對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浮橋安全監督管理檢查制度。
2.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浮橋渡運企業的運營監督管理。
(二)黃河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浮橋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對浮橋架設和拆除實施監督管理,對浮橋建設項目實施驗收。
黃河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調水調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前向浮橋渡運企業提供調水調沙、防洪、防凌的相關信息,根據需要作出拆除浮橋和恢復架設的決定,並監督實施。
四、浮橋渡運企業的責任
浮橋渡運企業要全面貫徹落實《辦法》的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救生器材;對1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車輛和重載車輛,以及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實行腳踏車單向通過浮橋;設定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道,設定攔車桿、視頻監控和計量裝置,設定安全通告標牌;禁止營運客車、超過浮橋限定噸位的車輛、超限超載車輛、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浮橋;建立學習培訓制度、崗位獎懲責任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做好限速、限載、限重、限高、限距、限寬工作。
浮橋渡運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浮橋及其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並對浮橋運營安全實行全天監管,保障浮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並對運營安全負責。有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