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1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1號
- 發布日期:1991-01-03
- 生效日期:1991-0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1號
【發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1991-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要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安全責任”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市(州)長、專員、縣(區)長要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分管煤炭工業的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煤礦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民眾監督三結合的安全工作體制,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要從各個方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一)省內地方國營、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煤炭系統外其他單位開辦的煤礦,統由煤炭工業部門歸口管理。年產煤10萬噸以上的縣(市、區)要成立煤炭工業管理局,重點產煤鄉鎮要設立煤炭管理站,其他產煤縣由計經委(經委)管理煤炭工業。
(二)各級煤炭部門、各類煤礦都要內設安全機構,合理定編,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受上級安全部門和同級行政部門的雙重領導。
(三)國營煤礦(包括統配)所屬集體煤礦必須到所在地政府辦理採礦登記。國營煤礦同地方單位和個人聯辦的煤礦,其安全生產由國營煤礦負責。
(四)部隊、煤炭系統外單位辦礦由所在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管理。
(五)授予煤炭部門以下權力:
1、在地方煤炭資源開採範圍內,對開辦煤礦有定點、劃界、開採的審批權。
2、對不合規定、違法開採的礦井,有封閉、停產權。
3、對鄉鎮集體、煤炭系統外煤礦礦長的任職有資格審查權。
4、按省計經委綜合平衡後砍塊的物資指標組織礦用物資的供應,按省煤炭調運計畫組織地方煤炭的調運。
各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煤礦和聯辦煤礦的生產礦井、在建礦井都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確有按《礦產資源法》規定業經正式批准供開採的煤炭資源,地質資料清楚,井田範圍明確;
(二)有與所建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人力、物力;
(三)辦礦負責人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勞動和煤炭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市、地、州勞動部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
(四)具備《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保措施;
(五)有符合《鄉鎮煤礦設計若干暫行規定》要求的礦井初步設計;
(六)有市、地、州勞動部門頒發的《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證》。
(一)要增加煤礦安全資金。每年除省煤炭局從集中使用的維簡費中安排100萬元外,從一九九一年起省財政安排100萬元,省計經委在用於煤炭開發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萬元,用於地方國營煤礦落實安全措施和重點產煤縣建設安全公用設施。
(二)要提足用好維簡費,地方國營煤礦維簡費用於安全的部分應不低於20%。鄉鎮煤礦(含其他集體、個體煤礦)向用戶收取的維簡費,由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集中使用。計入煤礦成本的維簡費,留礦50%,鄉鎮煤管站集中50%,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完善煤礦安全設施。
(三)煤礦火工品、“三材”和電力供應,直接影響煤礦安全生產,指標分配要優先安排,保證供應。煤礦用火藥、雷管等,由縣級以上煤炭部門按公安、民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供應並加強管理。煤礦所用“三材”要按計畫產量和供應標準,經計經委綜合平衡後砍塊給煤炭部門,按品種保質保量組織供應到礦。省統調煤按當年計畫調煤量,每萬噸補貼鋼材2噸、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噸,由省煤炭局統計報計經委平衡後,將指標砍給省煤炭局,供應給調出煤單位。煤礦用電按一類用電嚴格計畫管理,用電指標要“戴帽”下達給煤礦。除電網事故外,停、限電都要給煤礦留保全電力。
(四)要穩定煤礦工人隊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術素質。採掘一線的農民輪換工每年可適當改一部分為全民契約制工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煤礦井下工人退休,對其子可按國發〔1986〕77號檔案和吉政發〔1986〕137號檔案規定,照顧招收為全民契約制工人,但必須從事井下採掘一線工作。
對煤礦安全生產要實行重獎重罰。對長期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和安全生產中的有功人員,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重視安全生產,釀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的責任外,還要對該企業進行經濟制裁,課以罰款。安全獎罰具體辦法,由省煤炭局會同省計經委、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