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1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1號
  • 發布日期:1991-01-03
  • 生效日期:1991-0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1號
【發布日期】1991-01-03
【生效日期】1991-0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吉政發〔1991〕1號)
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治理整頓煤礦安全生產環節控制傷亡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促進煤炭生產穩定增長,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對穩定大局,發展經濟,密切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煤礦安全生產作為整個安全工作的重點,納入整個經濟工作統籌規劃,定期研究,認真抓好。
要按照“誰辦礦、誰受益、誰負安全責任”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市(州)長、專員、縣(區)長要對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分管煤炭工業的負責人對煤礦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煤礦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二、健全和強化國家監察、行政管理、民眾監督的安全工作體制。各級勞動部門要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煤礦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能。各級煤炭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使煤礦安全生產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履行社會監督、民眾監督責任,監督檢查煤炭主管部門和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以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權益。
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民眾監督三結合的安全工作體制,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要從各個方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同資源審批、產供銷運、人員素質、管理體制等環節密切相關,必須權責統一,以保證行業法規、安全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的落實。要進一步明確:
(一)省內地方國營、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煤炭系統外其他單位開辦的煤礦,統由煤炭工業部門歸口管理。年產煤10萬噸以上的縣(市、區)要成立煤炭工業管理局,重點產煤鄉鎮要設立煤炭管理站,其他產煤縣由計經委(經委)管理煤炭工業。
(二)各級煤炭部門、各類煤礦都要內設安全機構,合理定編,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受上級安全部門和同級行政部門的雙重領導。
(三)國營煤礦(包括統配)所屬集體煤礦必須到所在地政府辦理採礦登記。國營煤礦同地方單位和個人聯辦的煤礦,其安全生產由國營煤礦負責。
(四)部隊、煤炭系統外單位辦礦由所在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管理。
(五)授予煤炭部門以下權力:
1、在地方煤炭資源開採範圍內,對開辦煤礦有定點、劃界、開採的審批權。
2、對不合規定、違法開採的礦井,有封閉、停產權。
3、對鄉鎮集體、煤炭系統外煤礦礦長的任職有資格審查權。
4、按省計經委綜合平衡後砍塊的物資指標組織礦用物資的供應,按省煤炭調運計畫組織地方煤炭的調運。
四、貫徹國家辦礦方針,清理整頓鄉鎮煤礦。解決鄉鎮煤礦事故多、傷亡大、不安全問題,是煤礦安全生產治理整頓的首要問題。為此,要對鄉鎮集體、個體煤礦,部隊和煤炭系統外煤礦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和整頓。以國營煤礦生產、建設井田範圍內的嚴重威脅大礦安全生產的小井一律封閉;對無證開採的煤礦堅決取締;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予以關閉;對不完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整頓。從現在起不再審批個體辦礦。有一定生產條件、已形成一定生產能力的個體煤礦,要逐步與鄉鎮煤礦、村辦煤礦實行聯合。不允許個人掛靠國營和集體單位辦礦。
各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煤礦和聯辦煤礦的生產礦井、在建礦井都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一)確有按《礦產資源法》規定業經正式批准供開採的煤炭資源,地質資料清楚,井田範圍明確;
(二)有與所建礦井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人力、物力;
(三)辦礦負責人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勞動和煤炭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市、地、州勞動部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
(四)具備《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保措施;
(五)有符合《鄉鎮煤礦設計若干暫行規定》要求的礦井初步設計;
(六)有市、地、州勞動部門頒發的《礦井安全條件合格證》。
五、採取措施扶持煤礦安全生產。
(一)要增加煤礦安全資金。每年除省煤炭局從集中使用的維簡費中安排100萬元外,從一九九一年起省財政安排100萬元,省計經委在用於煤炭開發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萬元,用於地方國營煤礦落實安全措施和重點產煤縣建設安全公用設施。
(二)要提足用好維簡費,地方國營煤礦維簡費用於安全的部分應不低於20%。鄉鎮煤礦(含其他集體、個體煤礦)向用戶收取的維簡費,由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集中使用。計入煤礦成本的維簡費,留礦50%,鄉鎮煤管站集中50%,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完善煤礦安全設施。
(三)煤礦火工品、“三材”和電力供應,直接影響煤礦安全生產,指標分配要優先安排,保證供應。煤礦用火藥、雷管等,由縣級以上煤炭部門按公安、民爆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供應並加強管理。煤礦所用“三材”要按計畫產量和供應標準,經計經委綜合平衡後砍塊給煤炭部門,按品種保質保量組織供應到礦。省統調煤按當年計畫調煤量,每萬噸補貼鋼材2噸、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噸,由省煤炭局統計報計經委平衡後,將指標砍給省煤炭局,供應給調出煤單位。煤礦用電按一類用電嚴格計畫管理,用電指標要“戴帽”下達給煤礦。除電網事故外,停、限電都要給煤礦留保全電力。
(四)要穩定煤礦工人隊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術素質。採掘一線的農民輪換工每年可適當改一部分為全民契約制工人,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煤礦井下工人退休,對其子可按國發〔1986〕77號檔案和吉政發〔1986〕137號檔案規定,照顧招收為全民契約制工人,但必須從事井下採掘一線工作。
六、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建立安全獎罰制度。各 市、地、州、縣(區)人民政府(行署)和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要制定每年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分解到鄉鎮和煤礦企業,納入各級幹部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定期考核。各煤炭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要把安全指標列為重要內容,在考評中具有否決權。
對煤礦安全生產要實行重獎重罰。對長期實現安全生產的企業和安全生產中的有功人員,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重視安全生產,釀成重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的責任外,還要對該企業進行經濟制裁,課以罰款。安全獎罰具體辦法,由省煤炭局會同省計經委、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准。
七、加強培訓工作,提高煤礦幹部、工人安全素質。要堅持“強制培訓,崗位培訓,定期考核,經常教育”的原則,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訓工作。從礦長到班組長,不經培訓考核合格不能任職;安全業務技術人員不經培訓考試合格不能聘任;絞車司機、電工、放炮員、瓦斯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新招收的工人不經培訓不能上崗。煤礦職工培訓業務工作,由煤炭主管部門和煤礦分層次進行,勞動部門、工會要予以協助和監督。
八、控制重大事故,嚴肅事故查處。各級政府和煤炭部門要把控制瓦斯爆炸、透水、頂板、運輸等重大事故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的重點來抓。對重大事故隱患要採取堅決措施加以解決。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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